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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保險監管論文

保險監管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1-26 21:38:1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保險監管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保險監管論文

第1篇

從經濟學的角度,政府干涉市場主要是因為存在市場失靈、外部性或公共產品供給不足等原因,而干涉結果是希望能使社會福利增加。同其他行業一樣,最早的保險費率監管也是為了糾正市場失靈,應該講,監管的效果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但卻鮮有人問津。

截至2007年,中國市場上共有保險公司102家,多主體的市場格局基本形成。根據中國保監會統計的2007年全年保費的份額來看,中國人壽占壽險市場39.73%,平安保險占16.00%,太平洋保險占10.24%,泰康人壽占6.92%,四家合計達到72.89%;財產保險收入中中國人保占42.46%,太平洋保險占11.23%,平安保險占10.28%,中華保險占8.78%,四家合計達到72.75%。可見雖然保險公司的數量在增加,但市場的大部分份額仍掌握在幾家大公司手中,市場的集中化程度很高。但從變化趨勢來看,集中度卻呈明顯下降的趨勢(見表1)。財產險市場的CR4指標從90年代的接近100%下降到2006年的76.79%和2007年的72.75%;壽險市場的CR4指標也同樣從1996年的98.92%下降到2007年的72.89%。

應該注意的是,與其他某產業內的高集中度不同,中國保險市場這種高集中度的形成并不是市場競爭優勝劣汰的結果,而是由歷史原因形成的。在1986年以前,中國保險市場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家獨占,直至新疆兵團保險公司、太平洋保險公司和平安保險公司的成立,才打破了原先一家獨霸天下的局面。一般而言,凡是成立較早的保險公司,其市場份額也就相對較大,但隨著保險市場主體的增多,市場份額會越來越平均化。雖然新成立的保險公司因為時間太短,優勢還沒有完全發揮出來,再加上目前各保險產品的差異性并不大,難以在短期內對老公司構成威脅。但無論如何,目前市場份額較大的保險公司并不是由市場競爭優勝劣汰機制而形成的,并不是以保險公司勞動生產率水平的高低和市場競爭力的強弱為邊界的,且資本實力仍然較弱,因而,隨著保險業的市場競爭不斷加劇,保險企業的市場占有率就會越來越平均,表1中四家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不斷下降就說明了這一點。所以,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現階段中國保險市場結構處于向競爭型市場轉型時期,從而價格競爭是保險公司的必然選擇,這也是實施費率監管的原因之一。2004年中國保監會下發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規定保險公司使用的費率應報經中國保監會審批或備案,可見,目前我國對保險費率仍然實施較嚴格的監管,采取事先批準和先備案后實施的方法。

本文希望能結合中國保險市場發展的現狀,從經濟學的角度探討費率監管對社會福利的影響,從理論上闡述費率市場化的原因。

二、費率監管與效應分析

(一)費率監管帶來的價格提升效應分析

1.價格提高帶來的社會福利損失

我們一般用消費者剩余和生產者剩余之和來衡量費率監管政策的福利效應。如圖1所示,在競爭性市場中,市場均衡價格嚴由保險需求曲線D和保險供給曲線S決定,在沒有外部干涉的情況下,保險費率能隨時根據需求和供給的情況進行調整,達到市場均衡。

如果政府對保險費率進行監管,要求價格高于市場出清價格嚴,比如說限定在P1,在較高的價格水平下,保險的供給數量為Q2,但消費者愿意購買的數量下降為Q1。這時如果生產者以銷定產,市場產出水平為Q1,消費者剩余減少P1P*EC的面積,生產者剩余增加P1P*BC的面積,但減少BEF的面積,凈社會福利損失為ECF的面積。

事實上,在政府制訂最低價格時,由于此時價格水平較高,保險的意愿供給數量遠遠高于Q1,如果保險公司按Q2的量供給,其無謂損失將大大超過面積ECF。

2.價格監管(限價)下的生產者行為分析

假設在一個競爭的、同質投保人的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是價格的接受者,面臨的需求曲線具有完全的價格彈性。保險公司的長期總成本由期望索賠成本和生產成本構成。生產成本包含了營銷和服務費用,期望索賠成本等于純保費,因為投保人是同質的,所以純保費是所出售保單的線性函數,邊際純保費和平均純保費是常數。如圖2所示,APP代表平均純保費,APC是生產成本,ATC等于APP+APC,MR是邊際收入,MC等于邊際生產成本加上邊際純保費。在價格不受監管的市場下,MR=Pc=MC,均衡點為(Pc,Qc),保險公司在總成本的最低點組織生產。

假設此時政府規定一個限制價格,PR(PR>Pc),如果保險公司按照利潤最大化的規則PR=MC組織生產,最佳供給量應該是QR。但隨著費率的提升,需求量會下降。這時,一家保險公司為了讓他的實際供給量能維持在QR位置上,可以有兩種方法:一是搶占其他公司的市場份額,另外是擴大市場總需求。目前我國各家保險公司提供的險種在保障范圍和責任內容上大致相同,要搶占市場份額,擴大市場需求,首先想到的是低價策略。在政府直接定價的約束條件下,保險市場競爭突出地表現為以手續費競爭為主要手段,于是出現了目前市場上各保險公司不計后果的降價行為,如提高人手續費比例;違規違法支付現金手續費和現金無賠款優待;不顧承保風險直接降低保險費率或擴大保險責任,變相降低費率爭搶市場或以其他各種名目向大客戶返款來變相降低費率等。這種不正當的價格競爭給保險業帶來了諸多負面影響,導致保險業的風險累積加劇,使保險企業的經營成果嚴重失真,嚴重影響了保險業的健康發展。當然,保險公司也可以通過提高服務質量來擴大銷售量,即通常所講的非價格競爭,但這樣會使APC和MC增加,再加上由于費率上升所引起的初始利潤的增加會吸引新的保險公司進入市場,來瓜分市場份額,最終使保險公司縮小供給量到比如QR′的位置上。在該點上,我們可以看到,保險公司并不是在平均總成本的最低點組織生產(事實上,即使保險公司能供應產品的數量為QR,該點也同樣不是平均總成本的最低點),造成企業資源浪費;而且,此時市場上也存在著一些由于費率上升而不再參保的個人,他們的風險損失得不到保障,使得社會福利下降。

總之,政府對保險市場的費率監管——提高費率,不僅造成社會福利的無謂損失,而且在保險公司擁有過剩的生產能力的同時,市場又存在著得不到保險保障的個人,資源沒有得到最佳配置。

(二)費率監管帶來的價格僵化效應分析

2004年保監會下發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規定,保險公司對已經批準或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變更的,應當重新申報審批或備案,說明保險公司在變更費率時,同樣受到嚴格監管

保險費率由兩個部分構成:純保費和附加保費,其中純保費由保險標的的期望損失成本所決定。我們用P代表一個類別的風險單位的總保費,L為該風險單位的預期損失額,一般根據保險公司以往的數據統計而得,k為保費附加率,則有

P=L+kP(1)

或者

我們再以Lt代表第t時期該類別風險單位的預期損失,Pt為第t時期該類別風險單位的應收總保費,Pt-1為第t-1時期的總保費,則(2)可寫為:

在(3)式兩邊同時除以Pt-1,整理可得,

該式意味著,如果第.t時期的預期損失額超過上期的保費,那么第t時期的應收保費也應該相應增加,反之則需要減少,這也是保險費率制定的充足性和公平性所要求的。但在現實社會中,價格的調整不會那么及時和完全,(4)式的左右兩邊,即實際費率調整和所需的調整之間會存在一個比例系數α(0≤α≤1),使得

成立。如果α=0,意味著實際上費率沒有進行調整;如果α=1,則費率的實際調整是完全的。

在費率被監管的情況下,價格調整的幅度一般會小于費率未被監管時,即αreg<αnoreg,其原因是,當外部因素發生某些變動導致保險標的物的預期損失增加,或發生較為嚴重的通貨膨脹需要上調費率時,基于政治壓力,調整的幅度一般不大或不進行調整;同樣,當需要進行費率下調時,為維護保險經營的安全性,除非進行調整的需要非常明顯或迫切,一般情況下也不會進行調整。更為重要的是,因為嚴格的費率監管,保險公司在變動費率時要審批或備案后才能實施,使得保險價格調整存在滯后性,不能充分及時地反映當時保險標的物的預期損失。往往是當保監會批準價格調整并開始實施時,引起價格變化的因素已經發生變化,造成調整后要實施的新的保險費率偏高或偏低,又不能反映真正的保險產品成本及供求狀況。

關于保險費率偏高,上文已經做過分析;關于監管造成的保險費率偏低,我們可以以同樣的方式進行分析。如圖3,競爭市場均衡價格P*由保險需求曲線D和保險供給曲線S決定,而監管價格低于市場出清價格P*,比如說為P1,在較低的價格水平下,有的保險公司會退出市場或減少供應數量,市場總供給量為Q1,雖然此時消費者愿意購買的數量為Q2。這時消費者剩余增加P1P*BF的面積,但因為產品供應不足,減少BCE的面積,生產者剩余減少P1P*EF的面積。與價格偏高的情況一樣,存在大小為ECF的面積的凈社會福利損失。

(三)監管帶來產品價格下降的效應分析——以商業車險為例

以前,對于商業車險,保監會實行嚴格的價格監管,統一條款、統一費率,希望能保護消費者利益,但由于被管制的保險公司存在較大的利潤空間,作為自利的各個公司事實上處于“囚徒困境”:只要一家公司不按監管要求進行降價,其他公司必然跟進。雖然費率高度統一不能變更,但各公司在手續費上做文章,最終導致市場秩序混亂。于是,從2003年元旦開始我國對車險費率放松監管,各公司在車險費率結構中引入了風險調節系數,最大優惠幅度可達到50%,希望能使費率水平更加公平合理,與客戶實際風險狀況更加匹配。這種監管方式確實使商業車險費率降低,但是否真的有利于消費者,使社會福利上升,卻值得討論。

1.保險公司方面

目前,我國保險市場環境還不成熟,各家公司車險產品和服務同質性很強,難以形成差異化經營與競爭模式的情況下,風險調節系數在很大程度上并沒有被各公司嚴格按規定使用,也沒有發揮細分市場與區別客戶風險的真正作用,反而和50%的優惠幅度一起成為參與價格競爭的手段與合規途徑。低折扣帶來的是違規承保,最終要么使得客戶出險時遭到拒賠,有違保險的最終目的,同時影響了保險公司的形象;要么使賠付率大幅度上升,保險公司面臨著經營風險。

