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8-02 11: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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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屠宰、加工、運輸、經營生豬和生豬產品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
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立僅限于向當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豬屠宰管理工作責任制,并將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豬屠宰行業的規劃、指導、協調、監督等工作;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生豬屠宰行業的管理工作。
商務、衛生、工商、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公安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經營的相關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做好本轄區內生豬屠宰和生豬產品經營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保護環境、清潔衛生的原則。
第六條 本市實行生豬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
生豬屠宰廠(場)應當向機械化、規模化、標準化方向發展,實行質量控制體系認證。
鼓勵生豬屠宰廠(場)、養殖場、養豬合作社等實施產銷一體化和品牌戰略,提高肉品品質。
第七條 從事生豬屠宰、生豬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和檢查,并配合做好生豬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等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生豬產品安全信息,對生豬屠宰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市、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
第九條 本市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應當符合云南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和昆明市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
昆明市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由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生豬屠宰廠(場)的選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區、軍事設施、電力設施、通信設施等保護范圍內,并符合滇池保護的相關要求;
(二)遠離有毒、有害場所;
(三)與醫院、學校、幼兒園、居民區等直線距離在500米以上;
(四)尊重少數民族的生活習俗,與回族等民族聚居區及所涉及的宗教活動場所直線距離在500米以上;
(五)不得妨礙或者影響周邊居民生活和公共場所的活動。
第十一條 鄉(鎮)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標準的水源、充足的光照和良好的通風條件;
(二)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及符合國家規定的待宰間、屠宰間和生豬屠宰設備;
(三)有檢驗設備、消毒設施和消毒藥品;
(四)有對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和符合環保要求的污染物防治及處理設施;
(五)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規范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生豬屠宰廠(場)的設立,除具備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及符合國家規定的隔離間、急宰間、檢疫檢驗室;
(二)有依法取得專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屠宰技術人員;
(三)有經考核合格,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第十三條 負責供應昆明中心城區生豬產品的生豬屠宰廠(場),除具備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肉品冷卻間和專用運載工具;
(二)實行封閉式屠宰。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生豬屠宰廠(場),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受理部門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由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批準。
第十五條 申請設立生豬屠宰廠(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和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生豬屠宰廠(場)設計方案、工藝流程及地形圖、總平面圖、設備布局平面圖等資料;
(三)有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生豬屠宰廠(場)建成竣工后,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同時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七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將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懸掛于廠(場)區的顯著位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借、轉讓、冒用、涂改、偽造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
第三章 屠宰和檢疫檢驗管理
第十八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肉品質量追溯制度。如實記錄活豬進廠(場)時間、數量、產地、供貨者、屠宰與檢驗信息及出廠(場)時間、品種、數量和流向,并及時向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屠宰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法負責生豬屠宰廠(場)的檢疫工作,不得實行廠(場)外檢疫。
第二十條 生豬屠宰廠(場)屠宰生豬應當符合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屠宰未經檢疫或者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
(二)屠宰死豬;
(三)使用對人體有害的物質;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生豬屠宰廠(場)應當建立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肉品品質檢驗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對肉品品質檢驗結果及處理情況進行登記,并將檢驗結果上傳質量追溯系統平臺,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為2年。
經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標志,方可出廠(場)。經檢驗不合格的,在肉品品質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處理情況記錄保存期限為2年。
屠宰的淘汰種豬及晚閹豬不得上市鮮銷。
第二十二條 生豬屠宰廠(場)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屠宰的生豬應當附有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和免疫標識;
(二)屠宰的生豬產品應當離地存放,胴體不得帶有血、毛、糞、污物、有害腺體及病變組織;
