發布時間:2023-01-22 01: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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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美化生活環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加強城市綠地規劃、建設和
管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大連城市規劃區及建制鎮內公共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和風景名
勝區綠地等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市及區(市)、縣和鎮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納入城鎮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統一領導,分
級負責。
全市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應當履行植樹造林和綠化城市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損毀、破壞綠地及綠化設施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四條鼓勵和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技術研究。城市綠化應當體現民族風格和地方特色,借鑒國內外先進經驗,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努力提高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技術及藝術水平。
第五條市及區(市)、縣城建行政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綠化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城市綠化,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計劃。城市綠化規劃,應當根據當地特點,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條件,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合理規劃城市綠地系統,注重凈化城市環境,美化市容街景,協調城市色彩,提高城市綠化覆蓋率和綠化水平。
第七條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分期實施計劃,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環保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進行編制,并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批準后,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或者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各類城市綠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建立完整的城市綠化檔案。
第八條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大連市綠地系統規劃》中劃定的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以及其他綠地控制線(綠線)嚴格管理,綠線內用地不得擅自占用。
第九條城市建設工程項目綠化用地所占該項目總用地面積的比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新建居住區不低于35%,改建居住區不低于30%;高等院校、療養院區不低于45%;工業、商業、城市道路及其他建設項目,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的比例執行。
未達到上述標準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對減少的綠化用地面積組織綠化建設,所需經費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產綠地的建設,應當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
第十條城市建設項目選址時,建設范圍內有樹木綠地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決定。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為閑置土地的,土地使用人應當按照臨時綠化標準和要求在六個月內進行臨時綠化,所需建設和養護費用由土地使用人承擔。未實施臨時綠化的,由所在區(市)、縣城建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所需經費由土地使用人承擔。
第十一條與建設工程項目相配套的城市綠化工程,應當與基本建設主體工程同步規劃、設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時完成。確因季節原因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下一個綠化季節內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所在區(市)、縣城建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所需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城市綠化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和施工單位承擔。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報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城市綠化工程建設資金,按照下列途徑解決:
(一)城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改造的園林綠化工程項目,由市及區(市)、縣政府統籌安排;
(二)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區內的園林綠化,除應當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承擔的部分外,應當由建設單位在基本建設工程投資中列支;
(三)廠區、院區內的園林綠化,由單位在自有資金中解決;
(四)居住區綠化,由開發建設或者產權單位負責投資。
第十四條城市綠地內種植花草樹木的所有權按下列規定確認:城建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群眾在國家公有園林綠地內種植的花草樹木,歸國家所有;城鎮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內個人種植的花草樹木,歸個人所有。
第三章
城市綠化養護管理
第十五條城市綠化的養護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和風景名勝區綠
地等,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門的所屬機構負責養護管理。
(二)居住區綠地,已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養護管理。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房屋管理單位負責養護管理。無房屋管理單位的,由區(市)、縣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三)各單位廠區、院區內綠地,由各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四)軍事禁區、管理區內的綠地,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同部隊協商確定養護管理責任。
(五)城鎮居民自有庭院內的花草樹木,由所有人或者受委托人負責養護管理。
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對綠化養護管理負責監督檢查,并給予技術指導。