2.消費者方面

消費者對保險認識不足,消費需求簡單,存在著僥幸和投機心理,投保時對車險產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沒有引起足夠重視,注重的不僅是車險保費的最終水平,還有保險公司給予的折扣幅度,由于對價格折扣有了明確預期,價格敏感度增強,在客觀上更加刺激了保險公司之間的價格競爭。這種對保險的低層次消費需求難以刺激保險公司進行產品的開發和創新。同時,失去理性的惡性價格競爭導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影響了安全運營,服務質量下降,使原本在車險“大戰”中應該屬于最終受益者的消費者反而成了最終的受損害者。

鑒于這種情況,2006年3月,保監會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保險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通過無賠款優待、隨人因素、隨車因素等方式給予投保人的所有優惠總和不得超過車險產品基準費率的30%,將車險最高優惠幅度從50%降低到了30%。限折令的推出也反映了前段時間對車險費率的監管確實存在著一定的問題,這說明在價格監管的過程中,并不一定是產品實際價格下降就能讓消費者得到最大收益,而是應該引導市場走向規范。

三、主要結論與啟示

對于競爭保險市場,費率監管,不管是限價還是實行最低價格,都會使社會福利遭受損失。筆者認為,我國現階段應逐步放寬費率監管,實現無事先批準要求的寬松監管模式,實現費率市場化,其原因為:

首先,保險市場上已初步形成多元化的競爭格局,目前中國保險市場結構處于向競爭型市場轉型時期,一家保險公司獨占市場份額的局面已不復存在。

其次,隨著市場機制的逐步完善和競爭的日趨激烈,保險企業的競爭手段也在不斷豐富,保險企業運用價格策略進行競爭只是暫時的。

第2篇

保險監管是政府對保險市場的一種干預行為。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始終是經濟學中一個重要的、帶有基礎性、根本性的問題。現代經濟生活中,大多數國家都屬于混合經濟,市場和政府共同對經濟資源的配置發揮重要的作用和影響。本文擬就對保險監管的一些基本問題談點個人想法。

一、保險監管必要性

對保險業實施監管是一般市場經濟國家的通常做法。關于保險監管的必要性一般可從兩個層面上來進行分析。第一個層面就是所謂的市場失靈理論。所謂市場失靈,是指經濟生活中存在市場壟斷(具體表現為價格壟斷、產品壟斷、市場份額壟斷、進出障礙),信息不完全(表現為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信息匱乏、信息成本過高),外部負效應(表現為交易雙方的行為可能會給第三方造成損失),免費搭車(某些產品,如國防、安全、消防、環保、水利等產品難以限制某個人享用)等經濟現象。而一旦市場失靈,政府就應當對市場進行適當的干預,以確保市場的活力和效率。保險市場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會出現種種市場失靈的情況,因此政府應當對保險市場進行干預。

第二個層面可以從保險行業的特點來進行分析。金融是國民經濟的命脈,保險是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保險業具有許多獨有的特性,如保險是一種無形產品,保險是對未來財務支付的一種承諾,保險是一種比較復雜的產品(涉及法律、工程、精算、醫學等許多專門知識),保險是一個社會性很強的行業,保險業的穩定關系到社會生產和生活穩定等等。正是由于保險業的這些特性,為了維護社會公眾的整體利益,因此,一般國家政府都對保險業實施比較嚴格的監管措施。

二、監管對保險業的影響

通過研究、制定和執行保險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發展戰略和行業規劃,保險監管對保險業的發展產生著重大影響。

1.影響保險業的承保能力和供求關系。保險業的承保能力和供求關系決定于保險業資本總量的大小。而保險監管的準人政策直接關系到各類資本能否直接進入保險市場。例如,當前我國對民營資本、國際保險資本進入我國市場都有不同程度的限制。這從根本上決定了保險市場的資本結構、承保能力和供求關系。

2,影響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經過監管機關的特許。例如,我國原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公司不得經營意外險和健康險,而修改后的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公司可以經營意外險和健康險,這是保險立法監管影響保險公司經營范圍的最好例證。

3.影響保險產品的可得性。保險產品的可得性是指投保人能夠買到什么樣的保險產品及其購買該產品的方便程度。通過對保險產品及其銷售渠道的控制,監管者對保險公司銷售什么(如是傳統產品還是新型產品),以什么樣的價格銷售(如是統一價格還是市場價格),通過怎么渠道銷售(如是直接銷售還是通過商銷售)等進行管制和施加影響,從而最終影響到保險產品的可得性。

4.影響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對于現代保險業來說,資金運用的成功與否往往成為保險公司經營業績好壞的關鍵,同時資金運用的成敗也成為影響保險業償付能力的關鍵因素之一。保險法和保險監管者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結構比例都有比較嚴格的規定。監管政策的取舍對保險資金的流動性、盈利性和安全性有著重要的影響。

5.影響保險公司經營管理者的隊伍結構。保險監管者通過制定和執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度,對整個行業經營管理者的素質進行整體的調控。由于任何經營管理活動都要經過人的行動表現出來,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保險監管目標能否實現其關鍵就在于能否通過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制度的制定和執行來挑選出一批合格的經營管理者。

總之,保險監管通過對保險業市場準入、經營范圍、保險產品和保險經營者等諸多因素的控制,最終控制著保險業的市場結構、經營管理、償付能力和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方式,從而影響保險市場的運行模式和運行效率。

三、保險監管的目標

保險監管的目標是保險監管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由于監管理念的不同,各國監管者對監管目標的表述也不近相同,但基本上都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二是維護保險市場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三是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與穩定。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們把監管機關看成是保險行業的主管部門,我們的工作目標主要是促進保險業的發展。在這種思想指導下,當監管和發展出現矛盾時,我們往往是監管屈從于發展。當前一些比較普遍的違法違規問題,如假保費、假賠案、假批單、假數據屢禁不止的問題就是很好的說明。當投保人和保險人利益發生矛盾時,監管機關容易出現偏袒保險公司的傾向。例如對于費率的管理,信息披露的管理,我們都有屈從保險公司而忽視投保人(被保險人)權益的嫌疑。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其根源就在于我們對保險監管的定位不清,保險監管的職責不明確,監管部門仍然處于一種既要當裁判員,又要當領隊、教練和運動員的狀態之中。因此,我們應當盡快明確監管目標,既要避免監管目標的重制,更要避免不同監管目標之間的矛盾和沖突,使保險監管回到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正確軌道上來。

四、保險監管體系

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把握保險監管體系對于健全保險監管制度,提高保險監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通常情況下,人們往往把保險監管理解為保險行政監管。實際上,除了保險行政監管之外,立法、司法和社會中介組織也是構成保險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1.立法監管。立法監管是指立法機關通過制定保險法律法規來對保險活動進行規范和制約。立法活動具有不連續性的特點,例如保險法的制定和修改對立法機關來說都是階段性和非連續性的。但是,保險立法監管對保險業發展的影響是制度性、方向性和根本性的,是其他任何力量都無法比擬的。例如,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公司的經營范圍和資金運用的渠道都有明確規定,這對保險市場的影響是具有決定性意義的。

2.司法監管。司法監管是指司法審判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負責協調解決保險市場參與者之間產生的各種保險爭議,并通過司法建議書影響保險的行政監管和保險立法的進程。司法監管的特點是被動監管,即一般來說是應保險當事人的要求,被動地介入保險糾紛調處的,但司法監管對規范市場有很強的示范意義。

3.行政監管。保險行政監管是指保險行政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原則和程序,檢查處理違反保險管理規定的行為,根據保險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對違反保險管理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追究行政法律責任,進行行政處罰的行為。保險行政監管的特點是日常性的、連續性的和主動性的。行政監管與保險市場最為接近,是保險市場監管能否成功有效的關鍵。

4.社會中介機構監管。社會中介機構監管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各種信用評級機構和新聞輿論機構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信用狀況公開發表獨立意見,對保險行業的有關經營發展情況進行信息披露等。社會中介機構監管是保險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且隨著保險市場的日益成熟和社會誠信意識的不斷增強,其作用也會越來越明顯。

五、當前我國保險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1.過度監管和監管不足并存。所謂過度監管就是管了不該管的事。正如前面所說,政府干預的領域應當僅限于市場失靈,而且政府能夠提高市場公平程度和運行效率的部分。但是受計劃經濟習慣和思維模式的影響,我們的監管明顯過多過細。當然,經過取消兩批行政審批事項,這方面的問題有所減輕,但仍未從根本上得到解決。所謂監管不足是指該管的沒有管好。我們的償付能力監管已經講了好多年,但至今進展不大。

2.法規不健全和執法不嚴并存。當前我們一方面是保險監管法規不全,一些急需的保險法規,如《保險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辦法》以及《個人人管理辦法》遲遲未能出臺,以至于日常監管中常常出現無法可依的現象;另一方面,不少現有的法規在日常監管中又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例如保險法中有關資本金和自留保費的比例的規定,保險人應當持證上崗的規定都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保險經營中假保費、假賠案、假數據、假報表屢禁不止。

3.監管人員匱乏和監管人員流失并存。我國保險監管起步晚,發展快。從監管人員的角度看,一方面是監管人才短缺。在數量上,目前我國全國的保險監管人數還不及美國紐約一個州的監管人數:在專業上,我國監管人員中既懂保險又懂法律、工程、精算等專業知識的監管人才更是匱乏。另一方面,我國的保險監管人才流失嚴重。自98年中國保監會成立以來,一批相對熟悉保險監管業務的人才陸續離開了保險監管崗位。

六、我國保險監管展望

從我國保險市場發展的實際出發,由于我國保險市場發展不相對不成熟,特別全國各地保險市場成熟程度的不平衡,近期內保險監管難以完全擺脫裁判加教練的現狀。但是著眼于我國保險市場的長遠發展,為順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總體趨勢,我國保險監管的發展應該堅持市場化、法制化、信息化、國際化。

1.市場化。就是牢固樹立市場的觀念,充分發揮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在保險市場調節之中的作用。對于可以通過市場自發調節的,堅決不要進行行政干預。

2.法制化。就是要不斷健全保險監管法律制度,不斷提高保險立法水平,與此同時,我們要提高執法水平,堅決做到公正、嚴明、高效。

第3篇

關鍵詞:保險監管創新開放

加入WTO后,保險業作為金融領域開放力度最大的行業,在3年過渡期結束后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其后再保險、產險和壽險業分別全部開放,外資保險公司的數量大幅度增加,這對國內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保護廣大被保險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穩定、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我們必須趨利避害,主動采取積極有效的應對措施,在堅持開放的前提下,創新保險監管,不斷開創保險開放的新局面。

創新保險監管工作

實現保險監管工作創新,就是根據市場經濟規律,按照WTO基本規則的要求,盡量減少制約公司發展的行政審批事項,逐步實現償付能力監管,確實防范和化解風險,依法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