(三)檢疫合格的生豬產品,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加蓋驗訖印章,并具備檢疫合格證;
(四)檢疫不合格和未經檢疫的生豬產品不得出廠(場);
(五)病害肉類在動物衛生檢疫員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確保無害化和環保處理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轉并達標排放。
第二十三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生豬及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費用和損失,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給予補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生豬及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
第四章 生豬產品流通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產品召回制度。發現其生產的生豬產品不安全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生豬產品,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并向當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召回的生豬產品應當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再次流入市場。
第二十六條 經檢疫、檢驗合格并附有生豬屠宰憑證的生豬產品,方可用于食品經營、加工。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收購、加工、銷售下列生豬產品:
(一)未經定點的生豬屠宰廠(場)屠宰的;
(二)未經檢疫、檢驗或者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
(三)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
第二十七條 商場、超市、農貿市場等開辦單位應當建立生豬產品上市的相應管理制度,配備專職人員對進入市場的生豬產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禁止銷售的生豬產品,應當予以封存,并及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賓館、飯店、學校、集體伙食單位等應當使用經檢疫、檢驗合格并附有生豬屠宰憑證的生豬產品。
第二十九條 運輸生豬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衛生、動物防疫等要求,做到安全無害,清潔衛生。不得將生豬產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三十條 對進入本市銷售生豬產品的生豬屠宰廠(場)實行備案管理制度。具體備案辦法由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一條 生豬屠宰管理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生豬、生豬產品、屠宰工具和設備以及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對單位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
(二)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屠宰的生豬產品未離地存放,胴體帶有血、毛、糞、污物、有害腺體及病變組織;
(二)無害化處理設施及設備不正常運轉。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備案登記進入本市銷售生豬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屠宰的淘汰種豬及晚閹豬上市鮮銷,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生豬產品和違法所得,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對批發淘汰種豬及晚閹豬生豬產品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年8月1日起施行。為切實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進一步加強我市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確保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對《條例》貫徹實施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修訂和實施是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執政為民、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重要性。我市自20*年全面推行生豬定點屠宰以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把推行生豬定點屠宰作為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大事來抓,加強領導,強化措施,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問題,部分縣區和部門對生豬定點屠宰工作重視不夠,工作開展不平衡,個別縣區至今沒有開展;有的因機構、人員、經費等原因放棄了對生豬定點屠宰的管理和稽查;有的機構不健全,稽查工作沒有正常開展,私屠濫宰現象嚴重;部分定點屠宰廠(場)設施簡陋,達不到《條例》規定的設置條件,管理和服務不夠規范。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危害了我市肉類食品安全,影響了全市畜牧業的健康發展。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對做好生豬定點屠宰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扎實有效推進全市生豬定點屠宰工作。
二、嚴格屠宰廠(場)設置和審批
(一)嚴格新建生豬屠宰廠(場)的審批。新建生豬屠宰廠(場)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向市政府生豬定點屠宰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提交《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有關技術資料和文件,市政府生豬定點屠宰主管部門組織畜牧、環保等有關部門,根據省政府設置規劃,依照《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報市政府審核批準后,方可開工建設。不符合設置規劃和標準的一律不予審批。
(二)對現有生豬屠宰場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現有符合設置規劃和《條例》規定條件的生豬屠宰廠(場)由市政府生豬定點屠宰主管部門進行檢查驗收換發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和生豬定點屠宰證書;不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的屠宰廠(場),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條例》規定條件的,由市政府生豬定點屠宰主管部門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對不符合設置規劃的屠宰廠(場),由市政府生豬定點屠宰主管部門取消其定點屠宰廠(場)資格,不予換發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和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市、縣區生豬定點屠宰主管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和有關信息。
(三)加快生豬屠宰廠(場)的技術改造。生豬屠宰廠(場)要加快設施設備改造和技術進步,擴大經營規模;加強技術和業務學習培訓,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屠宰技術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做到持證上崗,逐步提高屠宰技術水平和肉品加工質量;積極引導扶持生豬屠宰廠(場)技術創新,新產品研發,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鼓勵屠宰場向機械化、規模化、標準化發展。積極推廣質量控制體系認證。