城市綠化養護管理責任人未履行綠化養護管理責任,并未按照城建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整改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綠地的養護,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六條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植物病蟲害的預測和防治工作,保持樹木花草的繁茂生長。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損毀城市綠地的樹木花草及各種設施;不準在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內建墳;不準向綠地傾倒垃圾,不準在綠地堆放物品、搭棚建房、挖砂采石、掘坑取土、割草放牧、釣魚捕獵、開荒墾植以及進行有礙植被生長和環境衛生的活動。
各級城建行政主管部門要有管護人員依法實施管理工作,及時預防和制止上述行為的發生。
第十八條城建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城市護林防火工作,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未經所在地區(市)、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林地、風景林地及其周圍地帶野外用火。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化規劃用地的性質或者損壞其地形、水體和植被。城市綠地及其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占用。城市建設確需占用的,應當經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大連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的規定及本條例要求,辦理相關手續。臨時占用綠地因故不能按期退還的,應當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條電力、郵電、公用、建筑、市政、路燈管理部門為保證管線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截干、伐除樹木時,各管線主管部門應當通知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兼顧管線安全使用和樹木正常生長的原則,由雙方依據有關法規協調進行。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倒危及管線安全使用時,管線單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但應當及時報告城建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凡移植或者砍伐城市綠地內各種樹木的,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一處移植、砍伐樹木l00株以下的,應當報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一處移植、砍伐樹木l0株以下的,應當報所在地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一處移植、砍伐樹木11至100株的,應當報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一處移植、砍伐樹木100株以上的,應當報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嚴禁損壞和砍伐城區內的古樹名木。確因國家建設需要移植或者砍伐的,應當經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二條經批準砍伐樹木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樹木砍伐補償費,并按照砍伐樹木的株數補植1至3倍的樹木。無力補植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有償代為補植。補植或者移植的樹木應當?;?年。因交通、生產等事故造成綠地、樹木損毀的,損毀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綠地、樹木所有權人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認真執行本條例,在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或區(市)、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一)違反第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擅自占用城市綠地的,責令限期退還、恢復原狀,并按照每平方米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破壞地形、地貌,不可恢復原貌的,處以每平方米1萬元罰款。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從事損害城市綠地活動損壞城市樹木花草或者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責令停止侵害,并處以200元罰款;造成嚴重損失的,按照直接經濟損失的3倍以下處以罰款。
(三)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擅自在城市風景林及周圍地帶用火損壞樹木花草的,限期更新造林,并處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砍伐、損毀或者移植樹木的,責令按照砍伐或者移植樹木株數的3倍補植樹木,并按照砍伐樹木補償費的2至5倍處以罰款。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擅自砍伐、損毀或者移植古樹名木的,按照砍伐珍貴樹種補償費的2至5倍處以罰款。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或者嚴重妨礙執行公務、尋釁滋事、侮辱毆打管理人員的,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二十六條實施行政處罰,由處罰機關下達處罰決定書。罰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繳財政。
第二十七條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和園林綠地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本區域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繼2013年7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全面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下限管制后,目前僅剩下金融機構存款利率上限受到管制(上浮幅度不能超過基準利率的11倍)。由此,關于利率市場化的討論開始聚焦于放開存款利率上限這一點。2014年3月12日,央行行長周小川甚至指出“存款利率放開最近一兩年就能實現,這也是利率市場化中的最后一步”。
事實上,放開存款利率上限并不是利率市場化的最后一步,要實現利率市場化,不僅需要放松政府管制、使市場有發揮作用的空間,還需要具備競爭性的銀行業市場結構。在放開存貸款利率上下限、解除政府對利率的管制以后,利率定價的確是由市場供求決定的,這看起來似乎是利率的市場化,而實際上卻未必。市場結構可以分為四種:壟斷市場、寡頭市場、壟斷競爭市場和完全競爭市場,前兩種市場結構所形成的價格雖然是市場化價格卻不是競爭性的市場價格,只有后兩種市場結構所形成的價格才是競爭性的市場價格。而市場化改革是指競爭性市場的市場化,試想如果利率由帶有壟斷或寡頭性質的國有銀行來制定,那么這一壟斷價格實質上體現的依然是政府對利率的干預與管制。因此,僅放開存貸款利率上下限并不意味著完全的利率市場化,市場的競爭程度是形成市場化利率從而有效配置資源的重要條件,由競爭性的資金市場決定價格的過程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利率市場化。
二、中國銀行業競爭不足的現狀與成因
基于上述分析,銀行業競爭程度是影響利率市場化是否能夠實現的重要因素,因此,評估當前中國銀行業市場競爭程度并考察其形成機理具有重要的意義。
1中國銀行業競爭程度評估
