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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公司履職回避情況報告

公司履職回避情況報告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09-07 08:48:4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公司履職回避情況報告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公司履職回避情況報告

第1篇

述職提要

第一、關于述職報告的本身。為何述職?解決什么問題?只是簡單讓大家亮亮相,還是讓大家通過述職解決問題?

工作述職,首先應對業績以及職責有一個明確陳述。重點是把履職經驗與組織分享,否則向老總一個人匯報就可以了。總結、提煉你過去一年有哪些成功的經驗。通過成功經驗的分享,本身就是一個學習。而且通過總結,提煉經驗,也是完成一個系統。

在陳述過程中,要以數據和事實來說話;同時要注重對成功經驗的提煉,不要只是一種羅列,我今天干了些什么……有的述職列了幾十條,記流水帳,沒有對流水帳進行提煉,對于成功經驗,沒有去很好地、系統地予以總結。述職的最終目的是通過總結經驗對系統加以改進。

第二、述職的再一個目的是尋找問題。即一年來我們存在什么問題;同時找到產生問題的原因。通過分析找出問題,避免以后犯同樣的錯誤。允許犯錯誤,但不要犯同樣的錯。我們應該深入地去分析問題,找出問題責任人,相關原因何在?從教訓中去學習,不要回避問題的責任人,要找到問題的關鍵及解決問題的方法。要避免局限于談現象,缺乏原因、責任人、今后如何避免等分析。

第三、述職本身是一個能力開發過程,是對自我能力,以及團隊能力的一個開發過程。除講業績經驗以及問題,還要分析我們團隊的建設及人力資源管理問題。

人力資源不應是人力資源部一個部門的事,而是每個管理者都要參與的事。部門經理要對本部門的人才結構、核心人才流失負責。如果我們人才留不住,人才結構沒有提升,那說明你的業績沒有提升。

如何把我們的人力資源建設、企業文化建設放在述職中?對此我們談得較少。說明我們在對業績的陳述中,對軟件即隊伍建設、文化建設、團隊建設關注不夠。很少有人去分析能力提升,我的能力有哪些不夠?明年我在能力上要有哪些提升?管理上要有哪些提升?而且不光是個人,還包括團隊。如果團隊的能力提升得不夠,那么僅靠個人能力提升也是不夠的。

第四、確定新目標,新思路,新系統是述職的又一要求。因為述職是一個管理過程,可以及時發現問題,改進工作,這是一個新思路的產生過程。

為什么要讓領導參加?就是讓你的思路讓領導了解。這是一個良性互動概念。評委已不僅是評價打分,而更為重要的是通過了解述職人的新思路,來考慮它與大局、與集團或公司的整體思路是否吻合。這個過程也是高層與基層的一個溝通過程,一個相互達成共識的過程。所以說,述職是一個管理過程,一個系統過程。一種績效推進系統的原因所在。

為何要讓文員參加?要相關部門參加?這就是要讓相關部門認識到,我怎么去提供支持。看其他部門在做什么,我怎么辦、怎么做。

第五、在提出新思路、新觀念的同時,我們還要思考我們面臨什么樣的挑戰、什么樣的機會。在談新思路時,要有一個透晰的分析。

第六、述職過程是一個尋求支持、尋求資源的過程。因為當我們做到一定程度時,需要的是一種整體績效,我們的產研銷部門絕對不是一個局部績效,它要求的是一個整體績效。所以在這樣一個條件下,你需要你的上級、相關部門提供一個什么樣的支持?要利用這個機會,明確提出你的要求。

述職本身就是一個溝通,更多的應是提出變革與創新,不要僅是做職責的羅列。我們所要求提倡的是創新性的策略與措施,重點應在這方面,更多的是看公司下一步可持續性發展、為公司的變革與創新,我要做出哪些創新性貢獻。

一份述職報告

xxxxxx

——任 期 述 職 報 告

xxx

(x年x月x日)

自x任職已x年。

任期內,在xxx、xxx的領導下,依靠各xx部門、xx部門的xx及xx、尤其xxx人員的共同努力,在自己分管的xxx等方面開展了一些工作。現將有關情況簡要匯報如下: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況

(一)強化xxxx,堅持xxxx

第2篇

關鍵詞:萬科;獨立董事;制度;完善建議

一、萬科股權的爭論

關于企業股權的變動和轉移,大股東提出罷免全部管理層,都是有現有的法律體系在保障的,這一切也都需要股東大會來決定,關于萬科管理團隊是否要全部出局,在6月17日,萬科召開董事會,就如何引入深圳地鐵作為戰略股東的議案進行投票表決,繼而決定萬科這個中國最大的房地產商最終花落誰家。身兼黑石集團大中華區主席的萬科董事會獨立董事張利平,在會前以“本人的律師提醒自己,黑石與萬科為利益關聯者,為黑石的高層,我小太合適參與董事會的表決”為理由,申請回避表決。

萬科董事會共有11名董事。除去張利平,本次董事會的有效投票名額為10名,華潤集團派駐的3名董事投了反對票,其余7名董事則投了贊成票。根據萬科公司章程規定,“重大事項需董事會2啟以上同意”。張利平獨缺的一票,萬科方面認為,贊成票為7,參與投票董事為10,占比超過2/3,決議因此獲得通過;華潤方則認為,分母上應該加上張利平的一票,7比11小于2/3,因此議案未通過。

從表面看,雙方爭議的焦點是張利平的一票究竟是算作棄權票計入有表決權董事的總人數,還是算作回避表決人不計入有表決權董事的總人數之爭。嚴格地說,從專業角度看,對這關鍵一票屬性的判定依據現有法律以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相關法規最終并不難界定。對本次議案是否該判定為通過自會有權威的法律定論,并不是萬科議案爭議的關鍵。關鍵在于當人們把目光和注意力都集中到選票屬性之爭時,卻忽視了更為重要的投票人獨立董事身份所存在重大法律瑕疵的問題。也就是說,張利平的立董事身份資格是否合法合規?萬科公告表明:獨立董事張利平,2010年8月獲選為萬科獨立董事,2015年7月接替梁錦松出任美國黑石集團大中華區主席。公司法中規定,獨立董事的前提是必須獨立,一個不獨立且與任職上市公司有關聯交易、包括其本人都認為存在潛在關聯與利益沖突的人,卻擔任了獨立董事,這犯了“獨董不關聯,關聯不獨董”的大忌。

萬科關聯獨董公開坦言回避表決的奇聞,充分暴露出了現行中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嚴重缺陷。即“獨董不獨”和“獨董不懂”。導致中小股東批評獨立董事是花瓶,認為獨董是大股東或公司內部人的幫兇。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一股獨大”、內部人控制不規范失衡和獨立董事不發揮作用之間具有不可否認的聯系。

二、獨立董事制度產生的背景

“獨立董事”這一稱謂最初源于美國,1976年,Jensen和Meckling提出了著名的理論(AgencyCostTheory),指出公司管理層的機會主義((Managementopportunism)是公司治理的重大問題。屆于此,獨立董事制度被引入,希望它能以中立者的身份更好的監督公司的管理層,從而縮小成本。而全面闡述“獨立董事”這一概念的是英國的“凱得伯瑞報告”,該報告規定董事會應廣泛吸收非執行董事,以保證他們的意見能在董事會的決策中得到足夠重視,而且這些非執行董事應該獨立于公司,即除了在公司領取應得的董事勞務費外,不應與公司有任何商務往來,不應有會影響到他們獨立判斷的其他關系。獨立董事不僅促進了董事會對管理層的監督,同時也為公司提供了更多的外部資源,包含專業技術、人脈、商業關系、名聲等。

中國證監會主席黨委書記肖鋼說到:獨立董事制度最初引入我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抑制上市公司大股東占用。1997年,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上市公司根據需要,可以選擇性地設立獨立董事。此后,滬深交易所在《章程指引》的基礎上分別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2001年,中國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上市公司中正式確立下來。

三、萬科股權之爭暴露出的問題

劉紀鵬認為,“關聯小獨董,獨董小關聯”是獨董制度的最基本原則,因而張利平以他是關聯人士為由回避表決,這本身就是有問題的。獨董之“獨立”具有兩層意思,首先獨立董事具有獨立的立場和人格,獨立于某一個或某一類具體的股東,也小具有某一個具體或某一類的股東背景,而是代表公司全體所有者的利益說話。此外,獨董還獨立于某一個經營者。“比如說你的父親,雖然小是股東,但是公司的財務總監,你就小能當獨立董事;你的弟弟在公司當職工,嚴格說也小能當獨立董事。”

從張利平的回避的行為,充分暴露出了被監管者和投資人寄予厚望的中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嚴重缺陷,即“獨董不獨”和“獨董不懂”,加劇了人們對“獨董是花瓶”的只是虛有其表的看法。

四、中國獨立董事制度的缺陷

(一)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

我國最初采用的是德日的“多元制”公司治理結構,公司管理層由董事會和監事會共同構成,兩者處于平等地位,分工不同。監事會主要負責監督董事會和經理人的行為,代表股東利益,對董事會尤其是大股東和經理層形成制約。在此基礎上,我國又引入了原本適用于“一元制”結構的獨立董事制度,而一元模式的公司缺乏的監督機構導致獨立董事制度的產生,但是我國公司機構中已經存在專事監督職能的監事會,導致監事會職權和獨立董事特別職權難免會有一些重疊,會影響了兩種監督機制的效能發揮。

(二)獨立董事獨立性缺失

我國上市公司絕大多數由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轉換而來,這種歷史原因決定了其產權結構的特點,也決定了公司治理結構中依舊是“內部人為大”的制衡機制和權利形式。故此,獨立董事的提議和決策難以貫徹實施,在實踐中逐漸淪為擺設。我國獨立董事目前主要由政府主中國現行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主要由公司大股東來進行提名,出于方便溝通等考慮,大股東一般都會提名自己熟悉的人,這樣,難以避免地會造成獨立董事同上市公司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不利于獨立董事獨立發表意見。