三、加強生豬屠宰監督和管理
(一)建立嚴格的屠宰檢疫檢驗制度。生豬屠宰廠(場)要建立健全“生豬進廠(場)檢查,生豬宰前、屠宰檢疫,肉品品質檢驗,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肉品質量追溯,缺陷產品召回”等管理制度,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檢疫、屠宰和肉品品質檢驗,屠宰檢疫、檢驗要與屠宰同步進行。檢疫檢驗合格肉品要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和動物檢疫合格驗訖章,并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和《動物檢疫合格證》,確保有問題肉品不出廠(場),不上市。生豬屠宰廠(場)要配備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設施,嚴格按照《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規程》進行無害化處理,并作詳實記錄。市、縣區生豬定點屠宰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屠宰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的監督和管理,按照國家財政部、商務部《生豬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對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進行全程監督,并簽字確認,杜絕病害豬肉流入市場,防止屠宰廠(場)套領財政補貼。
(二)實行生豬屠宰場分級管理。要按照《條例》和商務部《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要求,對生豬屠宰廠(場)實行分級管理。在城區積極推行機械化屠宰和批發配送經營,對外埠肉品實行市場準入管理,鄉鎮生豬屠宰場生產的生豬產品限于在本鄉鎮市場銷售。
(三)依法加大監管力度。各級生豬定點屠宰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質和病害肉等違法行為,從源頭上控制不合格肉品;畜牧部門要加強對生豬產地、宰前、屠宰的檢疫工作,未經檢疫和未配戴耳標的生豬一律不得屠宰;工商、衛生、質監部門要依據各自的工作職責,加強對生豬產品銷售市場、餐飲經營單位、集體伙食單位、肉食品生產加工單位銷售和使用非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和病害生豬產品的監管,依法查處銷售和使用相關生豬產品的違法行為;*部門要搞好配合,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和阻礙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執法秩序。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責,搞好協作和配合,齊抓共管,加大對各類違法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保證生豬定點屠宰工作深入、規范開展。
為進一步抓好我縣生豬定點屠宰檢疫管理工作,確保群眾吃上“放心肉”,根據《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浙江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市家畜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各職能部門監管到位,本轄區內無私屠濫宰行為,生豬屠宰場達標運營,確保上市肉品合格安全。
二、主要措施
1、完善流通體制。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定點屠宰場符合標準的出場肉品允許自由流通;批發商可在本縣范圍內實行自由配送;零售肉商既可在全縣定點屠宰場批購肉品,也可直接向養殖戶收購生豬到定點屠宰場屠宰加工、上市自銷;養殖戶可到定點屠宰場委托代宰,自行進入市場交易。
2、合理規劃布局。加大資源整合力度,積極創建星級屠宰場,在縣城設立一個符合規模化、機械化、工廠化要求的標準化定點屠宰場;對現有定點屠宰企業進行清理和整頓,設施簡陋、不具備基本條件的屠宰場予以整改或關閉。
3、規范收費行為。檢疫費由縣農業部門委托屠宰場按標準收取,按有關規定統一上繳縣財政;屠宰加工服務費由屠宰場按物價部門核定標準自行收取。
4、嚴格市場準入。經農業部門檢疫合格、屠宰場品質檢驗合格的肉品,由縣經貿局發放上市準入證,實行一豬一證,隨貨同行。進入市場實行索證準入和票證公示制。銷售者按要求建立進貨臺帳。
5、明確監管責任。
(1)縣經貿局負責全縣生豬屠宰的行政執法等監督管理工作,督促各屠宰場、批發商建立完善的臺帳制度;下設的牲畜屠宰管理所負責具體執法監管工作;同時為增強執法效果,從縣農業、工商、公安、衛生等部門抽調人員組成生豬定點屠宰檢疫稽查組,與縣牲畜屠宰管理所聯合辦公,按照各自法律依據負責日常檢查和查處私屠濫宰等違法行為。
(2)縣農業局負責全縣生豬屠宰的防疫檢疫工作,按照《動物防疫法》等規定,對調入生豬嚴格把關,嚴禁疫區生豬流入;組織實施宰前禁用藥物的監督檢測,指導、監督屠宰場每批生豬屠宰前按要求進行日常檢測;建立嚴格的檢驗管理制度,嚴把宰前、宰后的檢疫檢驗關,確保入市肉品質量安全。
(3)縣工商分局負責對農貿市場、超市、肉店(攤)的監督管理,嚴把市場關,加大對銷售未經檢疫檢驗和不合格生豬產品的查處力度,杜絕“白板肉”進入市場。
(4)縣衛生局負責加強對餐飲店、單位食堂等用肉單位的監督管理,督促建立健全臺帳制度和肉品采購索證制度。
(5)縣公安局負責查處拒絕、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等違法行為,及時對暴力抗拒屠宰執法行為進行嚴厲查處。
(6)縣財政局負責生豬定點屠宰檢疫管理工作經費的落實,每年列入財政預算,確保正常經費到位。
(7)縣質監、食品藥品監督、環保、城管、建設、發改(物價)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生豬定點屠宰檢疫相關管理工作。
(8)各鄉鎮(街道、庫管委)負責與轄區內的市場、肉店(攤)和各行政村簽訂《放心肉工作責任書》,落實管理責任;積極為地產豬的投售提供服務,協調產銷關系,促進養殖業發展,加強農村自宰自食生豬的管理。
6、建立應急機制。發生生豬定點屠宰和生豬產品安全事故時,縣農業、衛生、質監、經貿、工商、食品藥品監督、公安等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及時作出反應,在領導小組協調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作,聯合行動,防止和減少預期損失。
三、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生豬定點屠宰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確保肉品質量安全的源頭性工作,做好這項工作是政府部門的重要職責。縣政府為加強生豬定點屠宰檢疫管理工作已成立領導小組,負責全縣定點屠宰檢疫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和考核。各鄉鎮(街道、庫管委)和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立組織,認真負責地履行好職責,切實將這項工作抓實抓好。
第一條為加強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防止病害生豬產品流入市場,保證上市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以下簡稱病害豬)實行無害化處理制度,國家財政對病害豬損失和無害化處理費用予以補貼。
第三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發現下列情況的,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
(一)屠宰前確認為國家規定的病害活豬、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豬;
(二)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
(三)國家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及生豬產品。
無害化處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執行。
第四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的補貼對象和標準,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屠宰過程中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按90公斤折算一頭的標準折算成相應頭數,享受病害豬損失補貼和無害化處理費用補貼。
第二章職責和要求