從表面上來看,中國與美國的銀行業結構極為相似,但實際上中國前五大銀行(工農中建交)均為國有銀行,政府對其具有強大的控制力,這是與美國的銀行業十分不同的。如果將五大國有銀行按一家銀行計,中國銀行業壟斷力量不僅在絕對水平上很高,而且遠遠高于美國。從CR4指數來看,中國以資產、存款和貸款計CR4分別為75%、75%和78%,遠高于美國52%、54%和48%的水平。HHI指數也反映了同樣的狀況,中國以資產、存款和貸款計HHI指數分別達到了4260、4170和4674,遠遠高于1800的判斷市場壟斷性的標準,更是高于美國855、874和723的水平。數據來源:作者根據Bankscope數據庫相關數據計算得到。
2中國銀行業缺乏競爭的成因
(1)民營資本進入市場受到各種有形與無形的限制,降低了銀行業的競爭程度與活力
首先,民營銀行準入的相關法律法規缺失,限制了一大批中小民營銀行的設立。中國《商業銀行法》第13條規定了設立商業銀行的最低資本,要求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l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但并沒有針對民營銀行的相關準入法規。這使得新設銀行均需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無形中抬高了中小民營銀行進入市場的門檻。
其次,由民營資本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轉為村鎮銀行是少有的明確規定民營資本可進入銀行業的領域,但對民營資本的限制依然很大。《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第四條(三)中明確規定需由“已確定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擬作為主發起人”。并且,《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還要求“村鎮銀行最大股東或惟一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最大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20%”。由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中民營銀行原本就少,民營資本也較為有限,要求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擬作為主發起人盡管是出于對銀行風險控制的要求,但同時使民營資本失去控制權,實質上也形成了對民營銀行和民營資本的限制與排擠。
第三,銀監會對設立商業銀行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這在政銀不分的體制下自然對民營銀行的進入形成了一定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二條規定“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這實際上賦予了銀監會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在具體實踐中,銀監會自身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對其如何合理有效行使自由裁量權沒有具體的規范與約束,在以國有銀行為主導的市場下提高了民營銀行準入門檻。
(2)中國國有銀行高管的特殊任職經歷是導致中國政銀不分的重要因素,使得各大銀行成為一個利益共同體,且很大程度上聽命于政府
中國銀行高管多具有在央行等重要政府部門工作過的經歷,央行行長也均有擔任商業銀行行長的經歷,這極易導致政銀不分,使政府在銀行業形成一定的壟斷力量。例如,現任中國人民行長周小川曾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所、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等政府部門工作過,還曾擔任過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國有商業銀行的董事長和行長。相比之下,美聯儲主席如伯南克、耶倫并未在商業銀行擔任過要職。央行行長與商業銀行行長間的角色轉換一方面使商業銀行行長會為了未來升遷至央行而“聽命”于央行,另一方面央行行長由于曾任職于商業銀行,使得商業銀行在極大程度上會“服從”央行。
三、如何提高銀行業競爭程度
1在完善民營銀行市場準入、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的前提下,逐步放開銀行業對民營銀行的準入限制
未來,政府應通過規范和完善民營銀行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大引入民營銀行的力度。一方面,通過明確民營銀行準入條件,限制銀監會對民營銀行準入的自由裁量權,規范民營銀行的審批,增強民營銀行發起人對設立民營銀行的可預見性和積極性。另一方面,必須建立和規范民營銀行監管法規、破產法規以及存款保險制度,在控制民營銀行的經營風險和破產風險的同時,增加公眾對民營銀行的信任。此外,需重視大型民營銀行的引入以真正與國有銀行間形成競爭。處于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新階段,中國不僅需要中小民營銀行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更需要大型民營銀行去與大型國有銀行競爭,從而形成真正的市場化利率。
2通過優化國有銀行治理結構和管理層任命制度,增強國有銀行的獨立性,改變政銀不分的局面,促進國有銀行間的競爭
由于中國國有銀行在銀行業中所占份額過高,在引入民營銀行的同時,增加國有銀行間的競爭對于提高銀行業整體的競爭程度也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首先,通過引入戰略投資者和民營資本,改善國有銀行的治理結構,增強國有銀行的競爭能力和競爭意識。其次,改變由各級黨委和地方政府選拔、任命銀行行長等管理人員的制度模式,將行長的任命權交還給銀行董事會,通過公平競爭真正選拔出有能力的管理人員,使銀行管理人員由向上負責轉為向下負責。最后,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逐步將為配合國家發展戰略的相關政策性貸款職責交由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三家政策性銀行,增加國有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的自主性,以促進國有銀行的市場化和相互競爭。
四、結語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應風景旅游城市發展的需要,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杭州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綠化活動和各類綠地及其設施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城市綠化應當合理配置植物類型,注重綠化工程的功能以及生態效應和景觀要求。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力量加強樹木、花草的科學技術研究,培育優良品種,適應城市綠化的要求。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化是指植樹、種草、栽花、育苗及管護等綠化活動。
本條例所稱城市綠地包括:各種公園、綠化廣場等公共綠地;居住區配套綠地;各單位附屬綠地;花圃、苗圃等生產綠地;用于城市衛生、安全隔離等目的的防護綠地;風景林地。
本條例所稱的現有綠地,是指已建成的綠地以及已列入年度建設計劃的待建綠地。規劃綠地是指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化規劃用地。
第五條綠化城市,人人有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活動。凡是條件具備的地方,年滿十一歲的公民,除老弱病殘者外,都應因地制宜,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三至五棵,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他綠化任務。
城市各單位應負責本單位的環境綠化,并要完成當地政府分配的綠化任務。
城市居民應負責搞好自己住所的環境綠化。
第六條對城市綠化和綠地管理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對檢舉揭發破壞城市綠化,保護樹木、綠地有功的單位和個人,可由各級人民政府或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負責指導、協調和檢查各城區的綠化工作,并直接負責西湖風景名勝區及市管行道樹的綠化及管護工作。
各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綠化管理工作,并負責對所屬街道及轄區內的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綠化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