要與時俱進,創新監管思路。保監會自1998年成立以來,始終把適應發展需要、創新監管思想作為重要工作來抓,并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大膽的嘗試。加入WTO給保險監管工作帶來新的挑戰,WTO的基本要求是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盡量弱化政府的行政干預,對此,國內保險公司必須進一步轉變監管思路,把該管的管住管好,不該管、也管不好的由市場去管,盡量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要充分考慮業務發展、風險控制和社會穩定的需要,不斷加強經營管理,逐步提高信息透明度。進一步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逐步建立公司內控、行業自律、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四位一體”的保險監督體系。

要依法行政,減少監管隨意性。依法監管首先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保監會成立以來,一直對《保險法》中與保險業發展實際不相適應的一些條款的修訂問題進行反復研究論證;同時,在清理已有法規和規章的基礎上,相繼出臺了《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等一系列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我國保險法律法規體系基本框架初步形成。但是,由于我國保險法律法規建設起步較晚,與《保險法》配套的行政法規和規章還不完善。

要逐步實現償付能力監管。償付能力是保險機構一切經營活動的綜合反映。因此,按國際通行做法,償付能力是保險監管的核心。保監會成立之初,根據當時保險市場較為混亂的狀況,提出了市場行為監管和償付能力監管并重的方針。目前要在繼續抓緊市場行為監管的同時,加大償付能力監管的力度,積極創造條件,包括健全法制、完善內控、建立信用體系、改善監管手段等,逐步轉向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監管方式上來。當前,要在償付能力監管試運行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逐步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風險評價和風險預警系統。

開創我國保險業新局面

要認真學習外資公司風險控制、經營管理、產品開發和服務等方面的經驗,實現我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自1992年我國保險市場對外開放以來,已有34家外資保險分公司和中外合資保險市場公司獲準進入中國市場,有111家外國保險公司在華設立了185個代表處。實踐證明,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不僅帶來了新的經營理念、營銷方式和管理經驗,也促進了市場的競爭和業務的發展。僅以壽險營銷方式變革為例,個人人營銷模式給我國壽險業的銷售帶來巨大變化。如今這種營銷模式已被國內各壽險公司普遍采用,促進了我國壽險業的發展。

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變挑戰為機遇,縮短與外資公司間的差距。開放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中、外資公司在很多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但各有所長,中資公司具有先入優勢、地緣文化優勢、短期成本優勢和后發優勢。只要冷靜思考,沉著迎戰,發揮優勢,揚長避短,就能夠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站穩腳跟,借助外力促進發展。當前,要充分利用好即將結束的過渡期,加快體制改革、機制轉換步伐,增強企業競爭能力;建立合理客戶群體定位,開拓具有潛力的市場,占領有利的細分領域;進行品牌宣傳,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擴大公司知名度;完善選人用人機制,廣納人才,做好人才儲備,穩定職工隊伍。

要利用好過渡期,創造有利的發展環境。過渡期結束,我國保險市場全面開放,外資保險公司將全方位參與競爭。我們要努力做到既按照國際規則辦事,又利用這些規則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既嚴格履行承諾不斷提高我國保險業參與國際競爭水平、擴大對外開放的力度,又適應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需要、考慮國家金融安全有步驟分層次地擴大開放步伐。我國保險業面對保險市場全球一體化的挑戰,這對我國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與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此我國保險業只有積極探索實現保險監管創新,努力學習借鑒國外保險公司的先進經驗,才能提高我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開創保險開放的新局面。

參考文獻:

第4篇

論文摘要: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日趨完善,這就需要根據我國社會經濟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有效可行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使社會保險基金能夠健康穩定的運行,促進社會穩定,帶來更大的收益。

社會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和不斷完善,其社會作用越來越大。社會保險屬于社會公共產品,具有強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會性,是社會的“安全網”,構建和諧社會離不開健全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因此,社保基金的監管就成為了重要的環節,加強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對我國社會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997年,為了改變基金管理的混亂狀況,國務院決定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1998年,國務院在組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時,建立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計劃經過各級政府機構改革,自上而下建立起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管體系。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以勞動保障部門行政監管為主,專門監督、內部控制、法律監督以及社會監督有機配合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系,各部門配合共同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據國家審計署的對29個省區市、5個計劃單列市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的審計結果。審計的3項保險基金2006年收入3128.46億元、支出2203.14億元,分別占全國當年基金收支總額的50.7%、46.5%。截至2006年底,3項保險基金累計結余2918億元。審計結果表明,3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良好,但部分資金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風險;一些地方未能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規定,管理不規范的問題比較突出。審計共發現違規資金71億元,包括擴大3項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用于彌補“補充醫保基金”及借給企業等;用于委托金融機構貸款、對外投資;用于購建辦公房及彌補行政經費等。近些年來,國家加大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力度,逐步完善管理制度。但是,牽動大量人力、付出高昂行政成本組織了這些檢查和審計,可一些嚴重違規和犯罪問題仍然屢禁不止。

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國際比較研究

(一)典型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簡介

1、美國。美國實施的是審慎性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在美國,社會保險的覆蓋面比較廣泛,參保是強制的。最主要的社會保險項目是老年、遺屬和傷殘保險,同時有雇員補償、失業保險、暫時傷殘保險、鐵路雇員退休計劃等。美國社會保障的基本目標是向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提供適當的經濟保障。對于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美國政府強調“事前監管”以杜絕資金被挪用的危險。美國聯邦社保基金的各個賬戶開設在財政部內并由財政部專項管理,征繳的款項相應存入各個基金。

2、德國。德國堪稱高度發達的福利型國家,它的社會保障系統基本以保險形式體現,幾乎涵蓋了所有德國公民。德國社會保險共有5大分支:養老保險、疾病保險、工傷事故保險、失業保險、護理保險,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被稱為社會保障體系的3大支柱。德國包括醫療、意外傷害和養老在內的各類社會保險機構實行法律上的獨立自我管理,并且由保險金的繳納者,即投保人和雇主共同參與決策。養老保險是德國最大的社會保障系統。德國養老金不用于投資,而是由專門德國養老金保險機構來管理,全民參與監督。

3、智利。智利模式是以個人資本為基礎,實行完全的個人賬戶制,將個人工資的10%存入個人賬戶并進行積累,交由私營機構進行投資管理,最終個人賬戶中積累的儲蓄及增值收益作為個人養老金的資金來源,保險費完全由個人承擔,雇主不承擔繳費義務。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結構主要是以個人資本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即完全由個人繳費,實行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由私人機構進行管理,參保職工根據自己的原則可以選擇任何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建立法定的資本積累賬戶。智利模式中政府實行間接式的監管,通過法律法規對公司進入和退出市場、投資項目和所占比例等方面進行監控,以確保其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

4、新加坡。新加坡是一個幾乎沒有社會福利的國家,他沒有任何社會福利意義上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其養老保險制度以個人賬戶為基礎,強制儲蓄,集中管理,養老保險費用由雇主和雇員共同繳納。新加坡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是中央公積金制度。中央公積金由政府的中央公積金局直接進行全面的管理和管制。雇員和雇主每月按雇員工資一定的比例繳費。國家通過中央公積金局依法對基金實施管理,中央公積金局既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日常支付,又負責實施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

(二)四國社會保險管理模式的分析比較

1、從法制體系上看,各國社會保險模式都有嚴密的法律體系。例如德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社會保險立法的國家,現今已在社會保險的5個方面分別制定了完整的法律和條例。美國于1935年通過了社會保障法案,有關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由聯邦政府制定,州政府在不違背聯邦法律的情況下,可以制定本州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條例。

2、從資金籌集方面看,都是多渠道籌資,籌資形式主要有稅收和繳費兩種。目前世界上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社保基金的來源都是多渠道,有勞動者個人、企業雇主、基金營運增值、社會捐贈、政府預算補貼等等。其中約有60%的國家采取社會保障稅的籌資形式。開征社會保障稅使資金籌集從形式上更具法律強制性,同時社會保障收支成為政府預算的直接組成部分。

3、在社會保險基金的運作方面,有由政府行政機關運作、事業單位運作和面向市場運作3種不同的方式。美國的社會保障稅和失業保險稅全部記入財政信托基金賬戶。除失業保險由聯邦勞工局管理外,德國的社會保險都是劃分不同的職業和行業以及險種分別獨立管理的。智利的經濟改革創造了單一資金來源的、私人管理的退休金制度。政府對私人養老金市場的各項活動,通過各種法律、法令和退休養老基金管理局,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新加坡的公積金運作,全部由中央公積金局負責。內部設有會員服務部、雇主服務部、人事部、內部審計部等。公積金局由勞工部管轄,內設董事會,為最高管理機構,負責重要的政策制定。比較重大的計劃制定,要經勞工部。

三、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的選擇

(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中政府的作用

政府參與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主要是基金籌集的監管,基金營運的監管和基金給付的監管。由于社會保險金市場上存在著市場失靈,政府就必須要發揮重要作用,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繳、安全營運、基金保值增值等每一個環節都能夠正常穩定的運行。因此,政府積極作用的發揮,就對于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有著重要的意義。

首先,政府應當承擔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和監管模式,避免決策上的失誤。我國的現實情況是人口眾多,社會保險的覆蓋面還很窄,經濟發達程度還不夠高,國民的參保意識不強,這就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使得政府能夠充分發揮其積極的作用而又不會限制市場機制的作用。

其次,政府應當要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具體計劃和措施,計劃和措施應當體現政府的社會責任,運用各種經濟、法律、行政手段,為社會成員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為基金社會的正常發展提供穩定機制。

再次,政府應當制定各種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完善基本社會保險制度架構,嚴格規范社會保險的建立、運行和監管。

最后,政府應當盡可能的為社會保險的長期穩定運行提供和制造良好的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以便于社會保險能夠健康有序的發展。

(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構架

社會保險基金整個監督體系可分為基金日常管理監督子系統、基金營運監督子系統和基金監督法制體系3個部分。基金管理監督系統社會保險基金日常管理是經常的、大量的,是社會保險制度整體運作的基本鏈條,是社保基金監督體系中最基本、最寬廣的組成部分。基金營運監督系統基金營運的目的是要保障基金的效益性,通過實現效益性而達到保值、增值之目的。對基金營運進行監督就是為確保這一目的實現而采取的手段。基金監督的法制體系基金監督的法制體系是基金管理監督與營運監督得以順利實行的法律保證,是基金監督體系的法律基礎。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系統、基金營運監督系統、基金監督法制體系構成了完整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系。這3個系統側重點不同,基金管理監督系統側重于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督,其目的是確保社會保險基金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和按時足額支付。基金營運監督系統側重于對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營運的各環節進行監督,依照低風險原則、適度高回報原則、流動性原則、最優投資組合原則,審慎投資營運,防范和化解投資風險,通過實現效益回報而達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監督法制體系為前2者得以落實的依據,是其操作的法律準繩。