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工作;負責全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管系統中央監管平臺的建立和維護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和信息報送工作;建立并維護本行政區域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管系統監管平臺;配合地方財政管理部門落實病害豬損失補貼和無害化處理費用補貼資金。
市、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無害化處理過程,核實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數量;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信息統計工作;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監管系統。
第六條財政部負責全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和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預撥、審核、清算工作。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會同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定本地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數量及所需財政補貼資金;編制本地區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預算,向財政部提出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的申請。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負責根據同級商務主管部門審核確認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數量,安排應負擔的補貼資金,并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病害豬貨主或生豬定點屠宰廠(場)。
第七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要求對病害豬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如實上報相關處理情況和信息。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要求,配備相應的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并按照國家相關標準要求建立無害化處理監控和信息報送系統。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條送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依法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并附有檢疫證明。
第九條生豬在待宰期間和屠宰過程中,應當按照《動物防疫法》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發現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情形的,按照本辦法第十條、十一條規定的程序處理。
第十條病害活豬、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豬進行無害化處理,應當加蓋無害化處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檢疫人員或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按照《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記錄表》(附表1)的格式要求,填寫貨主名稱、處理原因、處理頭數、處理方式,并在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二)貨主簽字確認后,送至無害化處理車間由無害化處理人員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處理。處理結束后,無害化處理人員應在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三)廠(場)主要負責人在記錄表上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一條經檢疫或肉品品質檢驗確認為不可食用的生豬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應當加蓋無害化處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檢疫人員或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按照《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記錄表》(附表2)的格式要求,填寫貨主名稱、產品(部位)名稱、處理原因、處理數量、處理方式,并在記錄上簽字。
(二)貨主簽字確認后送至無害化處理車間按照規定進行處理。處理結束后,無害化處理人員應在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主要負責人應在記錄表上簽字。
第十二條送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時已死的生豬進行無害化處理,應當加蓋無害化處理印章,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檢疫人員或肉品品質檢驗人員按照《待宰前死亡生豬無害化處理記錄表》(附表3)的格式要求,填寫貨主名稱、處理原因、處理數量、處理方式,并在記錄上簽字。
(二)貨主簽字確認后,送至無害化處理車間由無害化處理人員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處理。處理結束后,無害化處理人員應在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三)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主要負責人應在記錄表上簽字、蓋章確認。
第十三條已建立無害化處理監控和信息報送系統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無害化處理之前,應通知當地商務主管部門,開啟監控裝置和攝錄系統,記錄無害化處理過程,并通過系統報送相關信息。未建立無害化處理監控和信息報送系統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進行無害化處理之前,應通知當地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派人現場監督無害化處理過程。
第十四條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現場監督無害化處理過程時,應當在記錄表上簽字確認;通過系統報送無害化處理信息和處理過程時,應按照系統要求在系統中記錄監控過程,并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每月5日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按照《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統計月報表》(附表4)的要求,填寫上月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頭數、病害豬產品無害化處理數量及折合頭數、以及病害豬無害化處理情況,并報市、縣商務主管部門。
市、縣商務主管部門應于每月10日前將《病害豬無害化處理統計月報表》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并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每季度第一個月20日前將上季度本行政區域內無害化處理情況報商務部,同時通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每月10日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提供病害豬的貨主應填寫《病害豬損失財政補貼申領表》(附表5),由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確認后轉報同級財政部門。