各街道辦事處協助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督促、檢查管轄范圍內的單位、住宅小區、居民區宅院的綠化和管護工作。
第二章規劃管理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高于國家規定的城市綠化總體目標,并組織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納入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并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九條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地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新區開發建設的住宅區和零星建設的住宅綠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居住區級公共綠地人均面積不得低于15平方米,小區級不得低于人均1平方米,組團級不得低于人均05平方米;
(二)舊城改造建設的住宅區和零星建設的住宅綠地率不得低于25%,其中居住區級公共綠地人均面積不得低于075平方米,小區級不得低于人均05平方米,組團級不得低于人均025平方米;(三)舊城區干道兩側新建影劇院、飯店、商業樓、大會堂等大型單體公共建筑,綠地率不得低于15%;
(四)一般工廠、倉儲設施、港口、碼頭、集裝箱集散地、車站、停車場、大型煤場、專業性市場的綠地率不得低于20%;
(五)化工、印染、造紙、制革等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工廠綠地率不得低于30%,其中廠區與生活區之間應設置一定寬度的綠化隔離帶;
(六)學校、療養院、醫院、部隊營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賓館、飯店、招待所等建筑物的綠地率不得低于35%,商業樓不得低于30%,商住綜合樓不得低于20%;
(七)城市主干道綠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
(八)其他建設工程項目的綠地率不得低于25%。
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率指標,建設工程項目在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建設的,應提高15個百分點,在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區建設的,應提高5個百分點;前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率指標,建設工程是舊城改造建設,且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及其保護區外的,可降低5個百分點。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制定不得低于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綠地指標。
第十條除城市道路和住宅建設工程項目外,新建建設工程項目確因建設工程用地緊張等特殊原因綠地率低于第九條規定5個百分點(含5個百分點)以內的,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應當就近易地建設與配套綠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積的綠地;無法就近易地建設的,應當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
城市綠化補償費應當包括應建綠地不足部分的土地費用以及綠化工程建設費用和5年綠化養護費用。
第十一條建筑物和構筑物應當與樹木保持合理的間距,確保樹木生長不受影響。
建設工程項目定點時,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第九條的規定提供建設工程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建設用地范圍內有樹木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事先征求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項目的配套綠化工程應當按第九條規定和有關技術規定進行綠化工程設計。在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方案審查時,應當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審查。
第十三條配套綠化工程施工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并在主體工程竣工后的第二個綠化季節內交付使用。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樹木所有權和收益歸屬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依靠專業隊伍和發動群眾在公共綠地上種植的樹木,歸國家所有。
(二)西湖風景名勝區的山林,按山林定權發證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在用地范圍內自行投資種植并管護的樹木,歸單位所有。(四)城市住宅小區列入配套項目種植的樹木,歸業主所有。
(五)城市私人庭園內自費種植、管護的樹木,歸個人所有。庭園土地被國家劃撥、出讓給他人使用時,其樹木按有關規定作價處理,或由樹木所有人移植。
第十五條無論公有或私有樹木的砍伐、遷移,都要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砍伐或遷移樹木。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申請砍伐、遷移非本單位所有的樹木,應按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承擔砍伐或遷移的人工費、運輸費及補償綠化費。凡砍伐后不能進行綠化的,須賠償樹木損失費。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綠地和修剪樹木。當管線建設需要修剪或挖掘樹木時,應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
第十八條百年以上的樹木或稀有、珍貴樹種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的樹木,均為古樹名木,要嚴加保護,嚴禁砍伐。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古樹名木要統一建立檔案和標志,加強養護管理。在各單位內和私人庭院內的古樹名木,由各單位和居民管護,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定期檢查和技術指導。
第十九條在有古樹名木生長的區域內進行建設,建設單位在規劃、設計、征用土地和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注意保護古樹名木,并與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研究制定避讓或保護措施,不得任意修枝、傷根及遷移。
第二十條現有城市綠地和規劃綠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改變用地性質或者破壞其地形、地貌、水體和植被。
確因建設工程無法避讓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占用現有綠地的,除城市道路工程建設需要外,應就近易地建設同等面積的綠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設同等面積綠地的,經批準后,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
占用現有綠地的,需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經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審批。
確因建設工程需要借用現有綠地的,應當先征得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向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F有綠地的借用期限不得超過2年。借用單位應當在借用期滿后的3個月內負責恢復原狀,逾期不能恢復原狀的,可按擅自占用現有綠地論處。