(三)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的選擇

借鑒國外的經驗,我國社會保險的目標模式應該逐步走向全民保障,其服務形式應走社會化服務的道路,在管理上追求體制的高效、合理、長期穩定和經濟發展的正面作用。因此就要做到不能政出多門;保障類別和水準合理,費用支出在國家、單位、個人的承受能力以內;盡可能降低行政機構、經濟波動和少數人的個人行為對社會保險體系正常運行的影響;社會保險體制不僅不能拉經濟發展的后腿,不能影響國家政治的正常運轉,而且還要通過積累和資金的有效管理對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我國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體制存在的一個明顯的問題是行政管理與基金運營一直分不開,不僅使有限的基金積累無法獲得很好的收益和投資回報,而且由于缺乏制約和監督,管理不善的問題經常發生。因此,應該將監督和經營分開,在此基礎上,通過更有效的手段,全面提高投資效益。

但是,僅僅將行政管理與基金經營機構分開還是遠遠不夠的,為了確保社會保險基金能夠真正地被有效使用,必須建立更有效的基金運營和監督制度。

首先,必須有嚴格的法律體系依據。管理機構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受監督。還要建立高效的管理機構,將分散的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統一到一個專門的機構作為政府機構依法行使各種管理只能、監督及指導職能,并對不同形式和內容的保障及保險進行協調。

其次,管理機構不參與各種形式基金的經營活動,為了使得監管體系本身具有更強的制約機制,還應該考慮建立和發展其他的監督機構。

最后,對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的監管重點應該集中于金融和財務方面。為了防止營私舞弊的行為,應該將財務公開化,并且進行績效評估和嚴格的處罰制度。

總之,要堅強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就要加強基礎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證專款專用,嚴禁擠占和揮霍浪費。使社會保險基金能夠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是廣大人民收益,更好地保證和推動我國社會經濟各方面更好更快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鄭功成.社會保障學[M].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0.

2、李連友.社會保險基金運行論[M].西南財經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第5篇

摘要: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日趨完善,這就需要根據我國社會經濟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有效可行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使社會保險基金能夠健康穩定的運行,促進社會穩定,帶來更大的收益。

社會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和不斷完善,其社會作用越來越大。社會保險屬于社會公共產品,具有強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會性,是社會的“安全網”,構建和諧社會離不開健全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因此,社保基金的監管就成為了重要的環節,加強和完善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對我國社會的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997年,為了改變基金管理的混亂狀況,國務院決定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1998年,國務院在組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時,建立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司,計劃經過各級政府機構改革,自上而下建立起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管體系。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以勞動保障部門行政監管為主,專門監督、內部控制、法律監督以及社會監督有機配合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系,各部門配合共同實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據國家審計署的對29個省區市、5個計劃單列市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的審計結果。審計的3項保險基金2006年收入3128.46億元、支出2203.14億元,分別占全國當年基金收支總額的50.7%、46.5%。截至2006年底,3項保險基金累計結余2918億元。審計結果表明,3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良好,但部分資金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風險;一些地方未能嚴格執行國務院有關規定,管理不規范的問題比較突出。審計共發現違規資金71億元,包括擴大3項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用于彌補“補充醫保基金”及借給企業等;用于委托金融機構貸款、對外投資;用于購建辦公房及彌補行政經費等。近些年來,國家加大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力度,逐步完善管理制度。但是,牽動大量人力、付出高昂行政成本組織了這些檢查和審計,可一些嚴重違規和犯罪問題仍然屢禁不止。

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國際比較研究

(一)典型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簡介

1、美國。美國實施的是審慎性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在美國,社會保險的覆蓋面比較廣泛,參保是強制的。最主要的社會保險項目是老年、遺屬和傷殘保險,同時有雇員補償、失業保險、暫時傷殘保險、鐵路雇員退休計劃等。美國社會保障的基本目標是向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提供適當的經濟保障。對于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美國政府強調“事前監管”以杜絕資金被挪用的危險。美國聯邦社保基金的各個賬戶開設在財政部內并由財政部專項管理,征繳的款項相應存入各個基金。

2、德國。德國堪稱高度發達的福利型國家,它的社會保障系統基本以保險形式體現,幾乎涵蓋了所有德國公民。德國社會保險共有5大分支:養老保險、疾病保險、工傷事故保險、失業保險、護理保險,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被稱為社會保障體系的3大支柱。德國包括醫療、意外傷害和養老在內的各類社會保險機構實行法律上的獨立自我管理,并且由保險金的繳納者,即投保人和雇主共同參與決策。養老保險是德國最大的社會保障系統。德國養老金不用于投資,而是由專門德國養老金保險機構來管理,全民參與監督。

3、智利。智利模式是以個人資本為基礎,實行完全的個人賬戶制,將個人工資的10%存入個人賬戶并進行積累,交由私營機構進行投資管理,最終個人賬戶中積累的儲蓄及增值收益作為個人養老金的資金來源,保險費完全由個人承擔,雇主不承擔繳費義務。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結構主要是以個人資本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即完全由個人繳費,實行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由私人機構進行管理,參保職工根據自己的原則可以選擇任何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建立法定的資本積累賬戶。智利模式中政府實行間接式的監管,通過法律法規對公司進入和退出市場、投資項目和所占比例等方面進行監控,以確保其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

4、新加坡。新加坡是一個幾乎沒有社會福利的國家,他沒有任何社會福利意義上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其養老保險制度以個人賬戶為基礎,強制儲蓄,集中管理,養老保險費用由雇主和雇員共同繳納。新加坡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是中央公積金制度。中央公積金由政府的中央公積金局直接進行全面的管理和管制。雇員和雇主每月按雇員工資一定的比例繳費。國家通過中央公積金局依法對基金實施管理,中央公積金局既負責養老保險基金的日常支付,又負責實施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

(二)四國社會保險管理模式的分析比較

1、從法制體系上看,各國社會保險模式都有嚴密的法律體系。例如德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社會保險立法的國家,現今已在社會保險的5個方面分別制定了完整的法律和條例。美國于1935年通過了社會保障法案,有關社會保障的基本法律由聯邦政府制定,州政府在不違背聯邦法律的情況下,可以制定本州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條例。

2、從資金籌集方面看,都是多渠道籌資,籌資形式主要有稅收和繳費兩種。目前世界上實行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社保基金的來源都是多渠道,有勞動者個人、企業雇主、基金營運增值、社會捐贈、政府預算補貼等等。其中約有60%的國家采取社會保障稅的籌資形式。開征社會保障稅使資金籌集從形式上更具法律強制性,同時社會保障收支成為政府預算的直接組成部分。

3、在社會保險基金的運作方面,有由政府行政機關運作、事業單位運作和面向市場運作3種不同的方式。美國的社會保障稅和失業保險稅全部記入財政信托基金賬戶。除失業保險由聯邦勞工局管理外,德國的社會保險都是劃分不同的職業和行業以及險種分別獨立管理的。智利的經濟改革創造了單一資金來源的、私人管理的退休金制度。政府對私人養老金市場的各項活動,通過各種法律、法令和退休養老基金管理局,進行嚴格的監督和管理。新加坡的公積金運作,全部由中央公積金局負責。內部設有會員服務部、雇主服務部、人事部、內部審計部等。公積金局由勞工部管轄,內設董事會,為最高管理機構,負責重要的政策制定。比較重大的計劃制定,要經勞工部。

三、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的選擇

(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中政府的作用

政府參與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主要是基金籌集的監管,基金營運的監管和基金給付的監管。由于社會保險金市場上存在著市場失靈,政府就必須要發揮重要作用,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繳、安全營運、基金保值增值等每一個環節都能夠正常穩定的運行。因此,政府積極作用的發揮,就對于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有著重要的意義。

首先,政府應當承擔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和監管模式,避免決策上的失誤。我國的現實情況是人口眾多,社會保險的覆蓋面還很窄,經濟發達程度還不夠高,國民的參保意識不強,這就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使得政府能夠充分發揮其積極的作用而又不會限制市場機制的作用。

其次,政府應當要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具體計劃和措施,計劃和措施應當體現政府的社會責任,運用各種經濟、法律、行政手段,為社會成員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為基金社會的正常發展提供穩定機制。

再次,政府應當制定各種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完善基本社會保險制度架構,嚴格規范社會保險的建立、運行和監管。

最后,政府應當盡可能的為社會保險的長期穩定運行提供和制造良好的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以便于社會保險能夠健康有序的發展。

(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構架

社會保險基金整個監督體系可分為基金日常管理監督子系統、基金營運監督子系統和基金監督法制體系3個部分。基金管理監督系統社會保險基金日常管理是經常的、大量的,是社會保險制度整體運作的基本鏈條,是社保基金監督體系中最基本、最寬廣的組成部分。基金營運監督系統基金營運的目的是要保障基金的效益性,通過實現效益性而達到保值、增值之目的。對基金營運進行監督就是為確保這一目的實現而采取的手段。基金監督的法制體系基金監督的法制體系是基金管理監督與營運監督得以順利實行的法律保證,是基金監督體系的法律基礎。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督系統、基金營運監督系統、基金監督法制體系構成了完整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系。這3個系統側重點不同,基金管理監督系統側重于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督,其目的是確保社會保險基金依法及時足額繳納和按時足額支付。基金營運監督系統側重于對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營運的各環節進行監督,依照低風險原則、適度高回報原則、流動性原則、最優投資組合原則,審慎投資營運,防范和化解投資風險,通過實現效益回報而達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監督法制體系為前2者得以落實的依據,是其操作的法律準繩。

(三)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模式的選擇

借鑒國外的經驗,我國社會保險的目標模式應該逐步走向全民保障,其服務形式應走社會化服務的道路,在管理上追求體制的高效、合理、長期穩定和經濟發展的正面作用。因此就要做到不能政出多門;保障類別和水準合理,費用支出在國家、單位、個人的承受能力以內;盡可能降低行政機構、經濟波動和少數人的個人行為對社會保險體系正常運行的影響;社會保險體制不僅不能拉經濟發展的后腿,不能影響國家政治的正常運轉,而且還要通過積累和資金的有效管理對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我國目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體制存在的一個明顯的問題是行政管理與基金運營一直分不開,不僅使有限的基金積累無法獲得很好的收益和投資回報,而且由于缺乏制約和監督,管理不善的問題經常發生。因此,應該將監督和經營分開,在此基礎上,通過更有效的手段,全面提高投資效益。

但是,僅僅將行政管理與基金經營機構分開還是遠遠不夠的,為了確保社會保險基金能夠真正地被有效使用,必須建立更有效的基金運營和監督制度。

首先,必須有嚴格的法律體系依據。管理機構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受監督。還要建立高效的管理機構,將分散的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能統一到一個專門的機構作為政府機構依法行使各種管理只能、監督及指導職能,并對不同形式和內容的保障及保險進行協調。

其次,管理機構不參與各種形式基金的經營活動,為了使得監管體系本身具有更強的制約機制,還應該考慮建立和發展其他的監督機構。

最后,對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的監管重點應該集中于金融和財務方面。為了防止營私舞弊的行為,應該將財務公開化,并且進行績效評估和嚴格的處罰制度。

總之,要堅強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就要加強基礎管理和監督檢查,保證專款專用,嚴禁擠占和揮霍浪費。使社會保險基金能夠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是廣大人民收益,更好地保證和推動我國社會經濟各方面更好更快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鄭功成.社會保障學[M].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00.