每月15日前,負責無害化處理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填寫《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費用財政補貼申領表》(附表6),由市、縣商務主管部門確認后轉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市、縣財政部門根據同級商務部門確認情況及時審核撥付補貼資金,同時抄送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過程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病害豬無害化處理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無害化處理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電話,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的要求受理并處理舉報投訴。
第二十條對病害豬檢出率連續三個月超過0.5%或低于0.2%的地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主管部門加強對該地區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商務部和財政部組成聯合檢查組對該地區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指定專門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無害化處理人員負責無害化處理工作,并經商務主管部門培訓合格。
第二十二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如實記錄無害化處理過程的相關信息,妥善保存無害化處理記錄表。記錄表至少應保存五年。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按規定配備病害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資格。
第二十四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按本辦法規定對病害豬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或者提供病害豬的貨主虛報無害化處理數量的,由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法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和無害化處理人員不按照操作規程操作、不履行職責、弄虛作假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檢疫人員不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履行職責、弄虛作假的,由商務主管部門通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第一條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監督管理,規范生豬屠宰經營行為,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務部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屠宰行業發展規劃,完善屠宰行業標準體系,指導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制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合理布局、適當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眾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條國家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技術創新、新產品研發,鼓勵向機械化、規模化、標準化方向發展,推廣質量控制體系認證。
第四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對在生豬屠宰管理和屠宰技術研究、推廣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國家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在自愿的基礎上依法成立專業化行業協會、學會,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維護成員和行業利益。
第二章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立
第六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應符合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
第七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設立應符合《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一)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充足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二)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設有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其建筑和布局,應符合《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的規定。生豬屠宰設備和運輸工具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三)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三)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必須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的屠宰技術人員。屠宰技術人員必須持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開具的健康證明。
(四)依照《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必須配備與屠宰規模相適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五)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五)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配備符合屠宰工藝和《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要求的檢驗設備,備有適用的消毒設施、消毒藥品。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達到排放的廢水、廢氣、廢物和噪聲等符合國家環保規定的要求。
(六)依照《條例》第八條第(六)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配備符合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標準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七)依照《條例》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第八條申請設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符合《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技術資料、說明文件。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置規劃,組織商務主管部門、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就申請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是否符合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書面征求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意見。不符合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的,不得予以批準。
申請人獲得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書面決定后,方可開工建設屠宰廠(場)。
第九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建成竣工后,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符合《條例》規定的,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