第二十一條臨時綠地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城市綠地內不得毀損花木、排放污物、堆放貨物、挖沙取石、傾倒廢棄物、割草取土、放牧捕獵、開墾種菜,不得擅自設置飲食、照相、小賣等服務攤點。
第二十三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園林綠地的管理制度,保證樹木花草茂盛、園容整潔美觀、設施完好;要做好對風災、雪災、水災、旱災、火災、病蟲害等自然災害的防御、救護工作,做好樹木花草特別是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第四章費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由城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直接建設和管理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名勝區的綠化和養護費,除在城市維護費中列支外,還應多渠道籌集資金。
第二十五條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的綠化養護費用,在物業管理經費中列支,具體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各單位范圍內及門前包干區的綠化養護費用,由各單位自理。
鼓勵單位、個人認養綠地。
第二十六條在杭各單位凡未按規定完成當地政府下達的當年義務植樹任務的,應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綠化費,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規定。收繳的綠化費,應??钣糜诔鞘芯G化。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應按設計完成本單位內的綠地建設。凡有條件綠化而未達到綠化標準的單位,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規定其完成期限。超過期限仍未完成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收取綠化費及綠化延誤費,并負責代為綠化。
凡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拆遷完畢后6個月內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對所取得的地塊實施臨時綠化。
第二十八條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本條例收取的有關綠化費用,應當實行財政專戶儲存,專項用于綠化建設。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賠償損失,并可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損壞草坪、花壇和綠籬的,栓釘刻劃樹木,攀折花木的,可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剝刮樹皮等嚴重影響樹木生長的,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綠地內擅自割草、采沙、取土取石的,排放污物、傾倒廢棄物、堆放貨物有損綠地的,在綠地內放牧、捕獵、開墾種植的,可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擅自圍圈樹木妨礙樹木生長的,擅自在綠地內設攤的,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擅自占用現有綠地,擅自遷移、砍伐、毀壞樹木或毀壞綠化設施的,由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綠地,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綠地造價、樹木價和綠化設施價2至10倍的罰款,并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罰款的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毀壞古樹名木的,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砍伐或者毀壞古樹名木致死的,除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外,并可處以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竣工后的第二個綠化季節內未按時綠化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代為完成,綠化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拒不繳納綠化建設費用的,應處以綠化建設費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二)建設工程項目的主體工程竣工后的第二個綠化季節內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地指標不符合規定,又不按規定補建綠地或繳納城市綠化補償費的,應處以應繳城市綠化補償費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
(三)綠化工程未達到綠化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代為完成,綠化建設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對破壞樹木和綠地的,對拒絕或阻礙城市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管護任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外,同時處罰負有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
城市綠化管理人員工作失職、的,按行政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多層次綠化;城市綠化;立體綠化
不可否認,在現代化城市中,城市綠化在城市發展建設中有著不可代替的作用。從生態角度看,綠化可以維持大氣層中氧氣和二氧化碳的平衡,降低大氣中有害氣體的濃度,減少空氣中的放射性物質,減少空氣中的灰塵和細菌,同時植物還有降低噪音,為動物提供食物、棲息地,改善局部小氣候等重要作用;從環境心理學和環境美學角度看,綠色植物還能美化環境,緩解人們心理上的壓力,滿足精神需要。除了上述作用,合理的街道綠化能增進交通安全、城市綠地可供居民休息和活動、按藝術規則綠化城市可以改善城市景觀,給人以美感,陶冶性情等。
1 當前我國城市綠化面臨的困境分析
1.1 城市綠化養護資金匱乏 綠化養護資金是決定養護質量的關鍵因素,目前大部分城市的綠化養護工作仍由政府承擔,政府本身的財政收入是有限的,在城市綠化投資上的花費更是有限的,而城市的綠化卻是一項龐大的工程,政府的有限投入是遠遠不夠的。這就很容易出現很多由于資金缺乏而綠化不到位,也或者綠化后不能進行有效的養護,最終使綠化工作一出現了一年綠、二年荒、三年光的現象。
1.2 城市綠化的空間利用率低 現今,我國城市綠化側重于道路兩側和園林綠化,側重于固定的場地綠化,此種綠化不僅需要花費大量的人財物,占有大量的珍貴的城市用地,而且綠化僅限于地面層次,不能很好地利用城市空間區域。而在高樓林立的城市,僅是有限地面的綠化是遠遠不夠的,我們需要構建城市綠化的空間綠化思想,加大力度開發垂直綠化、屋頂綠化等空間立體綠化方法去彌補城市綠化的不足。
1.3 城市綠化出現地域性分布不均衡 近年來的綠化建設確實使城市綠化面貌有了很大改觀,但城市綠化面臨的任務仍十分艱巨。椐統計分析,我國絕大多數城市綠化覆蓋率和人均公共綠地面積距國家規定的標準還有一定差距。而專家分析,城市植被覆蓋率在35%以上時,才能對氣候變化有較強的緩沖能力,所以,我國的綠化水平從總體上還不能滿足城市生態要求。還有就是我國城市綠化地域性分布十分不均衡,特別是各城市之間、城市的區與區之間,城市中心城區、老城區與新城區之間綠地率低下,提高和完善這些區域的綠化尤其重要。
1.4 城市綠化物種選擇問題 目前城市綠化物種選擇上存在一些不符合科學規律的傾向性問題,如重名貴品種輕一般品種,重人工造景輕自然景觀,重草輕樹,有的城市不顧城市規模,不顧綠化布局,在草坪與廣場建設上片面追求面積越大越好;不顧當地地理環境特點,冷漠鄉土樹種,盲目引進外地樹種等。跟風和盲從的現象表現突出, 尤其是行道樹更甚。植物種類的單調, 易導致生態系統脆弱等種種問題。
2 多層次綠化在城市綠化中的優勢分析
多層次綠化,主要指是指充分利用不同的立地條件,選擇攀援植物及其他植物栽植并依附或者鋪貼于各種構筑物及其他空間結構上的綠化方式,包括立交橋、建筑墻面、坡面、河道堤岸、屋頂、門庭、花架、棚架、陽臺、廊、柱、柵欄、枯樹及各種假山與建筑設施上的綠化。面對城市飛速發展帶來寸土寸金的局面,面對綠化面積不達標,空氣質量不理想,城市噪音無法隔離等難題,發展多層次綠化將是綠化行業發展的大趨勢。