2、李連友.社會保險基金運行論[M].西南財經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第6篇

1.資本充足性要求

各國對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金都作了限定,不僅開業時必須達到一定的規模,就是在營業中,也要求保持資本的最低限度。如韓國1989年將人壽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金從2億韓幣提高到100億韓幣,將非壽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金從3億提高到300億韓幣;日本1996年保險法把設立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金從3000萬日元調高到10億日元;德國人身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限額不得少于300萬馬克;在美國紐約州,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須經常維持的最低資本金為200萬美元,其初期資本則為最初資本的兩倍或400萬美元,相互人壽保險公司必須經常保有的最低資本金為10萬美元,但是初期的資本需要15萬美元的現金;歐盟的保險監管局還以收入指數和償付指數兩個指標來要求保險公司展業的規模與自有資金保持一個適當的比例,以保證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2.償付能力邊界

現在有許多國家都采取了償付能力邊界的管理模式,將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額度與規定的最低償付能力標準相比較,來評估其經營狀況。以最具代表性的英國為例。英國保險監管局對壽險業務和非壽險業務的最低償付能力有不同的規定。①經營壽險業務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標準為以下兩項之和:第一項為責任準備金的4%、1%或0%,百分比根據不同的業務種類的資本保證金來確定;第二項為風險資本(即保險金額與責任準備金之差)的0.3%.②非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標準有兩種計算方法,兩者以高者為準。一種是以上一年的保費收入為基礎。上一年保費收入低于或等于1000萬ECU的,最低償付能力標準為上一個年保費收入的16%乘以已發生賠款凈額與已發生賠款總額之比;上一年保費收入超過1000萬ECU的,則為上一年保費收入的18%乘以已發生賠款凈額與已發生賠款的總額之比。另一種是以過去三年的已發生賠款額為基礎。過去三年已發生賠款平均額小于或等于700萬ECU的,最低償付能力標準等于平均額的23%乘以已發生賠款凈額與已發生賠款總額之比;平均額超過700萬ECU的,則將700萬的26%與超過部分的23%之和,乘以已發生賠款凈額與已發生賠款總額之比。如果保險公司成立的時間不到三年或經營的險種不到七年,則以所經營的年份計算。

3.負債管理和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負債管理主要是對準備金的管理,包括未決賠準備金和壽險準備金。各國法律通常都對準備金的提取比例做出明確的規定,要求保險公司必須提足各種準備金,若提取比例低于規定,保險公司必須做出合理的解釋并采取相應措施達到規定的比例。而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則是側重于資產和負債的對應管理,將資產和負債按其現金流和風險特點進行組合分類,利用凸性和期間等預測性指標對資產和負債的組合類別進行分析,然后將期間和凸性匹配的資產和負債結合起來管理。在此過程中,用模型對可能產生的后果進行預測,從而修正可能出現的偏差。主要分析方法有:①現金流測試,采用動態模型對壽險公司未來的資產負債狀況進行分析,分析其預測與期望之間的偏差;②動態償付能力測試,模擬在不同利率下的現金流狀況,從而找出可能影響公司長期財務狀況的因素。資產負債管理主要是使保險公司投資的現金流入與賠款的現金支出相匹配,以控制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保持公司經營的財務穩定性。

4.資金運用渠道。

資金運用實際上就是對保險資產作出合理的分布。一般說來,各國法律大都不對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作直接的規定,保險公司可根據業務經營情況自主地決定保險資金的投資方式,但多數國家禁止或限制將保險資金投資于流通性較差和風險較高的領域,如非上市公司的股票、非抵押或非擔保的貸款等,在此前提下,對某些類別的資產的數量和質量加以限制,力求資產投向多樣化,資產規模分散化。①對投資于某種形式的資產的最高比例加以限制。如日本規定投資國內股票不能超過總資產的30%,房地產投資不能超過總資產的20%,外匯資產不能超過總資產的30%,信用風險高的貸款、公司債不能超過總資產的10%,金銀、期貨方面的投資也不得超過總資產的3%.②對持有每一公司證券數量的限制,以避免保險公司資產運營與某一公司存在過度關聯,也可以防止市場的壟斷。如美國的壽險公司持有的每個公司債券的總額不得超過其認定資產的5%,對每一抵押貸公司債券的投資不得超過其認定資產的0.1%,投資于每一企業的優先股不得超過其認定資產的2%.

5.財務報告、財務檢查

各國保險監管部門一般都要求保險公司定期以報告的形式向保險監管部門做出經營情況的匯報。報告不僅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財務報表,還包括由指定的注冊會計師提交的審計報告和由獨立精算師出具的精算報告。監管者根據報告提供的信息,對保險人的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利潤率、現金流量、財務杠桿和流動性等進行評估,分析公司風險管理系統、管理信息系統等內控制度的充分性以及投資組合的質量和準備金提取的充足性,以發現需要引起注意的保險人。

財務檢查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通過連續收集保險公司分散的匯總的報告和統計數據,按一定標準和程序進行審查核準、動態分析,檢測評價保險公司的現狀和發展趨勢。現場檢查主要根據非現場檢查的結果或保戶的舉報,現場稽核保險人,查證問題,追查原因并限期改正。

6.保險監管信息系統(IRIS)

美國全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制定了一系列指標,包括所有者權益增減率,投資收益充足率、盈余調劑比率、產品綜合變化率等十二個指標,并根據每年的實際情況確定每一比率的正常區間。每年NAIC用保險公司提供的財務報表計算IRIS指標,若指標的值落在正常區間內,就意味著公司通過IRIS統計階段,也就是通過了IRIS監測;若有四個或四個以上的指標超出正常范圍,或盈余調劑指標顯著增加或減少,或對某一分支機構的投資大于公司的總盈余,則意味著沒有通過IRIS統計,NAIC將實施下一步驟——IRIS分析階段,用一些數量和質量指標進一步分析保險公司的財務報表數據,并根據分析結果給出四個優先級別。若某一公司的IRIS結果顯示異常,則NAIC會將此結果通報該公司注冊地的主管機構,以及該公司開展業務的其他州,因此若IRIS結果不佳,通常意味著要受到所在州保險監督機關的進一步調查。IRIS指標體系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了初步監管,對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的預防和控制起了有效的警戒作用。

二、對我國保險財務監管的借鑒

1.資本金要求要落實到位,使資金規模與業務規模相適應。我國《保險法》第97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數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但實際上,就連在中國市場上享有壟斷地位的中國人壽都不能完全符合此規定。如1997年,當時的中保壽險公司實收資本8億元,資本公積11.8億元,但保費規模卻在300億元以上。資本金仍償付能力之根本,無視自身資本實力盲目擴大業務規模,嚴重增大公司的財務風險,無疑是在玩火。因此,對保險公司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不應只作法律上的規范,而應加強實際監管和控制,使保險公司的資本無論是開業時還是經營中,都滿足法律規定的標準。

2.償付能力監管應成為財務監管的重點

《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中對財險公司和壽險公司分別規定了最低償付能力標準,財險公司的每一標準都與上一年的自留凈保費收入相聯系,壽險公司的每一標準與其實際負債掛鉤。但是規定并沒有被很好地執行,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依然薄弱,如中國人壽1997年度的最低償付能力數值的負值,平安公司同一指標標準與最低標準也有7.79億的差距。省級以下的分公司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均為零,資本金、公積金由總公司掌握,只核定部分營運資金給分公司,造成這些公司無法按法規確定自留保費和提足準備金,沒有償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風險選擇的意識,掛賠現象嚴重,總體償付能力缺口驚人。保險公司承擔著廣大被保險人可能發生保險事故而引致的賠償或給付責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夠的償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險人的安全,增強消費者的信心。因此保險監管應加強對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的考核,在我國實際國情的基礎上,參照國際慣例,改善目前最低償付能力的計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學化、合理化,確保保險公司對所承擔的風險具有足夠的賠償或給付能力,保證公司良好的財務穩定性和較高的置信度,一旦發現償付能力不足,立刻采取諸如辦理再保險、轉讓業務、增加資本金、調整資產結構或是限期整頓、停止部分業務、直接接管等補救措施,重新塑造保險公司的財務信用體系,以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促進保險公司的健康發展。

3.適當拓寬資金運用渠道,加強對資金運用的監管

我國近年來通貨緊縮的局面一直沒有改觀,數次降息之后,保險公司的利差倒掛現象越來越嚴重,而保險公司在資金運用上過于依賴銀行存款,又使得利率風險增大,產品定價極為被動,而且由于缺乏與長期負債相匹配的長期投資,資產與負債在期限上出現配比失衡。另外由于保險市場的無序競爭,使得保險公司的承保利用率已降至臨界點,這種現象持續下去,將使保險公司難以保持足夠的償付能力,甚至出現保費收入越多,償付能力越低的情況,因此,放開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就顯得很有必要。但由于目前我國宏觀金融環境還不夠完善,各方面的改革還沒有到位,所以資金運用方式的選擇還要慎重,做到逐步放開,審慎適度,保證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的統一。同時借鑒國際通行的監管方式,加強對資金運用的監管,限制高風險投資的比例,規范資金的流向,力求保險資金的運用在方式上靈活合理,在風險控制上安全有效,在收益上穩定可靠。

4.改善財務報告和財務檢查的手段和方法

目前我國無論是財務報告還是財務檢查在制度上都存在著很大的漏洞。如報送報表不及時,信息傳遞滯后;財務數據不完整,未經獨立審計師審計,無法保證真實性;會計制度與國際慣例脫節,難以實現信息的標準化;未實現監管信息電子化,信息收集的效率低下;現場檢查只注重合規性檢查,忽視安全性檢查和風險評價,實際績效大打折扣;監管隊伍的素質還有待提高等等。財務報告和財務檢查作為保險監管的基本手段,本應在監管過程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卻因為一些人為的因素降低了實際效果。因此有必要改善財務報告和財務檢查的方法體系,避免沿襲以往的錯誤做法,建立監管信息的電子化系統,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實現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充實監管機構的人才,提高監管人員的素質。只有這樣,才能使財務報告和財務檢查真正成為衡量保險人經營狀況的有用的工具。