(三)獨立董事缺乏專業性

中國下一步應該引入一些職業的獨立董事,就像會計師、律師一樣,有一批人是專門做獨立董事職業身份的,小是兼職獨立董事,而是專職獨立董事,并統一制定任職、考核、薪酬等標準。“他們要懂戰略、管理、金融、法律、財務,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在兩個交易所拿到結業證書就行了。要把全國一盤棋的獨董資源建立一個統一的人才庫,每個公司在申請上市前,都應該通過獨董人才庫,向獨立董事委員會申報。做獨董就要把獨董當作一種事業來看。

(四)獨立董事的問責評價機制和退出機制缺失

目前,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對獨立董事的資格、選聘、職責、培訓等都有較為明確的規定,但是,對于獨立董事的失職問責、履職評價和職場退出等,基本上處于缺失狀態,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獨立董事的責任心不強,工作勤勉不足。

五、完善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建議

針對與監事會共存,在現有的框架下細分二者的監督職權,去除其冗余的部分以減少重疊和交叉;對獨立董事和監事會區別問責。獨立董事的問責標準在于其對董事會通過的決策投贊同票是否違反其義務并給公司和股東的利益造成損失,而對于監事會的問責的標準則在于其是否建立了一個有效的監督工作系統,并且善意的在此系統下履行其職責;在現有體制中,監事會已具有監督獨立董事的職權,所缺少的是獨立董事對于監事會監督的具體規定。所以獨立董事以監督監事會是否履行其職責、是否有違法行為的職權。

針對獨立性的方面,首先,可以通過強化累積投票制,弱化分期分級董事會、鼓勵中小股東在投票時投票來進一步削弱控股股東對獨立董事的控制力,相應的提升中小股東對獨立董事的影響力;其次,以要求上市公司必須設立提名委員會和薪酬委員會,且規定其成員應全為獨立董事、禁止以直接或者間接的方式剝奪中小股東的提名權,證監會設立專門機構管理和監督獨立董事的提名和薪酬等方式來切斷其被內部人控制的可能性。

針對人才的需求,盡快建立獨立董事專有的人才市場,證監會應當建立一個公開的獨立董事檔案,專門進行政處罰記錄、缺席董事會會議記錄、被舉報記錄。證監會應該將此檔案作為其批準獨立董事資格的主要憑借之一;證監會應當要求中小股東每年對獨立董事進行評價并公開評價信息;證監會還應當專門建立“辭職開溜”的獨立董事黑名單。

參考文獻:

[1]從萬科之爭看獨董制度[J].鄭學勤.中國金融.2016(14)

[2]淺談萬科股權之爭[J].龔怡.時代金融.2016(27).

[3]郁亮萬科極限革命[J].孟德陽,孟杰.英才.2014(05).

第3篇

一、出席董事會會議情況

度,公司共計召開董事會會議8次,其中以現場投票方式召開4次,通訊方式召開4次。本人現場出席4次,沒有委托出席或未出席情形,本著謹慎的態度對各次董事會提交的各項議案經過審議后進行投票,未出現提出反對、棄權意見的情形。

本人認為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召開完全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經營決策事項及其他重大事項均履行了相關審批程序,合法有效,未對董事會和股東大會上審議的各項議案提出異議,對各次董事會會議審議的議案投票贊成。

二、發表獨立意見情況

1.關于公司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的意見

確認公司《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真實客觀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內控制度執行和監督的實際情況。認為公司能夠按照《公司法》、《證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建立健全以對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關聯交易內部控制、對外擔保內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內部控制為核心的完整的內部控制體系,形成了科學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公司內控制度得到有效執行,保障了公司資產安全,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平,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協調、有序、高效運行。

2.關于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占用公司資金情況的說明及獨立意見

根據證監發[]56號文《關于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作為公司獨立董事,本人閱讀了公司提供的相關資料,基于獨立判斷的立場,本人認為:

(1)報告期內,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之間不存在占用資金的情況。

(2)報告期內,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的資金往來屬于正常的經營性關聯交易的資金往來,交易程序合法,定價公允,沒有損害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3)公司與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資金往來是正常的經營和日常資金調撥所致,有利于公司的經營和公司控股公司的發展,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3.關于公司對外擔保情況的說明及獨立意見

依據《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56號)、《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120號)要求,作為公司獨立董事,本人對公司報告期內對外擔保情況進行了核查和監督,就公司執行情況進行了專項說明并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報告期內,公司無對外擔保情況。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龍泉賓館有限公司為公司提供745萬元貸款的連帶責任擔保,占公司報告期末經審計凈資產的2.8%。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擔保屬于公司生產經營和資金合理使用的需要,沒有損害公司及公司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并履行了相關的審批程序,無違規情況。

公司擔保情況符合證監發[]56號文和證監發[]120號文的規定。

4.對增補楊麗軍女士為公司董事候選人的獨立意見

作為北京京西風光旅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對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討論的《關于增補楊麗軍女士為董事候選人的議案》進行了事前審議。

基于獨立判斷,認為董事會增補楊麗軍女士為董事候選人的程序規范,楊麗軍女士的任職資格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同意增補楊麗軍女士為公司第四屆董事會董事候選人。

5.對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的獨立意見

本著審慎、負責的態度,本人對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事項發表如下獨立意見:

(1)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方案切實可行,符合公司戰略,有利于公司改善自身資本結構,減少財務風險,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為股東提供長期穩定的回報。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發展前景看好,有利于公司長期戰略決策的延續和實施。

(2)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定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三十六的相關規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于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相關規定,符合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和《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等規定。

(3)本次非公開發行股票未涉及關聯交易事項,不存在回避表決的情況,董事會表決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6.對公司資產出售事項的獨立意見

針對公司本年度資產出售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1)本次交易的標的是公司所持有的控股子公司武夷山國際花園酒店有限公司30%股權暨相關債權。受讓方為福建省海外環球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不構成關聯交易,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

(2)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業務整合,優化資源配置,提高整體資產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發展戰略。本次股權轉讓價格以福建武夷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閩武夷評報崇字()第011號資產評估報告為依據,交易雙方遵循客觀、公平、公允的原則,不存在利益傾斜,不存在損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東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涉及的相關決策程序和審批權限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4)本次交易提交董事會審議前經本人事先認可,本人同意《關于出售武夷山國際花園酒店有限公司30%股權暨相關債權的議案》。

三、保護社會公眾股東合法權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公司信息披露情況

通過對公司度信息披露情況進行的監督和檢查,本人認為公司能嚴格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進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工作維護了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對公司的治理情況及經營管理的監督

本人對公司提供的各項材料和有關介紹進行認真審核。在此基礎上,獨立、客觀、審慎地行使表決權,深入了解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內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執行情況;對董事、高管履職情況進行有效地監督和檢查,充分履行了獨立董事的職責,促進了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和客觀性,切實地維護了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四、在年度報告工作中的監督作用

作為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負責人,本人認真學習了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報工作相關要求,聽取了管理層對本年度的生產經營情況和重大事項的進展情況匯報,與公司度年審注冊會計師進行了多次溝通,聽取注冊會計師介紹有關審計情況,對年審會計師的工作進行了總結和評價,保證了年度報告的全面、完整、真實。

五、自身學習情況

通過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本人對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保護社會公眾股東合法權益等方面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認識,提高了保護公司和中小股東權益的思想意識,切實加強了對公司和投資者的保護能力。

六、其他事項

1.作為獨立董事,未提議召開董事會;

2.作為獨立董事,未提議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第4篇

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種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

4.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

5.關閉;

6.吊銷有關證照;

7.行政拘留。

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執法主體

1.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2.吊銷有關證照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證照的相關部門決定;

3.給予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決定;

4.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5.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執法的程序規定

一、調查取證

(一)現場檢查

1.必須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

2.執法人員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

3.應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一一記錄,并由當事人(被檢查單位或現場負責人)逐頁簽名;負責人不在現場或者拒絕簽字的,應當在筆錄上注明情況,請在場人簽字。檢查人員和記錄人應當分別簽名。現場有見證人的,應當請見證人在筆錄上簽字證明情況。

對現場進行多次檢查的,每次均應制作筆錄;有多處現場的,分別制作筆錄。

(二)詢問證人或相關人員

1.詢問時,必須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

2.執法人員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

3.應當制作詢問筆錄。當事人為單位的,應當寫明被詢問人與單位之間的關系。詢問之前,應要求被詢問人出具身份證明材料(含身份證)。被詢問人無法提供的,應當要求有關單位予以確認。

詢問結束后,應當交被詢問人校閱筆錄。被詢問人發現記錄有誤,可以要求修改筆錄。在每一處修改的地方,應讓被詢問人一一簽名,予以確認。修改時,不能遮蓋原來記錄的內容。被詢問人要求作較大修改且修改內容與記錄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被詢問人在筆錄后另外書寫,并簽名確認。

筆錄制作完成后,被詢問人應當逐頁簽名,并在文書末尾(緊接正文的最后一行)書寫“以上筆錄情況屬實”,并簽名、注明日期。詢問人和記錄人應當分別簽名。

(三)聽取當事人陳述

1.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時,必須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

2.執法人員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

3.應當制作陳述筆錄。當事人為單位的,應當寫明陳述人與單位之間的關系。詢問之前,應要求陳述人出具身份證明材料(含身份證)。陳述人無法提供的,應當要求有關單位予以確認。

陳述人陳述完畢后,應當交陳述人校閱筆錄。陳述人發現記錄有誤,可以要求修改筆錄。在每一處修改的地方,應讓陳述人一一簽名,予以確認。修改時,不能遮蓋原來記錄的內容。陳述人要求作較大修改且修改內容與記錄的原文有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陳述人在筆錄后另外書寫,并簽名確認。執法人員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陳述人自行書寫陳述、申辯的內容。