多層次綠化的空間節約性 城市中由于建筑面積大,可用于綠化的面積少,如何在有限的綠化空間內,提高綠化的生態效益,是我們著力考慮和研究的問題,多層次的綠化空間是一個出路,應引起綠化設計者的重視。多層次的綠化,注意綠化空間結構多樣性,除平面綠化外,還應大力發展立體綠化、樓頂綠化、陽臺綠化等,向建筑索取綠色空間,將成為現代城市綠化的途徑之一。通過多層次綠化,形成一個綠色的網絡空間,從而提高城市綠量。
多層次綠化的地域均衡性 多層次綠化從客觀上打破了城市綠化的狹隘小圈子、小范圍的概念,在范圍上遠遠超過局限于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傳統觀念,它還涉及到社會單位綠化、城市郊區森林、農田林網、桑園茶園和果園等所有能起到調節城市生態環境的綠色植物群落,實行城鄉大環境一體化綠化建設,形成“點、線、面、網、片”的生態綠化園林體系,逐步向國土治理,使之“大地園林化”,使城市綠化建設成為人類環境工程中具有相對獨立性的一個體系。
2.3 多層次綠化物種選擇的靈活隨機性 多層次綠化注意植物材料的多樣性,要喬、灌、花、草、藤相結合,鄉土樹種和外來引進樹種相結合,落葉樹與常青樹相結合,喜光植物與耐陰植物相結合等,營造出多種類型植物混交的、趨于自然的、穩定的植物群落。這就使得在進行城市綠化的時候,既可以考慮到地方特色文化及物種適應性,又可以適當的引進外來物種,以彌補地方綠化物種的缺陷。同時有利于立體生態綠化植物群落的形成,發揮園林綠化的多種功能和綜合效益,如怎樣利用植物凈化城市大氣、改善小氣候,防塵、防風、減弱噪音,緩解城市熱島效應,保護土壤、水系,保護自然景觀;如何使綠色植物為居民創造安靜、舒適、優美、有益健康的環境;如何使綠色植物能顯示季相變化,把建筑襯托得更美觀;如何使生態景觀、建筑景觀、文化景觀既統一又富于變化等。
3 強化城市多層次綠化的措施。
3.1 提高全民綠化意識,保護綠化成果 我國城市人口眾多,經濟力量薄弱,城市園林綠化基礎差,居民綠化意識低下等,這些決定了必須下大力氣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體城市居民的綠化意識,增強自覺性與責任感?!冻鞘芯G化條例》第3條明確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中的單位和有勞動力的公民,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者其他綠化義務”這些規定,為我國城市園林綠化事業指明了方向和道路。現在有不少城市開展“城市綠化年”、“建設園林城市”“城市綠化達標”等活動,使城市居民綠化意識迅速提高,把加速城市綠化建設作為創造自己美好生活環境的自覺行動。
3.2 完善城市綠化規劃 根據城市發展現狀,并結合城市現有的景觀風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公共綠地的應急避難功能,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明確近期發展目標,按照生態學原理和“城市與自然共存”的原則,結合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在城市組團之間、工業區與生活區之間,建設高標準的區域型綠化隔離帶,突出各區的獨立性。利用城市山地、水面、海濱、灘涂、河道,謀劃建設城市周圍大面積的森林和沿河道、道路的生態環境綠廊、高效農田林網,充分利用郊區自然景觀,建設風景林地和自然保護區,拓展人與自然融合的空間。要在城市周邊規劃建設大型苗圃、花卉生產基地、花卉市場,鼓勵和支持郊區農民發展苗木、花卉產業,城鄉一體,共同發展。
3.3 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城市綠化體系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不能包辦企業,引進市場競爭機制,發揮園林行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管理作用;在道城市綠化設計、施工上實施公開招投標及項目監理制度。在綠化植物引種、種苗繁殖、大規格苗木培育上充分發揮綠化植物科研所、植物園、大型專業苗圃、專業戶的各自優勢,取長補短。在已建成的綠化養護方面可以開展多種形式的合作,宣傳、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加強養護,盡可能介紹城市綠化成本,實現“花少錢多辦事”的政府執政理念。
3.4 加強城市綠化管理的法制化建設,依法治綠 首先,要加強立法建設。除國家和各級政府要積極制定頒布有關城市綠化管理的法律法規外,還應廣泛發動各單位、各部門和城市居民,制定各種城市綠化管理公約和管理辦法,使城市綠化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其次,要嚴格執法。城市各級政府可與有關單位、部門、居民小區等簽定綠化管理責任制和合同,并開展城市綠化達標評比競賽活動,評選表彰先進單位和個人;可組織園林巡邏糾察隊,加強對城市公共綠地的監督管理。園林管理部門要與公安、林業、工商、城管、交通、建筑等部門密切配合,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對毀壞城市綠化的行為要嚴肅查處。同時,還要加強宣傳教育,堅決貫徹《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以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條例,使依法治綠深入人心。
一、背景分析
目前國家對綠化的要求已經從剛開始的簡單扶綠變得越來越嚴格了,色彩、造型、舒適度、實用率等期望都在不斷上升。
1.西部大開發、生態環境建設帶動綠化苗木市場。近年來,國家相繼啟動了“西部大開發工程”、“萬里綠色通道工程”以及“林業六大工程”等重大項目,給綠化上游產業帶來了巨大的發展空間和無限的商機。
2.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城市綠化種苗需求穩步增加。除公共綠地穩步增長外,各地居住區、單位、防護綠地和借地綠化也將快速發展,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我國城市的非公共綠地的發展將會高于公共綠地的增長,城市綠地面積將迅速擴大。
3.道路綠化、城市森林建設種苗需求迅速增長。隨著我國各個行業與國際接軌的進程,國家基礎建設對于建設用地的環境和綠化越來越重視。國務院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全國綠色通道建設的通知》之后,各省(市、區)城市、道路綠化發展迅速,成為綠化市場發展的推動力。
4.小城鎮和新農村建設是綠化種苗產業發展的又一潛在市場。在一些經濟發達地區,包括小城鎮的環境整治已經全面展開,小城鎮建設步伐的加快為綠化種苗產品市場的持續穩定增長奠定了基礎。
5.自從中國成為世貿組織(WTO)成員后,綠化行業也在努力與國際市場接軌。目前,我國綠化行業在國際市場上還是處于比較落后的狀態,競爭力不夠,具有我國民族特色的綠化植物開發力度不大,因此,這一領域在國際市場上還是很有發展潛力和競爭潛力的。
6.自從國家建議各?。ㄊ?、區)“山川秀美工程”開始以來,全國掀起了一股綠化的潮流。
二、國家和部分地區綠化相關規定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第二章第九條要求各?。▍^、市)的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積相適應的城市綠化用地面積。
《2009年中國國土綠化狀況公報》正式:已有北京、江蘇、安徽、江西、河南、新疆、內蒙古等18個?。▍^、市)相繼頒布《國土綠化條例》。
《全國造林綠化規劃綱要(2011-2020年)》:到2015年,林木綠化率達到27%以上,城市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到39%,人均公園綠地面積達到11.2平方米,鄉鎮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到25%,村屯建成區綠化覆蓋率達到23%,公路宜綠化率達到88%,鐵路宜綠化路段綠化率達到87.6%。
到2020年,規劃城市、鄉鎮、村屯和軍事管理區綠化達295.4萬公頃,其中城市建成區綠化45萬公頃,鄉鎮建成區綠化60萬公頃,村屯建成區綠化185.4萬公頃?!笆濉逼陂g,規劃綠化面積達147.7萬公頃。(具體內容見我刊網站http//)
1.上海:《上海市綠化條例》規定,最低建設公共場所綠化面積不得低于單位用地總面積的35%,工業園區相關用地綠化面積不得低于占地總面積的20%,新建地面主干道路紅線內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道路用地總面積的20%,新建居住區內綠地面積占居住區用地總面積的比例不得低于35%,其中用于建設集中綠地的面積不得低于居住區用地總面積的10%;按照規劃成片改建、擴建居住區的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居住區用地總面積的25%。