第7篇

一、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的發展

現代中國保險市場的對外開放開始于80年代初,最早是日本三井海上火災保險株式會社、安田火災海上保險株式會社等于1981年在北京正式設立代表處。[2]1992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頒布了《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后,大批的境外保險機構蜂擁而至。到1995年10月底,已經有13個國家和地區的77家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在中國的北京、廣州、上海、大連等地共設立了119家代表處。[3]到1999年底,這一數字又有大的發展,中國已經批準了4家中外合資報保險公司,11家外資保險公司的分公司,另有4家中外合資保險公司、1家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正在籌建;[4]已經有17個國家和地區的113家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的14個城市設立了196家代表處。[5]截至1999年底,外資保險公司在華總資產達44億元,保費收入18億元。[6]

外資保險機構為什么對進入中國如此地熱衷呢?原因有兩個。一是在外資保險機構的本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都比較成熟,保險市場同樣不例外。激烈競爭的結果,已經使很多的發達國家保險市場漸趨飽和,進入微利期,要想在這樣的市場上取得比較大的發展是很困難的。這樣,資本的本性使其竭力尋找哪怕只高一點點的利潤,發達國家的很多保險機構便紛紛尋求由國內轉向全球,特別是試圖在還有很大開發潛力的發展中國家占有一席之地。二是中國巨大的市場吸引力。從保險深度的實際比較來看,發展中國家的保險深度大之上在4%左右。依此為標準,我國1996年度68593.8億元的國內生產總值,應該有2743.8元的保險總需求。然而,1996年我國實際保費收入僅756億元,還有約1969億元的保險需求沒有得到滿足。可見市場之廣闊。以年均國內生產總值增長8%計算,2000年的保險總需求將達3732.8億元。這就使得國外各著名保險機構紛紛垂涎中國市場,想在市場的過程中占有一席之地。[7]

下面以一些具體的例子介紹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的發展經營情況。

美國友邦保險公司是第一家在中國開展經營性保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分公司。1992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其在上海設立分公司。根據《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營以下三項業務:(1)境外企業、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財產保險和與其有關的責任保險;(2)外國人和境內個人繳費的人身保險業務;(3)上述兩項業務的再保險業務。[8]我國首先選擇這家保險公司在上海營業是有原因的。美國友邦(AIA)是美國國際集團(AIG)的成員之一,該集團擁有資產總值近1150億美元,在全球130個國家和地區設有400多家分支機構,業務網絡遍及世界主要地區,在香港和東南亞,該公司也是最大的人身及產物承保公司,牢固地確立了“第一流的壽險公司”的地位。到1995年,上海友邦共有員工300多熱,同時組織了一支由4000多名營業員組成的壽險營銷隊伍,運用AIA的工作原則和方式,把國際做法引進上海市場,在上海保險業刮起了強勁的“友邦旋風”,帶動中國本土的保險企業紛紛進行了行銷方式的重大變革。[9]上海友邦的經營業績也是很顯著的。被批準的第一年,1992—1993會計年度,報廢總收入1928萬元,到1995年,全年保費收入就達4.15億元。1995年,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AIG有在廣州分設了經營壽險的美國友邦保險(廣州)有限公司和經營財險的美亞保險公司。[10]

英國塞奇維克咨詢公司是英國最大的保險經紀人,勞埃得承保人,是歐洲最大、世界第二的保險經紀公司。早在1981年7月,該集團就在北京設立了辦事處,1993年5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意其在北京設立“塞奇維克保險與風險管理咨詢(中國)有限公司”,成為最早在中國營業的外資經紀公司,也是前幾年唯一有資格進行保險經紀活動的外資公司。[11]

二、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監管

外資保險機構的發展中也有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數字表明,1998年境外保險機構駐華代表處、未獲準入的境外保險公司、境外經紀公司及其它保險咨詢顧問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保險經紀業務手續費收入月4.2億元人民幣(據稱,這是一個非常保守的數字。)[12]在這種情況下,加強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監管顯然是非常必要的。

1.有關當局已經采取的監管舉措

1999年12月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成立之前,保險業作為金融業的一部分,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主管機構統一進行監管的。由于整個保險業的起步較晚,對人行來說,保險監管相對于銀行監管居于次要的地位,保險監管職能客觀上有被弱化的傾向。監管工作中重審批、輕管理,主要的工作是忙于審批新設企業和機構的資格與經營范圍限制。而對具體的市場情形,如保險條款、非律規定是否符合保險原則和奉獻水平,監管人員很少進行科學的測算與核實,致使一些保險企業自行開發的險種或者報來即批,或者根本不報批。[13]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成立后,專門負責對保險業進行監督管理。有了專門機構,有了專門人員,對保險業的監管就有所加強。保監會首先從混亂的保險中介市場的清理整頓入手。1999年3月10日、11日保監會召集在華營業的各保險公司和在華合資保險代表處負責人,召開“清理整頓保險中介市場動員會議”。1999年3月30日,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公告,嚴禁境外保險機構非法從事保險及其中介活動。5月10日,保監會責令英國塞奇威克保險與風險管理咨詢服務(中國)有限公司停業整頓三個月。保監會指出塞奇維克存在以下問題:超范圍經營,違規像集團公司上交管理費;資本金不足,高級管理人員未經有關監管部門進行資格認定,違規核銷應收帳款等。9月9日,保監會通告,宣布撤銷英國怡和保險顧問有限公司北京代表處,取消其首席代表的任職資格。[14]保監會的以上舉措,有力地整頓了保險中介市場的混亂情況,有助于整個保險業健康地發展。2000年4月,保監會有嚴肅處理了北京安邦保險公司等兩家保險公司;[15]2000年6月12日,保監會又宣布對三家嚴重違反有關保險法規的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處予以撤銷。[16]

2.現有的監管法規

依法監管,是法制的一個基本要求。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監管更應該如此。這方面的依據首先是《保險法》關于監管的規定。不過,保險法的規定比較原則,而且適用于整個保險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和后來的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作為監管機構,曾了不少的具體監管規定。1992年,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1999年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在聽取多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了《外資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2000年3月了《保險公司管理辦法》,這三個文件是目前對外資保險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的主要法規。另外《境外保險機構財務管理辦法》的制定工作也已經完成,[17]并在《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制定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已報國務院批準。[18]

3.監管的具體方面

(1)準入監管

一般來講,有與保險也是經營風險的行業,各國政府對進入保險市場均有較為嚴格的規定,以避免由于進入者資本實力、管理經驗不足而引起的保險機構的停業,導致社會的波動。從一個國家來講,保險市場得準入應著眼于整個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社會大眾的需要。具體操作上,我們國家的《保險法》維保險業的市場準入規定了最低標準,在堅持產壽分業經營的前提下,在全國范圍內經營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于5億元人民幣,在特定區域內開辦業務的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對外資保險機構的選擇,標準一般會更高一些,要求進入本國經營的外國保險機構本身在國外的經營業績良好,有著雄厚的實力和良好的信譽。外在保險機構的市場準入需經中國主管部門逐案審批,從最初批準的沒夠友邦等公司的情況來看,管理部門為了讓進入本國的保險公司能起到應有的作用,對他們適用的標準還是很嚴格的。[19]但是,在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情況下,需要給與外國眾多的保險公司以市場準入,適用什么樣的標準還是一個尚不明確的問題。

(2)財務監管

對外資保險機構財務監管的目的在于保證該保險機構具有財務償付能力。雖然經過審批準入的外資保險機構大都實力雄厚,但仍不能排除其經營中喪失償付能力的可能,對其進行財務監管是十分必要的。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為此專門制定了《境外保險機構財務管理辦法》,不過該辦法尚未,作者也未能得其詳,下面僅從一般財務監管的角度稍加分析。第一,償付能力的標準。《保險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保險企業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償付能力,保險企業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于金融監管部門規定的數額,低于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傳統上,如果一家保險公司想保證足夠的流動性或償付能力,其資產總額必須超過其負債總額。這一觀念1946年首先在英國推行,并堅持產線公司的資產總額必須超過其負債總額達保費收入20%多,這一標準被很多國家所接受。[20]中國具體掌握的標準上不得而知,但是保險法的之一規定在其它法律法規對外資保險機構的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是應該適用于外資保險機構的。第二,準備金。保險公司必須有足夠的準備近來履行合同中的義務,制定合理的準備金是監管部門的主要職責之一。制定準備金的標準應該考慮保單的種類和期限等,使保險人在保證有足夠償付能力的前提下還可以進行健康的、充滿活力的競爭。制定出的準備金標準應該同時適用于內資和外資保險機構。第三,資金運用。投資管制是保證償付能力和維持保險公司準備金的一個有力武器。限制某些不正當的投資風險,并相應確定保險基金投資范圍與投資比例要求是很必要的。1999年末,中國保監會對保險業的投資范圍特別是向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做出了規定。外資保險機構在中國其他金融部門的投資應該受到特別的注意。

(3)產品監管

由于一般人可能無法了解保險產品的實質,可能會有保險人在單方面制定條款時隱含一些不利于被保險人的責任免除條款等,對保險產品的監管就是必要的。而且,外資保險公司往往借助外國的經營經驗,涉及出一些中國公眾所不熟悉的新產品,對這類保險產品根據保險原則和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監管就顯得更為重要。第一,保險條款申報審查。在很多國家,監管機構都要求保險人必須將構成與保戶之間合同關系基礎的文件呈報審核,如保單、保險條款、投保書等各種保險合同要件。我國保監會也要求各保險機構包括外資保險機構將這些文件報審。第二,費率制定。有監管機構來管制費率的做法是一種消費者最終保護措施。一般來說,把費率定在最高限制內好讓基本的風險有足夠的保險并使保險公司有起碼的利潤,以確保費率足夠單不過量,并不存在不合理的歧視性,而是消費者“買得其、買得到、并受公平待遇”。[21]

(4)業務監管

業務監管的目的是保護社會公眾免受保險人的不合法或不到的行為所帶來的不合理待遇,并保護公平競爭。第一,分業經營。與當今世界銀行、證券、保險日益走向混業經營的趨勢不同,我國不但強調各金融行業分業經營,在保險業內部也強調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分業經營。《保險法》規定:“同一保險人不得同時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這一規定也適用于外資保險機構。1995年,AIG在廣州設立分公司的時候,就分設了經營壽險的美國友邦保險(廣州)有限公司和經營財險的美亞保險公司。[22]第二,合同的定理和旅行。保險業開展業務活動可能存在三個渠道:保險經紀人、保險人、和直銷業務員。對保險業務秩序的監管就是通過對經紀人、人、與業務員的執照管理和業務活動監管達到的。我國《保險法》第二章對財產保險、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履行坐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并于1996年了《保險人管理暫行規定》(1997年修訂為《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1998年2月又了《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定(試行)》,對這些主體的任職資格、業務活動等做出了法律規定。但是,中國保險業最混亂的地方就是保險中介市場,特別是經紀人市場。外資保險機構由于缺乏本地資源,就招募了大批業務員、保險經紀人,但對這些人管理上往往跟不上,造成了中介市場混亂。一些未獲批準進入市場的外資保險機構也通過各種方式參與到中國市場的經營活動中來。從本文第一部分介紹的整治情況,我們就可以看出這種監管是多么必要了。