筆錄制作完成后,陳述人應當逐頁簽名,并在文書末尾(緊接正文的最后一行)書寫“以上筆錄情況屬實”,并簽名、注明日期。詢問人和記錄人應當分別簽名。

如當事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案件處理報批表、結案審批表中注明情況。

4.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獨立法人和相對獨立的生產經營實體(如分公司、項目經理部等)負責安全生產的行政正職。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執法人員應當制作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的陳述筆錄,核實其是否履行了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由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的陳述筆錄將作為追究其行政責任,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重要證據之一。

(四)先行登記保存

1.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先行登記保存。

2.進行先行登記保存時,必須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在場。

3.執法人員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

4.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緊急情況下,可以先予以保存登記,然后補辦批準手續。

5.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6.應當制作先行登記保存通知書,填寫登記保存物品清單。被登記保存單位(人)或者物品所有(持有)人、執法人員應當分別簽名或蓋章;不在現場或拒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文書上注明情況,并請在場的見證人簽名。

二、行政處罰

(一)事前告知程序

1.執法人員作出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2.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陳述或者申辯而加重處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3.在同一案件中改變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或處理結果的,應當重新履行事先告知程序。

(二)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適用:①警告;②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1.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填寫統一制作的行政處罰當場決定書并交付當事人。

2.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后應當及時報告,最遲在3日內報所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一般程序

適用:①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上、對生產經營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罰款(均不含本數);②沒收違法所得;③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止建設;④吊銷有關證照。

除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必須予以立案,填寫統一的立案審批表,并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1.進行立案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名,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

2.執法人員可以填寫提交材料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有關材料,保證調查取證工作的順利開展。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應當回避:

①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其他當事人的近親屬;

②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③與本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執法人員的回避,由派出進行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派出進行調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的回避,由該部門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回避決定作出之前,具體承辦案件的執法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4.調查取證階段結束后,應當制作案件處理報批表,寫明案由、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地址、案件基本事實、爭議要點和主要證據,以及承辦人員和相關負責人的意見。爭議要點中應當寫明當事人與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在定性、定量方面的分歧點,當事人對自己的觀點提供的主要理由、證據;證據一欄中應當列出主要證據的名稱;在涉及自由裁量權的處罰案件中,承辦人員應當在擬辦意見中作出說明。

5.對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有關證照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6.事故調查報告中應當包括主要負責人的履職情況。

7.生產安全事故中涉及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的,應當根據事故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履職情況,分別進行處罰。死亡事故中,對一個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最低罰款數額不得低于3萬元。

8.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加重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安全事故后,有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在事故處理中,視作情節嚴重;重傷事故中,按照《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計算,損失工作日3000天以上的,視作造成嚴重后果。

適用《行政處罰法》第27條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死亡事故最低罰款數額不得低于3萬元,且應當在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重傷事故最低罰款數額不得低于5000元。

9.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印章。

10.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送達形式主要有:

①直接送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直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交給當事人;當事人不在的,可以依法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交給有關人員簽收。

②郵寄送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一般采用雙掛號的形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寄出,掛號收據作為郵寄送達的憑證,掛號回執上的收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③留置送達。在當事人拒絕簽收的情況下,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的代表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送達人、見證人必須簽名或者蓋章。

④公告送達。在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法無法送達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在指定的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主要內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視為送達。

11.傷亡事故應當在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其他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應當在30日內辦理完畢;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可延長至90日。

(四)聽證程序

適用:①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②吊銷有關證照;③較大數額罰款(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上、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以上的罰款)。

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并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作聽證告知書的,可以不再另行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在送達聽證告知書的同時,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2.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3日內以書面方式提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舉行聽證會的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經組織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期一次;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并且未事先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

3.聽證參加人由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案件調查人員、書記員、當事人或者委托人組成。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當由組織聽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指定的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或者其他非本案調查人員擔任。

4.聽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1)聽證書記員宣布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實聽證參加人名單,宣布聽證開始;

(2)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出示證據,說明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內容及法律依據;

(3)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等進行陳述和申辯,可以向聽證會提交新的證據;

(4)聽證主持人就案件的有關問題向當事人、案件調查人員、證人詢問;

(5)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或其委托人相互辯論;

(6)當事人或其委托人作最后陳述;

(7)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5.應當制作聽證筆錄,由當事人校閱無誤后逐頁簽名或者蓋章,并在文書末尾(緊接正文的最后一行)書寫“以上筆錄情況屬實”;聽證會參加人也應當分別簽名。

6.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制作聽證會報告書,提出處理意見并附聽證筆錄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查。

(五)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決定前,可以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出具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受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在監督檢查時發現有違法行為的,由行政執法人員出具由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蓋章的責令改正通知書。

責令改正通知書應當寫明違法行為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內容,以及違反的法律規定和責令改正的法律依據等。

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既可適用于簡易程序,又可適用于一般程序。

(六)安全生產監察指令書、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意見書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時發現有事故隱患或者其他安全問題的,應當出具安全生產監察指令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監督檢查時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安全問題的,應當出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意見書。

(七)安全生產復查意見書

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停產停業整頓、停止建設后,生產經營單位經整改,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生產經營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復查后,對整改完畢的,應當出具安全生產復查意見書。

三、執行程序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一)催繳罰款

適用:當事人受到罰款處罰后不履行繳納罰款的義務。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作罰款催繳通知書,也可以通過電話或者其他形式催繳。

(二)強制執行

適用:當事人既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申請。

(三)案件移送

適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立案或者查處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屬于本機關的職權、級別、地域管轄范圍,或者違法事實同時適用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移送給有權處理的其他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

1.在案件移送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接受移送的機關做好溝通工作。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作案件移送審批表,寫明違法事實、移送的具體原因及法律依據等。

3.案件移送時,應當制作案件移送函,寫明違法事實、移送的具體原因及法律依據,移送財物及有關材料的名稱應當一一寫明。

4.案件移送給有關機關后,應了解受移送機關是否收到案件移送函及附送的材料,必要時,可以當面交接。受移送機關收到材料后,應當簽收或出具收據。

四、結案審批

案件處理終結時,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審批表,報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結案。在“執行情況”欄中,寫明案件終結的幾種情形:

1.當事人自覺履行了法定的義務;

2.當事人未履行法定義務,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完畢;

3.當事人未履行法定義務,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完畢;

4.當事人死亡或被注銷、被解散、破產,經法定程序無法執行相應的義務。

其他

第5篇

關鍵詞:公司治理;信貸風險;前提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7)03-0077-03

信貸風險的成因紛繁復雜,大多文獻認為是技術、操作的原因。筆者認為,目前銀行的公司治理結構與信貸安全有許多矛盾,是信貸風險的重要根源,要防范信貸風險,必須在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上,抓好具體的執行和操作。

一、銀行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可能帶來的信貸風險

1.短期考核目標與信貸長期風險之間的矛盾。股東往往要求銀行經營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并以此作為考核和檢驗銀行高管任期(一般一個任期為3年左右)目標完成情況和個人績效的依據。在利潤最大化的任期目標要求下,銀行高管只能選擇做大當期利潤,在存貸款利差占主要利潤來源的條件下,最便捷的方法就是發放高收益的貸款,增大利息收入,使利潤增加。而銀行信貸風險的主要特征就是風險的滯后性和長期性,很容易導致任期內的短期行為傾向,只顧多追求短期利潤,而少考慮信貸的長遠風險。

2.小股東利益與大股東關聯貸款之間的矛盾。大小股東之間的利益是常常存在沖突的,資本多數決定原則時常成為大股東謀取私人利益、損害銀行利益或小股東利益的工具,尤其是商業銀行中,由于小股東沒有占據著控制支配地位,小股東的利益總是暴露在控股股東的強權之下,隨時都有可能受到控股股東根據關聯企業集團整體經濟利益所做出的決策以及關聯企業內部之間的不正當交易的侵害。小股東在無力對銀行進行有效控制時,他們往往希望和愿意充當銀行的戰略投資者,他們注重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以期尋求更多的資本回報。但少數對銀行具有控制權的大股東往往不看重銀行的分紅,而是希望利用控制權實施關聯交易,從銀行通過貸款等手段盡快取得超過投資額的回報。如果個別大股東利用這種管理權參與信貸決策,不顧信貸風險而將貸款投放于與大股東有關聯的企業,很有可能形成風險貸款,影響銀行的安全。

3.銀行高管的政治命運與銀行貸款安全之間的矛盾。我國商業銀行的高管多為政府行政任命或由政府提名、股東大會通過,這樣就使得銀行的高管實際上具有非常復雜的身份和多重目的,但聽命于政府是其最佳的選擇。在政府協調貸款(因為按市場程序無法完成貸款時政府才會出面協調)時,這些高管難免會自覺不自覺地充當政府的代言人,幫助政府實現借款意圖,而置銀行風險于其次。[1]在這種情況下發放的貸款,很難說能夠保證貸款的“三性”。

4.股東知情權與信貸監督不夠之間的矛盾。按《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知道所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情況,但在現實中,股東往往很難知道銀行的經營實情。為此,監管部門要求銀行必須定期進行信息披露。但由于一些銀行怠于披露和出于盡可能少披露的意圖,往往不能充分披露,股東很難從信息披露報告中了解銀行的貸款發放情況,更無從了解每筆貸款的風險情況,也就很難對銀行的信貸經營實施有效監督。