2.山東青島:《青島市城市綠化條例》規定,新建住宅建設項目不低于30%,并按照規劃人口居住區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區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標準建設公共綠地;城市舊區改建住宅建設項目不低于20%,并按照規劃人口居住區人均不低于1.05平方米、居住小區人均不低于0.7平方米的標準建設公共綠地;城市風貌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內不低于40%;新建學校、醫療機構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不低于35%。
3.江蘇南京:《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2004年修正本)》第八條對綠地面積所占的比例作出規定,城市新建居住區不得低于30%;學校、醫院、休(療)養院、機關等單位和公共文化設施不得低于35%;主干道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的工廠不得低于30%;其他工程建設項目,地處城區的不得低于25%,地處郊區、縣的不得低于30%。
三、市場分析
1.目前在綠化市場上,大型工程需要大量達到一定規格的大規格苗木,因此,目前這類苗木市場價格較高,交易也很火暴。
2.銷售建議:果嶺草適用于大型廣場,高檔小區,生態園區,旅游景點,足球場等;黑麥草適用于普通小區,廠區;高羊茅適用于綠化廠區,公路邊;百慕達和馬尼拉等其他草坪草則適用于需要簡單扶綠的地方。因此,可充分利用這些草類來發展客戶,只有找對找準市場方能將自己的勞動變成財富。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綠線的劃定、管理及園林綠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線及園林綠地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規劃、國土資源、建設、林業、水利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及園林綠地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市、吉利區)園林、城市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綠線及園林綠地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接受市園林、城市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城市綠地率與人均公園綠地指標按照國家園林城市標準進行動態控制管理,不得因人口的增加和城區規模擴大而降低建成區的綠地總指標。
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逐步實施數字化管理。
第五條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園綠地(含綜合性公園、社區公園、專類公園、帶狀公園、街旁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含居住綠地、公共設施綠地、工業綠地、倉儲綠地、對外交通綠地、道路綠地、市政設施綠地、特殊綠地)以及其他綠地;
(二)具有重要生態和園林景觀價值的河渠、湖塘、濕地、丘陵、山地等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的保護范圍等;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六條城市規劃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密切合作,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等各類綠地,劃定城市綠線,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條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的用地界線、規劃綠地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地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限。
第八條劃定城市綠線的現有綠地,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并確定管理單位。
劃定城市綠線的規劃綠地,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建成后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造冊。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新建工程項目的用地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區綠地系統規劃的要求。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城市綠線內用地選址時,應當征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城市綠線確需調整的,應當征得原劃定和批準機關同意。
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第十一條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將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劃定的城市綠線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城市綠線范圍的各類型綠地,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道路規劃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三條城市綠地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綠色圖章審批制度。
凡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該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符合城市綠線要求和綠化建設指標規定的,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加蓋城市綠化審批專用章后,方可進行工程建設。
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范圍內綠化用地的,應當制定保護恢復綠地方案,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落實補償責任后,方可占用。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綠地率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定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易地綠化的書面申請,經同意后實施。
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易地綠化建設申請書和相關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同意的書面決定;不予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經同意易地綠化的單位,應當按決定書的要求完成綠地建設任務。
第十五條因客觀條件限制確實達不到綠地建設標準也無法易地綠化的,經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建設單位交納易地綠化費。
易地綠化建設費由作出易地建設綠地批準決定的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執收,用于公園綠地的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易地綠化費的使用,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列出項目、編制計劃并征求本級財政部門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攔溪、取土采石、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城市綠線劃定的規劃綠地,暫不進行建設的,應當予以嚴格控制,不得擅自改變綠地性質。