申請人應持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條設區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標志牌發放情況及時報送上級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部在政府網站定期公布全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
第三章屠宰與檢驗
第十一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生豬進廠(場)檢查登記制度。進廠(場)屠宰的生豬,應當持有生豬產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出具的檢疫合格證明。
第十二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生豬屠宰和肉品檢驗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車間顯著位置明示生豬屠宰操作工藝流程圖和肉品品質檢驗工序位置圖。
第十三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屠宰生豬,宰前停食靜養不少于12小時,實施淋浴、致昏、放血、脫毛或者剝皮、開膛凈腔(整理副產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藝流程。
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實施人道屠宰。
第十四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肉品品質檢驗規程進行檢驗。肉品品質檢驗包括宰前檢驗和宰后檢驗。檢驗內容包括健康狀況、傳染性疾病和寄生蟲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有害物質、有害腺體、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種豬及晚閹豬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檢驗項目。
第十五條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同步檢驗應當設置同步檢驗裝置或者采用頭、胴體與內臟統一編號對照方法進行。
肉品品質檢驗的具體部位和方法,按照《生豬屠宰產品品質檢驗規程》和其他相關標準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豬胴體,應當加蓋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并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后方可出廠(場);檢驗合格的其他生豬產品(含分割肉品)應當附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第十七條對檢出的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八條國家對肉品品質檢驗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從事肉品品質檢驗的人員,必須具備中專以上或同等學歷水平,并經考核合格。
第四章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質量追溯制度。如實記錄活豬進廠(場)時間、數量、產地、供貨者、屠宰與檢驗信息及出廠時間、品種、數量和流向。記錄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鼓勵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產品質量追溯系統。
第二十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發現其生產的產品不安全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產品,并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對召回的產品應當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該產品再次流入市場。
第二十一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信息報送制度。按照國家《生豬等畜禽屠宰統計報表制度》的要求,及時報送屠宰、銷售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專用運載工具,并符合保證產品運輸需要的溫度等特殊要求。生豬和生豬產品應使用不同的運載工具運輸;運送片豬肉,應使用防塵或者設有吊掛設施的專用車輛,不得敞運。
第二十三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所有權或經營權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歇業、停業超過30天的,應當提前10天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報告;超過180天的,商務主管部門應報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對定點屠宰廠(場)是否符合《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不再具備《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條例》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二十四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種豬和晚閹豬,應當在胴體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上標明相關信息。
第五章證、章、標志牌管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的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包括:
(一)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等級標志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等級證書、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等級標識;
(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四)無害化處理印章;
(五)商務部規定設置的其他證、章、標志牌;
第二十六條商務部統一規定證、章、標志牌的編碼規則、格式和制作要求,建立全國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管理數據庫。
第二十七條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證、章和標志牌的管理工作,按照商務部規定的編碼規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進行統一編碼;負責統一制作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無害化處理印章。
第二十八條市、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證、章和標志牌的使用;頒發本行政區域內肉品品質檢驗合格驗訖章、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無害化處理印章。
設區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作、管理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豬屠宰證、章和標志牌管理制度,依據各自職責,嚴格制作、保管、發放程序。
第三十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本企業生豬定點屠宰證、章、標志牌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用、使用偽造、出借、轉讓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
第三十二條發放生豬屠宰證、章、標志牌,可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收取工本費。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建立屠宰管理機構,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執法人員。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政府報告生豬屠宰管理情況,爭取當地政府及財政部門的支持,落實生豬屠宰管理、執法等所需經費,確保生豬屠宰管理和執法監督檢查工作順利進行。