5.約束不力與信貸責任之間的矛盾。目前大多數銀行對信貸責任有一定的責任追究,如責任終身制、扣發獎金等,對從事信貸工作的人員有一定的約束力。但是一筆貸款從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后回收不是一個人所能完成的,需要流程鏈上所有人的共同操作方能實施,出現問題貸款很容易相互推卸責任;而且更重要的是,一筆貸款少則幾十萬元,多則幾十億元,如果發生風險而產生損失,不是一二個信貸人員有能力賠償的。

二、完善銀行公司治理結構與防范信貸風險的對策建議

銀行業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在于這個行業的高風險性,防范、控制經營風險是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一個重要職能。公司治理結構的不健全將嚴重影響信貸資金的安全,必須在健全公司治理結構的前提下,加強對信貸風險的控制。

1.將信貸風險納入任期考核范圍。要完善商業銀行的內部契約,尤其是對高管的激勵和約束相關的契約,在對銀行高管進行任期目標考核時,不能僅以利潤為主要指標,要計量貸款風險損失。考核期前對貸款按五級分類進行風險損失計量,到考核期結束時,要重新確認貸款風險損失,風險損失增減額與銀行高管薪酬掛鉤,并嚴格按照貸款五級分類的結果和撥備覆蓋率要求計提風險撥備,按提取風險撥備后的利潤考核。這樣可以避免以不良貸款換取銀行短期利潤的做法。

2.用“企業憲法”限制關聯交易。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在山東銀行系統調研時強調“防范關聯交易風險是銀行良好公司治理的重要標桿”。[2]股東可充分運用“企業憲法”――公司章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公司制度安排上約束關聯交易的風險。在銀行的章程中要對貸款的投放和管理單列專門的章節,進行特別的約束。要明確規定銀行的關聯交易數量和表決權限,例如,規定一般關聯交易必須由董事會審批,重大關聯交易由股東大會審批,而且在審批過程中,要實施關聯股東的表決權回避,并強化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通過降低審批效率、提高審批門檻、增加審批的獨立性來防范關聯交易風險。在銀行高管違反章程規定發放關聯交易貸款時,股東可以行使撤銷權,并可追究相關人員的賠償責任。

3.健全信貸責任約束機制。在目前的信貸審核(批)委員會制下的集體決策機制,事實上已經成了銀行推諉信貸風險責任的托辭,一旦發生不良貸款,很難去追究具體人員的責任。應當從信貸業務人員到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建立更強的信貸風險責任約束機制。一是實行信貸人員(包括分管信貸的高管)準入制,實行嚴格的考核上崗制;二是健全信貸風險責任約束機制,建立嚴格、明確、公正、長效的信貸投放風險責任追究制及其責任認定指標體系,明確信貸政策、貸前調查、復查、初審、復審、會審、貸后管理等崗位人員及分管信貸的高管在貸款投向、投放、管理、回收中各自的責任范圍。當貸款出現風險時,按照有關責任認定指標對相關人員的責任進行認定,分清信貸資金出現風險的實質性原因,明確責任,分別給予行政處理、下崗收貸、降級、賠償、禁入信貸職業、追究刑事責任等處罰。[3]

4.引入公共治理的方式。信貸風險的廣泛性和隱蔽性,要求銀行能夠從全方位、多時空、多角度防范風險,而銀行的信貸人員有限,有必要調動最關心銀行信貸風險的廣大股東共同關注。而在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下,股東不可能經常對銀行的貸款安全行使監督權,要引入公共治理方式,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力量,幫助銀行防范信貸風險。

(1)股東質詢制。針對小股東不能參與日常經營管理、對銀行貸款安全知之甚少的情況,銀行股東大會應制定股東對貸款的專門質詢規則,規定股東可以定期針對銀行的貸款情況向經營層提出質詢,以增加股東對貸款安全、收益和流動性的了解,并可增加經營層和信貸人員的責任心。

(2)激勵方案公示制。目前銀行高管的薪酬只公布其實際得到的年薪數額,而不公布具體的激勵考核方案,對廣大股東和社會公眾來說是不公平的,因為銀行是一種公眾型企業,尤其是國有(控股)銀行和有地方政府參股的銀行,雖然是股份制企業,但政府股份還占相當大的份額,政府只是名義出資人,真正的股東是全國人民(或地方百姓),但全國人民并不能直接參加股東大會,或了解股東大會的內容,更無從評價對高管的激勵方案。再者,銀行從社會賺取利潤,利潤主要來源于貸款利息收入,對貸款的風險狀況,社會最有發言權。而且高管的收入水平要與其工作難易程度、復雜程度相聯系,而這種評價只有社會公眾才最公平。通過公眾的評價,使得更大范圍、更多角度的信貸安全及隱患與銀行高管的薪酬相聯系,增加銀行高管的道德壓力,使其充分履職。

5.理順政府和商業銀行的關系。政府作為商業銀行的產權所有者代表,應擺正自己的股東位置,按《章程》和股東大會決議為銀行選派主要管理人員,并為銀行的經營活動創造條件;另一方面政府作為管理經濟的部門,應盡量避免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商業銀行,而采用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進行宏觀調控和規范引導。政府政企職能的徹底分離表現在不良信貸資產防范上則須做到:(1)政府作為股東一旦選定銀行高管,就應該取消其政府官員身份,銀行高管只對銀行經營負責,而不必履行政府的協調貸款命令。(2)政府需要商業銀行向國有企業、重點項目發放優惠貸款時,在符合貸款條件的前提下,政府補貼利差,所需資金從政府應得分紅中扣除。(3)對銀行高管不應留有后路,即銀行經營不好,政府不得為這些“落魄”高管安排新的工作崗位,甚至于易地為官,只有這樣鍛煉出來的高級管理人員,才能成為真正的企業家。

參考文獻:

[1] 馬蔚華.論商業銀行的科學發展觀[J].金融研究,2004,(7).

第6篇

20xx機關單位績效考核方案范文1為規范白云區檔案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績效工資考核分配工作,建立健全科學的考核激勵機制,調動干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根據績效工資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原則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省、市、區有關績效工資分配政策,正確行使績效工資分配的自主權。實行科學考核、績效掛鉤、按勞分配,建立自主靈活、符合檔案工作特點的激勵分配機制,進一步擴大單位內部分配自主權、增強競爭意識,充分調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促進檔案工作全面健康發展。

二、分配原則

(一)堅持多勞多得、不勞不得、優績優酬、責益相符的原則。

(二)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三)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科學合理的原則。

三、考核對象和時間

(一)考核對象

白云區檔案局20XX年底在編在崗、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我局納入實施范圍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共2個。即:白云區檔案局地方志科編纂科在編在崗、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共2個。

(二)考核時間

從20XX年1月1日起實施,對白云區檔案局20XX年1月-12月在編在崗、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編制工作人員進行績效工資考核。

四、考核機構

區檔案局成立由局長任組長,黨支部書記、副局長任副組長,各科(室)負責人組成白云區檔案局事業單位績效工資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績效工資考核分配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相關業務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檔案局辦公室,由局辦公室主任擔任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負責對全局事業單位績效考核。

五、績效工資的構成和考核內容

(一)績效工資的構成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占績效工資總量的70%,基礎性績效工資按月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紀律、工作態度、工作量、工作成效和實際貢獻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30%,每年考核一次,按照考核結果一次性發放。

(二)績效工資考核內容

績效工資主要考核職工工作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具體內容包括:對職工工作作風、政治表現、工作紀律、工作態度、工作效率、是否服從工作安排、履行崗位職責、工作量大小、在崗工作時間、完成本單位規定的工作任務等情況進行全面考核,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1、基礎性績效工資設置

基礎性績效工資按月全額發放。對服從工作安排,履行崗位職責,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的,全額發放其相應的基礎性績效工資。在職人員在法定假期內休假的,不扣發基礎性績效工資,每月按照績效工資的70%發放。

2、獎勵性績效工資設置

獎勵性績效工資實行百分制考核,由白云區檔案局進行考核,主要考核職工的德、能、勤、績、廉四個方面(具體考核標準參照附件)。每年考核一次,單位根據考核結果一次性發放。

3、考核加分

年度履職考核為優秀的加2分;本年度內獲得區、市、省、國家級先進個人稱號或其他表彰的分別加2、3、4、5分,獲得市、省、國家檔案局檔案工作先進表彰的分別加2、3、4分。(加分因素按照最后考核得分后直接相加)

六、考核方式和計算方法

(一)獎勵性績效工資考核方式

1、領導評(60%)。由白云區檔案局領導班子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進行考評,最后得分占考評的60%。

2、同事評(40%)。由白云區檔案局其他一般干部和工作人員考評,最后得分占考評的40%。

3、自評(10%)。由自己考評,自評得分占考評總成績的10%。

(二)獎勵性績效工資考核計算方法

白云區檔案局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的人員分布為:領導班子共3人(考核加權總分為A),全局其他考核工作人員共8人(考核加權總分為B),被考核人2人(自評考核總分為C)。

被考核人最后考評得分=60%*A/3+40%*B/8+10%*C

七、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分配方法

(一)獎勵性績效工資的考核發放

白云區檔案局每年年底對事業編全體干部職工進行一次工作績效考核,按照德、能、勤、績、廉及考核加分標準進行考核打分,最后按照考核計算方法進行匯總,作為被考核人獎勵性績效工資的發放依據。獎勵性績效工資的考核最高分值為100分,被考核人最后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數額為激勵性績效工資總額的個人最后考核得分的百分比。(如某工作人員年度扣取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額為1000元,該同志年度獎勵性績效工資考核最后考評得分為95分,則應兌現獎勵性績效工資金額為10000.95=950元)。

(二)排除性獲得獎勵績效工資情形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工作人員,不得享受當年獎勵性績效工資。

1、因違法違紀行為受國家機關處理或其他有關規定停發工資的;

2、在工作中不服從工作安排,推諉扯皮,工作中不負責任,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影響全局或全區檔案工作進展的;

3、被解除聘用合同的;

4、年度履職考核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未參加考核的;