緊緊圍繞建設山水型新城鎮的目標,堅持“增綠量、上水平、抓管護、出精品”指導方針,本著政府組織、全社會參與、統一規劃、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講求實效的原則,通過街路廣場綠化建設,公共綠地、庭院綠化、小區綠化建設,使城鎮綠化建設水平得到全面提高,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綠化格局,最大限度的增加綠量。
二、工作任務
(一)公共綠地建設。完成廣場的綠化工程;完成移動公司門前、通信公司門前綠化工程;完成綠化改造任務;完成精品街路建設任務;完成東西旅游路補植任務;完成街路彩化任務;完成植物造型綠化彩化任務;完成綠化美化收尾工程。
(二)專用綠地建設。城鎮內各機關、團體、院校、企事業單位的庭院、家屬樓院、物業小區的綠化,要按照年區建委制定的綠化設計方案完成綠化任務;居民區也要本著見縫插綠的原則,能栽一棵樹,就栽一棵樹,能種一株花,就種一株花。
三、責任落實
(一)區園林處負責兩個廣場、七塊綠地建設,負責街路綠化改造、新植、補植、彩化及游園景點和植物造型建設。
(二)城鎮內各機關、團體、院校、企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庭院及家屬樓院的綠化、彩化。
(三)住宅小區開發商負責建成小區和新開發小區的綠化、彩化。
(四)城鎮各街道辦事處和社區負責所轄居民區的綠化。
四、標準及時限
兩個廣場及七塊綠地建設是年全區的重點工程,必須高起點、高標準,建成精品工程、標志性工程。此項工作要在月末前完成任務。
街路綠化改造、新植、補植要做到一街一品,一段一景,既要適當提高檔次又要因地制宜,成活率要達到95%以上。此項工作要在月日前完成。
街路彩化要做到三季有花、四季常青”花卉品種要多樣化,顏色要鮮艷,不許出現死秧、斷檔現象。此項工作要在月日前分期、分批完成。
各游園景點建設、植物造型要在月末前完成。
各單位庭院、家屬樓院已經綠化的要在年綠化的基礎上繼續鞏固、完善、提高,要在增綠量、出精品上下功夫,苗木要提高標準和檔次,草坪出現死塊要及時更新。單位庭院、家屬樓院綠化覆蓋率要達到25%以上,其中醫院要達到45%以上,學校要達到40%以上,體育場館要達到30%以上。具備綠化條件的單位要按園林部門的設計方案,月日前完成綠化彩化任務。栽植草花的必須栽植已開花的花苗。不具備綠化條件的單位,要在月日前擺放好花缽、花架、盆花。居民區綠化彩化要在月日前完成。
五、幾點要求
(一)要加快進行城鎮綠地系統規劃的編制工作。城市綠化建設必須堅持規劃先行。區規劃分局、國土資源分局、建委、林業等部門要對城鎮的綠化系統進行科學細致地規劃,要嚴格按照省市有關規定,確定我區的綠化用地,保證城鎮綠化的先進性和超前性。
(二)要實行“綠線”管理制度。規劃編制工作中,要將城市綠地區域在規劃中明確界定出來。建委、規劃、土地等部門要根據城鎮現狀予以界定“綠線”綠線”范圍內的用地不得改作它用,更不能進行新的經營性開發建設。侵占“綠線”要依據《城市規劃法》和《市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從嚴查處。
(三)要加強對城鎮綠化美化工作的組織領導。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城鎮綠化美化工作,要把加強綠化美化工作當作本部門的大事來抓。
(四)要加強城市綠化工程的養護管理工作。區建委要加強綠地的養護管理工作,做好病蟲害防治。綠化工程的成活率要達到95%要依法對樹木移植、砍伐、綠地占用進行嚴格審批。
鄭州市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景觀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
第三條 本市市區規劃區范圍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市區規劃區范圍內城市綠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市政、國土資源、林業、房產、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財政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的行為有勸阻和舉報的權利。
第六條 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公布實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明確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合理布局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并確定綠線。
第七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風景林地;
(二)河流、湖泊、山體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等。
第八條 城市綠線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綠化的現狀、風景名勝、自然地貌以及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予以劃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城市綠線確定后,應當嚴格實施。確需變更的,應按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批準手續。
第九條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的周圍醒目位置設立標示牌,如實標明該綠地的綠線示意圖,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十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現有城市綠地和規劃綠地的數據庫,實施綠地數據的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禁止占用公園、動物園、游園、綠化廣場等公共綠地綠線內的用地。其他已建成綠地綠線內的用地確需占用的,應當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按有關規定補償后方可占用。
第十二條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確定并公布綠地率指標。
城市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必須按照確定的綠地率指標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劃定的城市綠線,確定綠地范圍,配套建設綠地。配套建設綠地的綠線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為準。
第十三條 城市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林地、風景林地等綠化工程和各類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設計方案應報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各類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工程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竣工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城市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配套綠化工程認可文件。
第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外銷售商品房時,必須如實告知消費者本居住區的綠地率、綠地面積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載明的綠線位置,不得將綠線以外的臨時性綠地作為規劃配套綠地對外宣傳。
居住區規劃配套建設的綠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確需改作他用的,應經小區業主大會或四分之三以上業主同意,并依法到城市規劃和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城市規劃和城市綠化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綠線以外的臨時性綠地作為規劃配套綠地對外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縣(市)、上街區城市綠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