三、完善對外資保險機構監管的建議

1.關于統一監管

統一監管是指保險監督委員會對國內和外資保險機構實施統一的監管,在監管上不再去分內自與外資,都適用一樣的法律,實施同樣的標準。這是許多外資保險機構的愿望,也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的監管要求。一家外資保險機構駐北京代表處的首席代表指出:作為外國保險公司關心的問題首先就是對外資保險機構不應設置特殊的法規和規定。獲準在中國營業的外國保險公司應該和中國國內的保險公司一樣遵守相同的法律和規定,如果特殊規定太多,整個法律體系就會變得透明度不高。[23]在這樣的市場也不利于開展充分的市場競爭,中國保險業也就不能夠盡快走向成熟、走向世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根據關貿總協定的有關規定和原則,仍然將內資外資保險機構明確地區別開來實施不同的法律和監管標準,也將是不被允許的。在世界貿易組織開始談判金融服務自由化協議的時候,給與國外、國內公司相同的待遇就被認為是一個關鍵因素。[24]1997年12月達成的《金融服務協議》在市場準入和平等待遇方面取得了重大進展,特別是在保險行業。[25]市場開放的結果必將是統一的監管,統一的監管將帶來公平的競爭環境。實際上,中國已經在某些方面實施了內資外資的統一監管,整體的統一監管計劃似乎也隨著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步伐的加快而變得很有希望。2000年3月頒行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就沒有區別內外資企業而同樣適用。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呈遞已近一年的《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至今尚未獲得國務院的批準似乎也可以說明一些問題。[26]

2.關于放松監管

在國際上,減少對保險業管制的呼聲越來越高,“所有新興市場的監管者都意識到了改進其監管制度的必要性”。[27]特別是歐盟的“歐洲1992”計劃實施后給歐盟各國保險市場帶來的巨大變化和成功,更使全球出現了放松對保險業監管的呼聲。1994年7月1日起,歐盟建立統一大市場的第三代決議開始實施,這些決議關于保險行業的三個核心部分是統一歐洲共同體的營業執照、實施本國監管原則、取消對保險業的高度監管。歐盟各國開始把對保險公司的監管限制在對償付能力的監管上,保險任何被保險人可以自由協商保險價格和保險條款,過去通常實施的獲得事先批準的要求已經不復存在。減少監管思想的逐步實施使歐洲保險市場進一步一體化,許多國家尚不發達的保險市場得到了迅速開發。[28]那么,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需不需要跟隨這股國際潮流呢?在中國的外資保險機構也有些人提出了適當放松監管的要求,前面提到的那位外資保險機構北京代表處的負責人就希望“進入中國的外國保險公司應該自主決定經營多少保險產品”。[29]本文作者認為,由于中國保險市場的真正形成實踐還很短,在改革前,中國的保險公司更像是一種官辦的事業,而不是市場主體。在目前中國保險各個方面都還很落后的情況下,不宜放松監管。現在的問題是,我們還不知道怎么監管,市場剛剛形成,還很混亂。也許經過一段時間的整頓清理之后,形成了比較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在某些方面如保險產品的設計等上面,可以適當放松監管,更多地讓市場的力量說話。但是,在目前階段,我們應該研究歐美國家保險監管的經驗和教訓,以便日后為我所用。

3.關于行業自律

保險行業監管是保險監管的一個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它是依靠各保險組織共同達成的自律協議,相互監督、按規經營的一種形式。實踐證明,它對維護保險經營秩序,發揮了很好的作用。在英國,就主要依靠行為自律管理,維系了保險市場秩序的穩定和安全。我國也出現了一些行業自發組織的自律,如1997年上半年,北京、福建、湖北、山東等地紛紛成立保險同業自律組織,制定公約,防止不正當競爭;1997年9月,全國13家中資保險公司的負責人匯集北京,簽署了我國第一個全國性的保險行業公約。[30]本文作者也認為,組織全國性的保險機構自律組織并將外資保險機構納入其內,讓這種更具彈性和活力機制在市場充分發揮作用的前提下承擔某些監管和風險防范職能,是可行的,也是符合統一監管的發展方向和要求的。至于讓外資保險機構自性組織自律阻止則是不可取的,這樣無異于加劇本來就不夠統一的保險市場。

第8篇

[關鍵詞]條款費率,監管,公眾利益,產品創新,償付能力,信息披露

保險條款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關于保險權利義務的約定,是保險合同的核心內容。由于保險合同是一種定式合同,一般而言,條款由保險公司單方面制訂,且內容復雜,專業性強。保險費率是特定保險險種中每個危險單位的保險價格。為避免投保人接受不公平的條件,保護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權益,也為減少保險公司因競爭壓力對投保人作出不合理的承諾和防止保險費率上的惡性競爭,確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部分國家(地區)保險監管機構對保險條款費率進行嚴格監管,也有的國家(地區)對保險條款費率放松監管。

一、從監管理論分析保險條款費率監管的動因

(一)公眾利益理論

監管的公眾利益理論認為,政府監管主要是尋求修正源于市場失效的資源誤配,進而對社會福利進行再分配的一種機制或方法。人們購買保險是為了通過交納固定的保費獲得未來的保險保障,保險條款費率是否合理科學,直接影響到保險客戶的利益。保險客戶交費在先,保險公司賠款或給付保險金在后,保險公司能否依據條款履行合同承諾,關系到社會福利和公眾利益。在完全競爭的市場條件下,保險經營主體能自由進入和退出,不存在進入和退出障礙;買方和賣方都具有完全的信息,不存在信息不對稱;所有的賣方以同樣的價格提供同質的產品和服務,價格和價值不偏離。在這種市場條件下,由于市場“看不見的手”的作用,保險公司的要價(邊際收入)會趨于邊際費用,達到社會資源最佳配置和社會福利最大化。但理想的完全競爭市場實際是不存在的,市場并非萬能,市場失靈問題難以避免。如不合理條款費率對消費者利益可能造成侵害,還容易產生外部效應,一種產品的問題可能造成消費者對其它產品的不信任,嚴重的還可能引發連帶效應或集中擠兌。市場中還存在“免費搭車”問題,在不成熟的保險市場中,客戶從眾心理嚴重,對保險條款費率不加以研究,對自身的利益漠不關心等。市場失靈也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破產和償付能力不足,損害廣大被保險人利益。為了保護公眾利益,維護保險體系的安全和穩定,政府有必要對保險條款費率進行監管。

(二)信息不對稱理論

信息不對稱理論認為,只有完全競爭的市場,買者和賣者才可能擁有與交易有關的充分信息,但這種條件是不存在的。況且,保險業是一個特殊的行業,一般而言,保險條款費率由保險公司單方面制訂,保險公司根據自己積累的信息、數據,利用自身的專業優勢,設計條款費率時更多考慮自身的利益,客戶只有買與不買或買何種保險產品的選擇。為確保保險合同的嚴密性和科學性,保險條款往往復雜難懂,保險費率的精算更不是一般社會公眾所能做到的。客戶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資信狀況也往往了解甚少。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風險情況的掌握遠不如保險客戶,很大程度上依靠客戶“如實告知”,現實中存在較多的客戶有意無意地隱瞞保險標的的真實狀況,逆選擇問題突出,有的甚至惡意騙賠。為防止保險公司以信息資源優勢侵害客戶利益,必須有一個代表公眾利益的監管機構對保險業進行監管。為減少和控制保險客戶利用對保險標的的信息優勢欺詐保險公司,也必須由監管機構加強對保險產品的科學性和嚴密性及產品銷售環節的內控進行監管。

(三)破壞性競爭理論

破壞性競爭理論認為,在市場不成熟的情況下,市場主體往往存在破壞性競爭行為。破壞性競爭主要表現為兩種方式:過度競爭和價格不適當。保險業的過度競爭會使成本不合理攀升,產品價格與承擔的風險責任嚴重不匹配,產生經營虧損,削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侵害公眾利益;價格不適當,不論是價格太高或太低,都會對公眾產生直接或間接的不利影響。從保護公眾利益和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出發,有必要對保險條款費率進行監管。

二、國際上保險條款費率監管的幾種模式及啟示

(一)國際上保險條款費率監管的主要模式

由于各國(地區)的市場條件和監管理念差異,對條款費率的監管采取不同的模式。從世界范圍看,保險費率及條款監管制度大體可以分為3種模式:以市場自律為主導的松散型模式、以政府監管機構為主導的嚴格型模式以及兩者兼而有之的混合型模式。松散型模式指國家一般只規定保險公司有一定的接受檢查義務和資料公開義務,而對其經營不直接進行干涉,松散型模式以英國及我國香港地區為代表。嚴格型模式指國家頒布了完善的保險監管法律、法規,保險監管機構也有較強的權威,對保險公司的整個經營過程和全部經營活動進行具體而全面的監管(如統一保險市場的條款和費率),嚴格型模式以改革之前的日本、德國為典型。混合型模式指國家以法律形式規定保險業的準入條件,規定保險公司從業遵守的準則,對某些重大事項進行直接監管,混合型模式以美國、韓國及我國臺灣地區為代表。

英國:采取松散型模式。該模式的特點是重點監管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避免保險公司經營失敗、破產,損害廣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險條款費率由保險公司制定,不受任何監管和控制。英國的保險市場具有高度的競爭性,其監管機構注重發揮市場自身的調節作用,促進競爭,強調市場效率。主張承保條件、承保費率自由競爭。

日本:采取嚴格型模式。以前日本的保險法對保險條款費率有嚴格的規定。日本的保險公司作為保險費率算定會的會員,有義務遵守算定會厘定并經大藏大臣認可的費率。隨著日本新《保險業法》的頒布,從1998年7月1日起,廢除了保險公司必須遵守算定會費率標準的規定。算定會只提供純費率,保險公司在純費率的基礎上,依據公司的經驗數據和管理水平擬訂附加費率。純費率加上附加費率構成產品費率,保險商品仍須送交金融廳審核后才能開始銷售。金融廳對保險商品條款和費率進行實質性審查,而對于商業保險領域的商品則采取核備制。由于算定會提供的純費率是在全國保險數據的基礎上精算出來的,如果保險公司不使用,應向監管部門說明理由。說明日本保險監管機構對費率依然實行監管和調控,并非放任自流。

美國:采取混合型模式。美國的保險監管是通過州監管當局來實施的,各州制定保險監管法律,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在統一各州保險監管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各州保險法內容上已無多大差別,對條款費率的監管采取審批制和備案制。保險公司的條款費率必須報監管機構審批或事前備案,也有產品采取邊呈報邊使用的事后備案制。如紐約州的車險條款費率實行審批制,監管機構不僅對公司提出的費率進行審核,還要對條款的可讀性進行審查。