5、一年內無故曠工累計15個(含5個)工作日以上、事假累計超過30天(含30天)以上的(政策規定的法定休假,婚假、喪假、產假時限和工傷治療期間除處)。

扣發人員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和經考核兌現后積余部分金額,由單位作為獎勵性績效工資自主統籌安排。

八、工作要求

實施績效工資考核的全過程要公開透明,隨時接受干部職工的監督和質詢。考評的各項得分必須保存有原始依據,考核量化分數及結果應告知被考核人員,有異議的可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復核。

九、本考核辦法自20xx年1月起執行。

十、本考核辦法由區檔案局績效工資考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20xx機關單位績效考核方案范文2事業單位是依法設立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公益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組織,這一定位決定了事業單位所應具有的四大特征,即:依法設立、從事公益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社會組織。

從事公益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是事業單位最重要的特征,由此也決定了事業單位的績效考核與企業的績效考核有著本質的區別,它不能簡單地以利潤和經濟成本為目標,而是要衡量所提供的公共服務的社會轉移價值,而這種衡量存在三個較大的難點:

(一)難以確定:所謂難以確定,就是公共服務的評價標準難以確定,比如中小學教育質量,我們希望中小學為社會提供素質教育,但什么是素質,如何衡量素質,目標難以確定,于是,多數教育管理部門以分數和升學率作為評估學校教育質量的指標,因為這一指標容易確定,但遺憾的是,這種容易確定的、明確的指標,卻往往不能代表事業單位的設立使命。

(二)難以量化:所謂難以量化,就是公共服務的評價標準難以完全定量衡量,比如社區醫療衛生服務,很重要的一項工作就是健康服務與健康教育,而由于區域的不同、服務對象的不同,對此項工作的考核標準就比較難以量化,考核就有一定的難度。

(三)難以衡量:所謂難以衡量,就是公共服務的評價數據難以計算和獲取,對于企業來說,產值、利潤、合格率、成本等都可以通過企業的財務信息獲得,而事業單位則不然,一是有些工作的效果要經過較長的時間才能顯現,二是針對公共服務的考核往往要引入社會評價的方式,要選擇相當數量的樣本進行調查,實現成本較高。

正因為此,事業單位普遍感覺績效考核推行起來的難度很大,而本次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改革又將考核的問題再次推上了桌面-既然是績效工資,必然要有配套的績效考核體系,產生考核結果,并將結果應用于工資的發放。這一矛盾如何解決?集多年為企事業單位設計績效考核方案的經驗,筆者認為,事業單位啟動績效考核,不一定要求面面俱到、非常完美,但必須把握好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即:以績效改進為中心,以程序公平與標準公平為基本點。

(一)以績效改進為中心。

客觀地看,相對于企業績效考核,除少數相對市場化的單位之外,絕大多數事業單位的績效考核還處于起步階段,許多單位的干部、員工甚至還不能完全區別績效管理、績效考核、考評、民主測評、目標管理、責任制的概念,因此,對于多數事業單位來說,第一輪的績效考核體系的建設和運行,更多的是績效管理概念的普及、理解與導入。在這一階段,我們特別需要向全體人員灌輸的概念是:績效管理是一個循環,自績效計劃開始,經過績效輔導、績效考核、績效反饋到考核結果的應用,形成了一個閉環;經總結提高后,進入下一輪績效循環;在這一過程中,組織績效呈螺旋上升的趨勢;而績效管理的目的,正是促進被考核者達成目標,并實現績效的持續改進。其中,考核只是績效管理的一個環節,績效工資只是績效考核結果的一種應用方式,考核不是目的而僅僅是績效改進的手段。

有了這樣的指導思想,大家就會把目光聚焦在如何實現績效的改善上面,而不是把考核結果僅僅當作分配的依據,而過分關注其公平性。客觀地講,績效考核的結果不可避免地存在非量化的、非可控的、非絕對公平的因素,即使是企業的績效考核也是如此,事業單位的考核更是無法做到,因為公共服務的價值和質量本來就難以衡量,在不同區域、不同社會環境下、針對不同目標群體的服務更加難以建立完全公平的評價標準。此外,即便這樣的標準可以找到,取樣、清洗、計算的成本也將非常之高,可能導致績效考核這一管理活動的投入產出比過低,無法長期持續。

(二)程序公平。

所謂程序公平,即績效管理的體系科學公平,程序規范公正,結果透明公開。

事業單位績效考核首先要做到程序公平。之所以這樣說,基于三個考慮:首先,事業單位的性質決定了其考核指標的量化程度低、標準化程度低,在這樣的前提下,如果再不能很好地解決程序公平問題,則考核的公信力將大受影響;其次,績效考核體系的建設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積累和摸索,而事業單位績效考核剛開始全面推行,案例、經驗、數據庫等都不完善,因此,需要先從程序的規范入手,因為程序的規范難度相對較小;第三,通過程序的固化,可以引導全員觀念的轉變,由傳統的為發獎金而開展的年終考評轉變為為實現目標而進行的績效管理。

實現程序公平,首先需要領導的高度重視,其次需要通過培訓令大家理解、認同績效管理的意義與目的,第三要設計科學、規范、可操作的程序,第四要引入軟件等方法,將績效管理程序固化、標準化,使之能夠可持續執行,避免一陣風、運動式的績效考核。

某公積金中心績效考核體系的建設中就充分體現了這一思想。首先,通過對國內外同行業的調研、考察,公積金中心系統規劃了績效管理的工作框架,明確了績效考核的層級關系,以及績效管理的基本流程。根據中心的工作特點,采用了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式,定量指標跟實際工作量相結合計算,定性指標采用360度評價打分,分為a1/a2/a3、b1/b2/b3、c、d八個標度,針對每個標度設計了可供參照考核的評分標準,使得打分更加準確、便利。同時,該中心在咨詢公司的協助下,適時導入了績效管理信息系統,使得績效管理工作格式化、標準化、程序化,大大降低了績效考核的工作強度,提高了考核體系的可用性。

通過上述措施和技術,該中心實現了績效管理程序的公平化、標準化,考核工作得到了全體干部、員工的認可,有效地推動了工作質量和效率的改善,也得到了上級主管部門的高度認可。

(三)標準公平。

所謂標準公平,對于績效管理的要求則更高,它要求績效管理的目標能夠轉化為一套具有領先性、體系性、可操作性的指標和標準并有效分解到被考核單元(組織、部室、崗位),同時,通過配套的數據收集與管理體系,對每個被考核單元給出客觀、公平的評價。

事業單位績效考核的終極目標是要做到標準公平。所謂標準公平,體現在四個關鍵點:

首先,一個績效管理良好的組織,其績效考核的整體指向必然是組織的戰略或經營目標,因此,事業單位的績效考核工作要做好,首先要有單位的戰略或年度目標,因為這才是績效考核真正的目的和方向。應該說,這方面事業單位的基礎還是有的,一般都有每年的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這是一個很好的基礎條件。

其次,需要有一套程序、一個部門或崗位負責分解上述目標,形成針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和科室的考核指標,我們稱為戰略解碼,這項工作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每個季度、每個月都需要跟蹤指標的完成情況、并根據環境變化進行調整。

第三,需要建立分層分類的崗位考核指標庫,以及針對科室負責人的績效考核培訓體系。只有分層分類,才能體現不同崗位的工作責任和工作特點;而科室負責人是績效考核的中間層,只有這一層級的管理人員熟練、技巧、規范地使用績效考核的方法,才能夠把單位給予自己的考核壓力有效地傳遞到基層,并根據表現給予每一位員工科學、客觀的考核結果。

第四,需要建立一套數據的收集和評估程序。需要財務和相關業務科室提供的數據,要明確責任人、數據提交時間、數據報送口徑;需要考核小組、述職會或360度評價的,要建立盡可能詳盡的評價標準或目標錨需要外部評價的,要做好外部評價機構的選擇、管理和審核工作。

當然,績效標準的建設非一日之功,需要長期的實踐、積累與調試,從而找到考核精度與考核成本的平衡點。

20xx機關單位績效考核方案范文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評價事業單位績效,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管理,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山東省事業單位考核試行辦法》和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績效是指事業單位在社會管理和公益服務活動中所取得的成績和效果。績效考核是運用特定的指標體系,按照統一的標準,通過定量定性對比分析,對被考核單位在一定周期內的績效進行綜合評價。

第三條 事業單位績效考核按照有利于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的要求,堅持分類組織、社會參與、客觀公正、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 考核范圍為市直納入機構編制管理的事業單位和使用事業編制的其他組織。已列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考核的事業單位不再單獨進行績效考核。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事業單位績效考核工作由市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統一領導,市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事考辦)負責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承擔。

第六條 市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事業單位考核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審定有關規范性文件及工作計劃;

(二)負責事業單位績效考核工作的組織、指導、監督、綜合協調;

(三)審定被考核事業單位的考核結果。

第七條 市事考辦職責:

(一)擬定年度考核工作計劃;

(二)組建事業單位績效考核評委庫和專業績效考核委員會;

(三)負責制定共性指標考核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審定各行業、部門制定的個性指標考核實施細則。

(四)審定事業單位的年度目標任務;

(五)審核被考核單位的考核等次;

(六)負責考核結果的公示、及備案;

(七)負責受理與考核工作相關的申訴或舉報;

(八)負責績效檔案的建立、管理工作;

(九)承擔市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組建事業單位績效考核評委庫。評委庫由東營市行政管理科學研究會理事、專家學者組成,并聘請部分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

第九條 成立專業績效考核委員會,負責個性指標考核細則的組織實施。

專業績效考核委員會由7-9名評委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根據工作需要可吸納服務對象代表參加。

第十條 評委應堅持原則,認真負責,公道正派,忠于職守,熟悉事業單位績效考核相關業務。

評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自行回避,被考核單位也可向市事考辦要求其回避:

(一)與被考核單位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二)曾在被考核單位任職,且離職不滿三年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考核結果公正的。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績效考核以定期考核為主,一般每年考核一次,也可根據需要進行重點抽查或專項檢查,具體情況,由市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確定。

第三章 考核內容及程序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績效考核實行百分制,由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兩部分構成。

(一)共性指標(40分)

1、登記管理(25分):法人登記、年檢,宗旨、業務范圍履行情況,信用建設、信息公開等情況。

2、社會評價(15分):職責履行、行政效能、轉變作風和文明服務等方面的滿意程度。

(二)個性指標(60分)

1、主體業務開展(25分):年度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科研與創新、成果與獎勵情況等。

2、經濟社會效益(20分):提供社會公益服務情況、對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情況等。

3、管理運行狀況(15分):內部管理情況、領導班子及干部隊伍建設情況、財務資產管理狀況等。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績效考核按照自查自評、考核預告、實地考核、社會評價、專業評審、確定等次、公示備案的程序進行:

(一)自查自評。被考核單位對照考核細則進行自查,形成自評報告,并填寫《東營市事業單位績效考核評審表》,經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后,按規定時間報送市事考辦。

(二)考核預告。通過新聞媒體提前向社會考核預告,公布考核時間、內容和方式等,接受社會監督。

(三)實地考核。成立考核組,對被考核單位的有關情況進行實地考核。考核組由評委及組織、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的相關人員組成。

1、查閱資料。重點檢查反映共性指標中登記管理部分的相關資料。同時,核實反映個性指標的相關資料。

2、個別談話。考核組與被考核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及有關工作人員進行談話,聽取對被考核單位工作情況的評價,了解被考核單位在落實考核指標方面采取的措施、存在的主要問題、意見建議等。

3、現場核查。對承擔重大項目和重點工程的被考核單位,應到現場進行實地核查。

綜合上述情況,提出共性指標中登記管理部分得分。

(四)社會評價。社會評價主要是對被考核單位的社會滿意度進行測評,包括民主評議和民意調查兩部分。民主評議由市事考辦組織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門單位進行評價。民意調查由市統計局綜合運用問卷調查、電話訪問等方式進行調查,調查對象要體現代表性和廣泛性,調查的有效樣本原則上不少于200個。

參照市委、市政府目標管理考核的賦分公式提出共性指標中社會評價部分得分。

(五)專業評審。召開綜合評審會議,對個性指標進行百分制量化評價,寫出考核評語,確定考核得分。

(六)確定等次。市事考辦根據被考核單位綜合得分情況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報市事業單位考核委員會審定。

第7篇

【關鍵詞】 公允價值; 銀行業; 問題; 策略

隨著市場的良性發育,傳統的會計計量模式在銀行業的缺陷日益凸顯,促使人們更加堅定地支持新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公允價值計量模式。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它的最大優勢在于,能及時反映因市場風險所產生的利得和損失以及因信用質量發生變動所產生的影響,能更加真實公允地反映商業銀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從而會減少金融不穩定性事件的發生及其嚴重性。但由于受到諸多因素影響,公允價值在銀行業中推行仍是困難重重。

一、公允價值在銀行業應用的問題分析

根據規定,上市公司要求實施新會計準則。就銀行業實施公允價值計量過程中,出現了許多新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混合計量造成銀行收益及其資本的波動

在銀行業中,對交易項目和銀行項目管理時,通常會采用交易賬戶來對其銀行賬戶中的利率風險進行套期保值,而在實務中部分金融工具采用公允價值,部分金融工具仍采用歷史成本(攤余成本),因此,這種混合公允價值模式的不對稱性會引起銀行收益及其資本的不必要人為波動,而波動性的增加會向資本市場傳遞額外風險的信號,因而投資者會要求更高的風險溢價,進而提高銀行的資金成本,另外,還會導致銀行投資組合的不利變化。銀行可能會減少長期債券的持有,轉而增加持有波動性較小的短期債券。這樣,銀行收益及其資本波動性的增加會使銀行違反資本監管要求的可能性增大,從而會引起過多的監管干預或者會迫使銀行做出旨在減少資本監管干預的不當行為。

(二)公允價值的運用影響了銀行的信貸規模

銀行業中現行會計計量模式是一種以歷史成本為基礎的混合計量模式,是修正的歷史成本模式,可以更好地反映銀行業績。貸款是銀行的職能之一,公允價值要求對資產和負債在期末采用公允價值計量,并將因此導致的收益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沒有反映出銀行在長期資金提供上可能帶來的收益。銀行長期貸款業務的利潤是建立在對借款人的信譽以及客戶關系的培養上的,是在整個交易期間逐漸獲得的,不取決于短期的變化。而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時,銀行的放款決策將不再根據借款人的信譽或出于對客戶關系的考慮來做出,而更多考慮的是短期因素對銀行利潤的影響。由于長期內不確定因素太多,在這種情況下,進行長期貸款顯然是不明智的,銀行將會減少自己的長期貸款,因此將有損銀行作為長期資金提供者職能的發揮。

(三)過多的主觀估計影響信息的可靠性

公允價值是建立在市場發育良好的環境下,當缺少相應市場信息時,對銀行業務的公允價值計量包含了過多的主觀估計,包括對客戶的信息狀況、資產的流動性、資產抵押物的估計和對客戶行為的估計等,部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也無從獲得。這些主觀估計損害了公允價值的客觀性,使其相對于現行混合會計計量模式的優越性無法得以體現,使公允價值變成僅僅是概念上的優越。公允價值被看作市場對現實經濟狀況的反映,是建立在公開的、充分競爭的市場上的一個假定,而這種完美的假定的市場并不總是存在的。因此,公允價值過多的主觀估計將影響銀行信息的可靠性。

(四)對銀行會計核算方式帶來極大的挑戰

公允價值的應用給銀行會計核算帶來許多新的問題:一是入賬價值的確認問題。在歷史成本計量模式下,資產的入賬價值為其歷史成本,一經確定不得更改。而以公允價值計量資產的入賬價值需要根據公允價值的變動進行調整,并且其后續計量將因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持有目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計量方式。二是會計核算方式。在歷史成本計量模式下,只需單賬戶反映資產的實際成本即可。而以公允價值計量時,會計賬戶既要反映其公允價值,又要反映其實際成本,因此需要設置雙賬戶。因此,公允價值會計對原有的會計原則、確認標準、計量方法等進行了變革性的調整,涉及到了從確認、計量、記錄、報告整個會計過程,對商業銀行的會計核算方法、會計科目體系、核心賬務系統等帶來了極大的挑戰。

(五)過多的主觀估計變成調節利潤的又一工具

公允價值會計模式下,只要對估價程序作些許改動就可能對計量結果產生重大影響。由于公允價值本身應根據市場的因素來進行交易價格和資產價值的,市場因素本來是客觀的,但由于市場存在許多的不確定性,極有可能讓銀行業利用市場的這種不確定性而隨意進行主觀判斷,將有可能成為調節利潤的又一工具。公允價值與歷史成本模式相比,利用公允價值會計來進行利潤調節變得更容易。銀行的經營活動很大程度上建立在人們對其經營業績的信心的基礎上,這就要求銀行的業績應當相對穩定,不要大起大落。衍生金融工具一律以“公允價值”計量,并從表外移到表內反映,必然會導致大量的未實現利得或損失的存在。對發生轉移的金融資產滿足終止確認的條件,其處置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對利潤也產生影響。而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客觀和主觀產生的收益變動都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銀行收益重大波動,不利于穩定經營,有損其財務形象,加大經營風險。由于缺乏相應的監督和懲罰機制,給操縱利潤提供了便利。

(六)資本充足率導致公允價值的謹慎運用

根據2004年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數據,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應為8%,該比率的確定是建立在現行會計模式之上的,更多的是采用歷史成本。實行公允價值會計,意味著許多銀行現行的資產負債比例將有很大變化,8%的資本充足率是否還合適,如何應對由此可能帶來的資本不足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出現,使得銀行業對公允價值的運用持十分謹慎的態度。

二、銀行業對公允價值運用的應對策略

如何有效地解決實施過程中存在的新問題,是銀行業急需探討和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尋求解決辦法:

(一)對公允價值選擇權的潛在風險進行有效控制

公允價值面對著不穩定的市場潛在風險,為了避免公允價值選擇權的應用對金融穩定產生不利的影響,應對公允價值的應用進行事先的預防。2006年巴塞爾委員會制定并了《銀行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使用公允價值方法的監管指引》,該監管指引要求銀行在使用公允價值選擇權時必須具有恰當的風險管理系統,不能用于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的金融工具、必須提供關于公允價值選擇權對銀行影響的基本信息。同時,監管當局也會對銀行運用公允價值選擇的相關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進行評估,在評估銀行資本充足率時要考慮到相關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可能帶來的影響,在計算監管資本時要將由于銀行自身信用變化而產生的損益進行調整。因此該指引從金融穩定的角度,對公允價值選擇權的使用進行了制度約束,防止了公允價值的濫用對金融系統可能帶來的不良影響。目前,我國新會計準則中也引入了公允價值選擇權,為了防范其可能對金融系統帶來的危害,我國的監管當局也應該積極采取措施,制定有關的監管政策,促使銀行不斷完善相關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措施,保證公允價值選擇權的健康使用。