(二)國際保險條款費率監管模式的啟示

1.對保險條款費率采取何種監管模式,取決于市場條件。在接近完全競爭的較成熟的市場條件下,市場機制完善,保險經營主體、消費者理性成熟,償付能力監管到位。保險產品將適應市場的需求而極為豐富,信息透明,消費者可以獲得且有能力去挑選適合自己的產品,同質保險標的的平均損失率對保險費率驅動起決定性作用。在這種情況下,放松乃至放開條款費率監管都具有可行性。如英國,首先是有自由開放的市場經濟環境,崇尚自由競爭;其次是有發達的經紀人制度,英國90%以上的保險業務是由經紀人介紹成交的,能夠通過經紀人在紛繁復雜的保險條款費率組合中選擇最經濟的一種;再者,在監管手段上有完善的數據搜集系統、償付能力監控系統和法定會計制度,監管機構可以及時了解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狀況,對償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及時予以處理。

2.從全球監管來看,為適應經濟全球化,對條款費率的監管呈放松監管的趨勢,逐步走向市場化,由事前監管為主向事后監管、由合同條款和價格監管向償付能力監管為主轉變。但在強調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同時,仍實行適度的政府干預,解決市場失靈問題,市場化不等于完全自由化,不等于放任自流。

3.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不斷發育成熟,公司治理逐步完善,內控逐步健全,保險公司能夠真正以“經濟人”理性經營;保險信息披露增強,保險客戶日益成熟,能夠理性選擇公司和產品;保險中介市場不斷發展,保險中介能夠真正幫助保險客戶做出正確投保選擇;償付能力監管逐步到位,能夠及時預防和處置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出現的問題。我國未來保險監管的發展方向應是逐步放松對保險條款費率的監管,促進市場競爭,增強市場活力,提高市場效率。但目前我國保險業處于初級階段,市場參與各方不成熟,市場失靈情況多,資源配置效率不高,保險公司非理性經營行為仍較普遍存在,中介市場不發達,投保人對條款費率缺乏足夠的了解,償付能力監管尚處于探索階段。如果放松條款費率監管,可能導致產品價格上的惡性競爭,也難以保證條款費率的公平性,被保險人的利益難以保障,保險公司也可能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甚至破產,所以,盡管條款費率的監管費時費力,監管成本高,從長期來看,監管也難以左右費率的走勢,但在較長的一段時期內,仍有必要對保險條款費率制訂和執行進行必要和足夠的引導和干預。

三、我國保險條款費率制訂及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2003年之前,我國主要險種的條款費率由保險監管機構制訂,其他險種的條款費率由保險公司制訂,報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從2003年1月1日起執行的新《保險法》規定,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管機構審批,審批的范圍和具體辦法由監管機構制定。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管機構備案。恢復國內保險業務20多年來,我國保險業為滿足社會對保險的多樣化、個性化需求,不斷研制開發保險新產品,保險產品體系初步形成。但部分公司保險條款費率的制定和執行仍存在一些問題。

(一)產品雷同多

由于保險產品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新產品一經面世,很容易被競爭對手模仿,造成有的公司對產品開發重視不夠,投入開發成本少,采取“拿來主義”的辦法,照搬照抄,或對保險責任和費率簡單微調,市場上產品雷同現象多,不能完全滿足市場上差異化、個性化的保險保障需求,特別是面向“三農”的保險產品嚴重不足,因產品“拿來”容易,抑制了產品創新的積極性,也挫傷了創新產品的公司的積極性,不利于保險市場的繁榮,也不利于保險公司創新人才的培養和核心競爭力的提高。

(二)相當部分產品適銷性差

產品設計方面存在市場營銷理念不足的問題,往往“以我為中心”,片面強調風險控制,條款中責任范圍窄,羅列眾多除外責任,造成產品不能適銷對路,在一些責任險產品中表現得尤其突出。由于產品設計的職能主要集中在總公司,保險分支機構對產品創新的積極性不高,市場需求信息不能及時完整地反饋到總公司,產品開發方面存在市場調查和可行性論證不足和上下脫節、供需脫節的問題,雖然各公司向監管機構備案的產品數目眾多,如產險公司報備的產品有1000多個,但真正適銷對路的產品少,遠遠不能滿足市場的需求。

(三)有的產品條款通俗性不夠

條款內容復雜,專業術語多,晦澀難懂,投保人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保險展業人員對條款進行解釋說明,如果展業人員自身素質不高或因利益趨動不盡職履行說明義務,則容易造成誤導,埋下日后糾紛的隱患。特別是面向“三農”的產品與在城市銷售的產品未加以區分,通俗性不夠,農民看不懂,難以激發市場需求。

(四)有的產品定價不合理

一是有的產品定價高,多年的賠付率處在低水平,而且屬小額分散險種,經營效益穩定,不會產生巨額風險,而有的險種連年虧損,產生不同險種的客戶保費的交叉補貼,造成不公平。對于高賠付的險種,有的公司進行嚴格限制,有的干脆“一刀切”,不經營該項業務,制約了業務的均衡發展。二是有的相同險種在不同公司之間的條款差異化不明顯,但價格差異懸殊,且價格高低與公司服務質量沒有明顯相關性。這些情況容易引發違規經營,對價格虛高效益好的險種進行返還或支付高手續費,相同險種不同公司之間費率差異太大,費率高的公司的產品銷售困難,也容易導致費率上的違規打折。

(五)有的條款費率執行隨意

有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人員依法合規經營意識不強,在執行經總公司精算制訂和經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的產品方面存在較大隨意性,依照核保人員主觀判斷任意擴展責任和調整費率,有的總公司內控不嚴,在內控方面為違規行為留下操作空間,造成市場的無序和過度競爭,導致市場資源浪費,使保險價格在資源配置中的杠桿和信息功能受到干擾而扭曲,使行業發展出現高增長和低效率并存的狀況。

上述問題存在的原因錯綜復雜,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產品創新的激勵機制不健全。由于產品同質化嚴重,價格競爭占主導地位,引發一系列違規問題、內控問題、效益問題。造成保險產品創新不足既有企業內在的原因,也有外部原因,在制度設計上對產品創新的激勵和引導功能不足,缺乏對產品創新的保護機制。二是償付能力監管的作用有待進一步發揮。目前保險市場中最突出的問題是公司經營中盲目擴展責任、隨意降低費率和從其他渠道套取資金支付高手續費、高返還等問題屢禁不止,監管機構花費大量的監管資源去查處,但收效甚微,治標不治本。這些惡性競爭的結果必然會從財務數據中反映出來,通過加強對公司財務真實性的監管和償付能力變動情況的監測,對償付能力惡化的公司及時采取懲罰性措施,可以引導公司更加理性經營。三是市場約束機制不完善。成熟的保險市場,市場約束與市場監控在產品管理中承擔很大一部分責任。在市場約束機制下,信息披露加強,產品同時接受眾多潛在監控主體的監控,主體包括:投保人、同業公司、行業協會、中介機構、評級機構等。目前我國保險市場透明度不高,信息披露不充分,市場約束機制的作用還發揮不充分。

四、加強我國保險條款費率監管的對策建議

(一)從制度上鼓勵產品創新,增強保險產品創新動力

一是對于新開發的產品規定適當保護期,保護創新公司的創新利益,避免同業不投入創新成本照搬照抄,挫傷公司產品創新的積極性,改變一家公司承擔創新成本,整個市場分享創新利益的不公平局面;二是經過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的新產品,規定其保障范圍和保險費率應作為同類保險產品的基礎保障范圍和基礎費率,各保險公司開發的與新產品保障功能類似的產品,應統一使用該基礎保障范圍和基礎保險費率,也可根據市場需求適當擴展保險保障范圍并同時合理提高保險費率,但不得縮小保障范圍或降低費率,也不得以增加特約條款等方式變相降低費率或采取其他規避管理的方式;三是通過向各保險公司收取一定的費用,在保險行業協會建立產品開發獎勵基金,協會組織專家組對公司新開發或修訂的保險產品每年進行評審,對于突破現行保險領域、有利于促進保險業做大做強的新產品給予獎勵,彌補公司產品創新的成本,在整個行業營造鼓勵產品創新的環境。

(二)加大償付能力的監管力度,抑制非理性價格競爭

償付能力監管是保險監管的核心,償付能力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系,通過嚴格的償付能力監管,促進公司更加審慎經營,確保在任何時點上滿足最低償付能力要求、符合保費總規模和承擔單一危險單位的保險責任的限制要求,從而避免片面追求規模,防止總公司的錯誤導向造成基層公司及員工不惜成本、不顧效益甚至不負責任地以違規擴展保險責任、降低費率和高手續費、高貼費的方式掠奪市場資源,跑馬占荒,從源頭上扼制非理性價格競爭問題。當然,由于公司治理不完善,內控機制不健全,保險從業隊伍參差不齊,僅靠償付能力監管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還需從市場行為的層面上加強對各公司條款費率執行、費用支付等方面監管,對不嚴格執行經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的條款費率,無精算依據和未履行規定的程序,隨意擴大或縮小保險責任,隨意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維護市場秩序。

(三)加強保險行業協會建設,提高對公司產品設計的支持力度

加強保險行業協會數據基礎建設,由保險行業協會搜集各主要險種損失數據,建立數據庫,供整個行業共享,為公司特別是新公司厘定產品純費率提供更多數據支持,同時為監管機構在審批和受理備案保險產品過程中提供數據依據。對一些重點領域、重點險種,加大行業協會制訂指導性條款費率力度,對于責任范圍相近,但費率與行業指導性費率差異懸殊的,監管機構在審批或備案保險產品時應重點審查。避免同質產品費率差異太大,價格與價值偏離。

(四)加強對保險附加費率的監管控制,扼制高手續費、高貼費

目前我國的保險市場處于初級階段,存在以高費用進行市場競爭的問題,特別是“限折令”出臺、條款費率監管加強后,部分公司轉向以高費用沖擊市場,對業務員采取費用包干方式。有的總公司下達分支機構高營業費用率,加上手續費、營業稅金及附加、保險保障基金等近40%,另加上總公司本級的費用、公司預期利潤率,產品的附加費率要達到40%才能滿足上述要求。這一方面方面造成市場資源配置效率低下,對投保人來說不公平;另一方面,保險分支機構可以從寬松的營業費用中套取資金用于爭搶市場,使市場無序競爭加劇,保險業的成本和社會成本增加。所以,通過對保險產品附加費率的控制來抑制高營業費用是必要的。通過控制附加費率,在產品中降低預定費用率,執行中對超出預定費用率的予以查處,促進保險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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