(二)提取充足的資產減值準備以應對風險

雖然風險的存在,使得公允價值的使用受到了限制,但銀行風險管理技術卻在不斷地發展。銀行業可以開發出按照違約率對貸款進行分類的內部評級體系,并可估計出違約損失率,不斷提高風險管理水平,研究如何在財務報告中處理貸款預期損失和利率風險隱性損失等問題。通過開發包括預測負債的實際期限等在內的模型,銀行對利率風險的控制也加強了。風險計量方式的變化使銀行對一些金融工具的風險管理明顯有別于會計處理方式,貸款也不再被認為是均質的。公允價值計量的優點在于,在計量信用風險中引入了前瞻性的因素,允許對資產質量的下降提前進行確認。在對信貸資產無法實施公允價值會計的情況下,可以借助于發展前瞻性減值準備的方式,利用銀行內部評級體系和利率風險管理工具,計提充足的資產減值準備,以覆蓋資產的預期損失和利率風險損失,從而達到與公允價值會計相同前瞻性的效果,真實反映銀行潛在風險,為銀行股東提供關于銀行資產質量更加準確的信息。

(三)加強會計準則制定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

任何會計政策均具有一定的經濟后果,公允價值會計的應用對金融穩定具有一定的潛在危害,因此會計準則制定部門在制定有關公允價值會計準則時應保持足夠的謹慎,積極與金融監管部門進行充分的溝通,充分了解公允價值究竟會對金融業發展帶來怎樣的影響,考慮金融監管部門對于公允價值會計發展的意見,共同解決銀行信貸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問題,不斷提高金融企業會計信息的透明度,應積極采取措施以避免公允價值的使用所帶來的不利影響,鼓勵各國監管當局保持現行的資本監管框架,采用現金流量套期會計產生的公允價值損益、由于銀行自身信用風險變化導致的公允價值損益、持有待售工具的未實現損益排除在監管資本之外。相關銀行監管機構應對資本監管政策做出相應調整,以降低公允價值的應用對銀行監管所帶來的不利影響。

(四)加強對銀行內部治理的監管

建立有效機制保證公允價值可靠計量,減少和消除銀行在運用公允價值上的隨意性。做到制度先行,內部監督與業務工作同時啟動、同步完善;進行從嚴管理,始終保持對違規違紀的高壓態勢;開展專項治理,著力加強內部監督的前瞻性與主動性;實行履職回避,主動避免各種利益沖突,提高監管公信力;堅持效能為本,深化監管績效考核評價機制;同時,建立健全“問責追究責任制”,對濫用公允價值粉飾報表,調節利潤的行為要制定懲戒和處罰措施。

(五)建立社會中介機構對公允價值信息的評價和鑒證體系

根據公允價值依賴于市場因素而又難以確切把握市場信息的現實情況,可以在會計師事務所或建立專門的咨詢機構收集各類市場信息,為銀行業提供公允價值計量的信息咨詢和專業評價技術服務。此外,我國還應從獨立審計準則的完善入手,盡快研究制定“公允價值審計具體準則”,從法律和制度上明確注冊會計師對公允價值審計的權利和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可有效保障會計準則運行的規范性。

(六)改進銀行業會計管理信息系統

雖然我國銀行業的會計信息處理系統已有較大的發展,電子化和信息化程度也越來越高,但對復雜的風險識別、計量和報告的要求不能有效滿足。因此,可以國外引進或自行研發衍生金融工具的風險控制系統、公允價值的取得及估值系統、用未來現金流折現計算資產減值系統和實時的信息披露系統,提高自身的信息采集水平以及決策能力,以規避應用公允價值后所帶來的金融風險。

(七)審慎使用公允價值

要對公允價值采用審慎的態度,一是準確計量公允價值。要綜合考慮活躍市場的各項因素,科學設定估值假設和主要參數。二是合理規定公允價值的的使用范圍。應嚴格按照新會計準則的要求,對于尚不存在活躍市場或不能持續可靠取得市場價格的金融工具不能使用公允價值計量。三是建立運用公允價值的內控體系。記錄好公允價值計量的依據和過程,確保公允價值計量的準確性、可靠性。

【參考文獻】

[1] 羅勝強.公允價值計量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分析[J].會計研究,2006(12).

[2] 葉逢海.公允價值在商業銀行中的運用及思考[J].當代經濟,2007(16).

第8篇

一、基金托管人的一般理論詮釋

“托管”一詞起源于 19 世紀 90 年代,它是我國立法者為引進境外保管制度、設立規范的信托型證券投資基金、回避我國缺失信托制度的尷尬而進行的語言創新。按國際慣例,基金份額持有人( 即基金投資人) 、受托人、基金保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構成信托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四方當事人。20 世紀 90 年代,由于我國信托法缺位,設立信托型基金缺乏法律依據,針對國外一般由同一人擔任基金保管人和受托人這一習慣做法,我國創設了托管人一詞,并以之取代基金保管人和受托人。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以下簡稱《證券投資基金法》) 起草組成員之一的蔡概還先生的觀點,所謂托管即為“受托保管”,兼有“受托”和“保管”雙重含義,這一解釋得到國內多數托管從業者的認可。如招商銀行資產托管部總經理夏博輝博士即認為: “托管一詞不是一個國際化的概念,而是一個中國化的法律概念,它是由共同受托人的‘托’和保管人的‘管’構成。它起源于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的起草,其本義是要求商業銀行除作為履行基金資產保管人( custodian) 職責外,還必須與基金管理公司一道履行共同受托人( trustee) 職責。”②

由此可見,托管的含義廣于單純的“保管”。無論是信托型基金還是公司型基金,都需要設置保管人。國際證監會組織( IOSCO) 《集合投資計劃監管原則》第二條原則指出,監管體制必須尋求保全基金財產物理上和法律上的完整; 將基金資產與管理資產、其他資產及保管人資產相分離。保管人在不同類型的基金中其職責存在差異: 公司型基金保管人只擔任單純的保管職責,其在基金董事會的委托下,按照公司型基金章程的規定,負有保管基金財產和確保基金財產安全的義務。此外,基金保管人還負責辦理基金財產的清算和交收等業務。為保護基金財產安全,契約型基金保管人不但具有保管基金財產的職責,而且負有監督基金管理人的職責。目前,在我國的立法中,基金保管人與基金托管人是指同一概念。③

根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是證券投資基金治理的積極參與者之一,是指受托于基金發起人或基金管理人,負有對各項基金財產進行保管,并負有監督基金管理人運營基金財產的職責。也就是說,我國的基金托管人既有保管基金財產的義務,又有監督基金管理人運營基金財產的義務,與國外的契約型基金保管人的職責是一致的。由此看來,基金份額持有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構成信托關系。基金托管人制度具有以下兩個作用: 一是保障基金財產的獨立性與安全性。為了確保基金財產的獨立性和安全性,必須有科學的制度設計,這就是把基金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與保管權進行切割,并把三種權利分別賦予不同的主體行使,在三個權利主體之間形成相互監督、相互制衡的關系。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財產有明確的區分,避免不同基金財產間的混同以及保證基金財產不被挪用,確保基金財產安全。另外,基金托管人通過會計核算和估值,可以及時掌握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財產的運營情況,防止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財產進行暗箱操作,避免基金管理人的不當行為給基金財產帶來不應有的風險。二是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權對基金管理人是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進行運營,予以監督。基金托管人可以督促基金管理人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地披露基金信息,防止基金管理人欺騙或誤導基金份額持有人。

二、我國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探析

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制定過程中,立法者科學地分析了“一元信托”④與“二元信托”⑤兩種模式的優點和缺點,并根據我國發展證券投資基金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經驗,進行了立法創造,構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投資基金治理結構。其顯著特征是以“一元信托”模式為基礎,采納“二元信托”模式中的“保管合同”。在這種模式下,對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學界仍存在爭議。郭峰和陳夏在《證券投資基金法導論》中指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都是受托人,但絕不是信托法意義上的共同受托人,二者有本質的區別。⑥

另有學者認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是委托人和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共同受托人。⑦

筆者贊成第一種觀點,現從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者之間的關系,來分析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

1.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都是信托合同的受托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履行受托職責。”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在法定場所進行基金份額的認購而與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形成信托合同法律關系,成為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成為證券投資基金信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則通過信托合同以及托管合同來確定。

2. 盡管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都是信托合同的受托人,但不同于信托法意義上的共同受托人。

首先,基金財產權利歸屬不同。根據信托法理,“當受托人為數人時,共同受托人對信托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共同受托人對信托財產并無應有份額。”⑧但我國契約型基金募集完畢后,證券賬戶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聯名開設,證券交易資金賬戶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開立,基金資產的名義所有權歸于托管人的名下,管理人不享有基金資產的名義所有權。⑨

其次,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托事務的處理方式上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信托法都通常堅持信托事務由共同受托人共同處理的原則,共同受托人不能以多數決定的方式或是由受托人的代表人、人行使處理信托事務的權利,而應由全體共同受托人共同處分和管理信托財產。為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基于信托財產執行與保管相分離的原則,對本屬于信托法中受托人的職權進行分解,并由不同的主體分別執行。基金管理人負責運營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則負責監督基金管理人和保管基金財產,從而形成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工協作、相互獨立、相互制衡、相互監督的立法模式。

最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承擔責任的方式有所不同。依據信托法理,受托人在信托關系存續期間違反管理職責或信托合同,對信托財產進行了不當的處理,從而導致信托財產受損時,受托人一般應當對此承擔應有的責任。但是,如果受托人是共同受托人時,各受托人該承擔分別責任還是連帶責任? 針對這種情況,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信托法都規定了共同受托人的連帶責任。對證券投資基金而言,在違法行為責任的承擔上,各國一般采取兩種態度: 一是連帶責任。這種情況是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存在共同不當行為為前提,不當行為包括共同違反信托契約或是違反管理職責。二是分別責任。這種責任的承擔是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存在共同過錯行為為前提,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僅對自己違反托管合同或信托義務的單獨行為承擔分別責任。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亦作了類似的規定。

因此,從以上三方面的分析可知,我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同為信托契約的受托人,但不是信托法意義上的共同受托人。

3. 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分別是托管合同中的受托人與委托人,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是委托法律關系而非信托法律關系。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除了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簽訂信托合同外,還需要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托管合同。依照托管合同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基金托管人負有保管基金財產的職責,以及按照約定或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證券賬戶和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等職責。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九條第五款規定,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因此,從這一角度看,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形成了以托管合同為基礎的委托關系,其中基金管理人為委托人,而基金托管人則為受托人。

綜上所述,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系主體中,基金托管人是與基金管理人相互獨立、相互平等和相互制衡的共同受托人之一,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而負有監督基金管理人和保管基金財產的職責。同時,根據托管合同的約定,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又形成委托保管關系,其中基金管理人為委托人,而基金托管人則為受托人。基金托管人作為信托財產的保管人,其實質上是基金份額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資金聯絡中樞,也是基金內部組織結構中較為特殊而又重要的一環,基金托管人的存在使基金的運作更能符合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三、完善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法律制度,實現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應有效用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對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設計,既考慮到我國國情,又對世界其他國家基金托管人法律制度予以借鑒和揚棄,是很有價值的立法創新,也是對基金托管人理論的創新,并在實踐中發揮了其保護基金財產安全和推動基金市場發展的作用。但是,我國當前基金管理人制度其他方面的制度設計存在缺陷,與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不相匹配,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應有效用的實現,亟待完善。

( 一)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制度存在的缺陷,影響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應有效用的實現。

1. 從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原則的角度看,基金托管人實質獨立性缺失的制度設計,影響其作為受托人角色的發揮,不利于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原則是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精神與基本原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是基金市場的基石,是基金市場可持續發展的根本。因此,基金法的一系列制度設計都圍繞這一原則展開,基金托管人制度的設計也不例外。基金托管人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受托人,是基金財產安全的守護人,在與基金管理人的關系上,應該獨立于基金管理人。但是,我國現行的制度設計卻是由基金管理人主導基金托管人的選任機制,從而導致基金管理人在源頭上制約著基金托管人,影響到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行使正當的監督權,出現基金托管人喪失實質獨立性的情形。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基金發起人制度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缺失,導致基金管理人掌控著基金托管人的選擇權。二是現實中基金管理人掌管著變更基金托管人的提名權。這就使得基金托管人受制于基金管理人,影響其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

2. 從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責任( 義務) 、權利、利益是否匹配的層面上看,基金托管人的制度設計未能完全遵循責權利效相統一的原則,影響其以受托人與保管人的角色行使職責。責權利效相統一原則是經濟法的總原則。

《證券投資基金法》作為經濟法的組成部分,當然適用這一原則。“責”就是經濟責任、經濟義務; “權”是指經濟權力、經濟權利; “利”是指物質利益; “效”是指經濟效益。瑏瑣我們在構建基金托管人制度時,應該堅持這一原則,堅持“責”字當先,以責定權,以責定利,就是要把責、權、利統一起來。

根據信托合同的約定,基金托管人是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受托人。基金托管人的受托人身份決定了其應履行與受托人角色相對應的信賴義務; 基金托管人的信賴義務既決定了其有相應保管基金財產的職責和監督基金管理人的職責,也決定了其應享受相應的利益,但現實的法律構建恰恰是責權利分離、不匹配,導致基金托管人制度未能發揮其相應的效益。這具體體現在以下三點:

( 1) 基金托管人的義務、責任配置與其法律地位不相稱。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未能以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為出發點,規定其應承擔相對應的法律責任和義務,使基金托管人缺乏約束。根據信托法理,我國基金托管人處于共同受托人的地位,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應負有信賴義務。當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只對基金托管人的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作出了規定,但與基金托管人信賴義務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保護力度相比,這些義務的效用要弱得多,而且這些義務規定無法涵蓋信賴義務的真實內涵。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沒有對基金托管人的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進行一般性、原則性的認定,且基金托管人義務的操作標準也是缺位的。總體而言,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對基金托管人的這些義務規定有缺漏,有的只是一些零散的列舉性規定。另外,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盡管對基金托管人因不當行為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和連帶賠償責任作出了規定,但不夠具體,操作性不強,還須進一步明確。

( 2) 基金托管人的監督職責與其法律地位、義務不相稱。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未能以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為出發點,根據其應有義務明晰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監督權利,不利于基金托管人監督職能的實現。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基金托管人的投資監督權界限不明晰。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條款盡管分別規定了基金托管人可以審查基金管理人投資及其投資指令的合約性和合法性,但原則性過強,不夠明晰,缺乏操作性,這就影響到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實行監督權的實效性。在國際上,從性質上看,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可以分為形式監督與實質監督兩種。

我國法律并未明確基金托管人的監督職責究竟是形式上的還是實質上的,致使實務中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范圍不明確。二是基金托管人能行使的投資監督手段有限,影響其對基金管理人的違法行為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系統性監控。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條規定了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行使“拒絕執行指令”、“通知”和“報告”等投資監督手段,但在現實的股票交易中“拒絕執行指令”這一投資監督手段卻因與之相配套的前端控制制度的缺位,導致該制度形同虛設。德國和英國均賦予基金托管人以積極、主動的監督權,一般為基金托管人行使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權提供強有力的配套性權利,比如更換基金管理人的參與權和控制權、違法行為停止請求權、質詢權、獲取信息權、獨立訴權等。

( 3) 基金托管人的應得利益與其法律地位、義務、職責不相稱。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未能以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為出發點,根據其應有義務、職責界定基金托管人應享有的利益,基金托管人履職的程度與其報酬機制相關性不強,導致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動力不足。目前,我國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機制是以基金資產規模的大小來收取固定比例費用。

其結果是基金托管人獲取報酬的多寡與基金單位凈值增減無關,于是基金托管人熱衷于追求基金規模的增長。在這種機制下,基金托管人的收入增長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相關性不明顯,但與基金管理人存在共同的利益取向,即擴大基金規模,這易使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共謀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 二) 完善我國基金托管人制度,實現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應有效用。

1. 強化基金托管人的獨立性,使基金托管人具有獨立監督實體的法律地位,確保堅持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這一原則的實現。

( 1) 可賦予監管部門以基金托管人的選聘權和更換提名權,改變基金托管人受制于基金管理人的局面。具體制度設計如下: 一是把對基金托管人的選聘權由基金管理人轉至監管機構行使。證券投資基金法可以明確把招標制度導入基金托管人的產生程序,經過競投標等方式,由監管機構從眾多的競標人中選出適格的基金托管人,通過這種制度設計把對基金托管人的選擇權,從基金管理人轉至監管機構。比如,德國基金托管人的產生就是由聯邦銀行委員會在法定條件下直接選任的結果。二是改變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提名權,轉由監管機構行使。相關法律可規定,監管機構可以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再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以削減因基金管理人享有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提名權,而影響基金托管人的獨立地位。

( 2) 相關法律應規定,基金托管人享有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提議權,以制衡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提議權,確保兩者權利、義務的平衡性。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僅賦予基金管理人享有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提議權,而基金托管人卻缺乏可與之相制衡的權利,一旦出現基金管理人濫用這一權利的情形,就會把基金托管人置于較弱勢的地位,導致基金托管人無法適時更換不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所以,應當通過立法規定基金托管人享有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提議權,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形成相互制衡、相互監督的關系,以確保基金托管人的獨立法律地位。

2. 以基金托管人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受托人

這一法律地位為出發點,以責權利效相統一原則為指導,科學配置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和利益,以實現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的應有效用。

( 1) 明確基金托管人的法律義務,規定其判斷標準。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對托管人忠實義務的規定采取列舉式的方式,這一做法的缺點是立法無法涵蓋所有的情況。忠實義務是應對利益沖突泛濫的產物,其以非沖突規則瑏瑩和非獲利規則瑐瑠為規則。把非沖突規則作為解決利益沖突的基本準則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我們可以借鑒這一科學的制度架構,通過相關立法采納非沖突規則,即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至上原則的指導下,基金托管人應當忠于職守、盡職盡責,不得將自身利益置于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之上,不然就要對因自身的不當行為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隨著市場的變化,可能會出現更多引發利益沖突的基金托管人的不當行為類型,為此,應當適時將這些行為納入法律禁止的范圍。目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把謹慎、勤勉作為基金托管人的注意義務,這一規定過于原則、抽象,操作性不強,無法明確基金托管人在行使托管職能時應當遵循何種注意標準。要判斷基金托管人是否盡到一個專業人士應盡的注意義務,需要在立法上有一個明確的參考標準。當前,美國的“謹慎投資者規則”值得我們借鑒。

此外,對于基金托管人履行注意義務的情況的判定還有客觀標準瑐瑢和主觀標準瑐瑣兩種評價標準。

當前世界各國通常把客觀標準作為原則,把主觀標準作為補充。對如何衡量我國基金托管人注意義務的履行情況問題上,我們可借鑒這一做法。

( 2) 以基金托管人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受托人這一法律地位為出發點,賦予基金托管人與其法律地位、義務相對應的監督權,具體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明確基金托管人的監督職責應為實質性監督。因為從我國的實踐來看,停留在表面上、形式上的監督,無法真正排除大量潛在的違規操作。明顯違背經濟規律的非理性投資、關聯交易、基金“老鼠倉”在投資實務中的不斷出現,表明淺層次、窄范圍的監督無法有效控制基金管理人的行為。因此,我們在界定基金托管人的監督范圍上,應以實質性監督為標準,對基金管理人違背基金設立目的以及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任何行為進行規制,將基金管理人違背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的任何行為納入基金托管人的監督范圍。第二,根據與基金托管人法律地位、義務的相當性,補充完善基金托管人的監督權。為確保基金托管人實質性監督的實現,使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落到實處,必須從法律上賦予基金托管人必要的權利,以保證基金托管人在發現基金管理人違規時可以據此采取相應措施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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