發生大規模私屠濫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問題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請本級政府協調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第三十五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方式和要求,對生豬屠宰活動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生豬屠宰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違反《條例》規定的各項制度和要求的私屠濫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違法活動。
第三十七條生豬屠宰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十九條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建立并實施生豬屠宰、檢驗、質量追溯等制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未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肉品品質檢驗的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
(二)運輸肉品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要求及時報送屠宰、銷售等相關信息的;
(二)所有權或經營權發生變更未及時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冒用、使用偽造、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的,由商務主管部門依照《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冒用、使用偽造、出借、轉讓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證、章、標志牌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依照《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索賄受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為保證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生豬產品供應,確需設置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的,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依照《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管理辦法。
依照《條例》設置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能夠保證供應的地區,不得設立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小型生豬屠宰場點生產的生豬產品,僅限供應本地市場。
第四十五條《條例》施行前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自《條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申請換發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和生豬定點屠宰證書。
這次全市生豬屠宰管理工作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總結前一階段我市生豬屠宰管理工作,安排部署下一階段的生豬屠宰管理集中整治行動。剛才,同志通報了全市生豬屠宰管理工作有關情況,同志宣讀了《市生豬屠宰管理集中整治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相關縣、區做了典型發言,希望各縣(市、區)和市直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認真領會,抓好落實。下面,我講三點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做好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廣大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的要求越來越高,豬肉作為人民群眾的日常大宗消費食品,其質量安全直接關系著消費者身體健康,越來越受人民群眾的重視。特別是3.15“瘦肉精”事件,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影響,引起了全社會對豬肉質量安全的高度關注。
生豬定點屠宰管理是我國保障豬肉產品質量安全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國務院對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非常重視。年頒布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年8月1日新修訂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正式實施。新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明確提出生豬屠宰管理要達到三個目標,即縣城及城市社區生豬定點屠宰率達到100%,所有鄉鎮定點屠宰率達到95%,縣城以上城市所有的市場、超市、集體食堂、飲食單位銷售和使用的豬肉100%來自定點屠宰企業。
多年來,我市認真貫徹《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切實加強生豬屠宰管理,有效地遏制了私屠濫宰等不法行為,保證了生豬肉品質量安全,保障了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特別從年初開始,我市建立了肉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開展了為期5個月的豬肉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各縣(市、區)政府和商務、畜牧、衛生、工商、公安、質監等部門分工負責,協調配合,“政府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的豬肉質量安全監管網絡逐步形成,肉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取得階段性成果。3·15“瘦肉精”事件發生后,按照省委、省政府統一部署,我市扎實開展了“瘦肉精”專項檢查行動,至目前,全市尚未發現“瘦肉精”肉品流向市場。
同時,我們也清醒的認識到,目前我市生豬屠宰管理工作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與《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的三個具體目標要求,還有不小的差距。一是定點屠宰企業達標率偏低。目前,全市100家定點屠宰企業中基本合格的僅57家,不達標的達43家。屠宰設備落后、無害化處理設施滯后、衛生狀況差等問題比較普遍,特別是一些鄉鎮生豬屠宰企業建設標準偏低,設施不完善,制度落實不到位,管理漏洞還比較多,升級改造任務重、壓力大。二是少數職能部門監管不到位。在定點屠宰企業管理方面還存在一些漏洞,以罰代管或重罰輕管現象依然存在。三是部分縣(市、區)認識不到位。表現在領導精力投入不夠,執法力量嚴重不足,影響到打擊的力度和成效。四是個別地方私屠濫宰,制售病害肉、注水肉、劣質肉等現象還時有發生。近期發現問題比較突出的有澗西谷東村,洛龍的東崗、西崗村等,其它縣市區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對此,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在下一步工作中認真加以解決。
市委、市政府決定,從6月份開始到9月底,開展為期4個月的生豬屠宰管理集中整治行動。各縣(市、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都要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維護肉品消費安全的高度,清醒認識我市豬肉質量安全面臨的嚴峻形勢,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在總結前一段工作的基礎上,再部署、再動員,把生豬屠宰管理集中整治這場戰役拿下來,給全市人民一份滿意的答卷。
二、突出重點,抓住關鍵,進一步加大生豬屠宰管理工作力度
(一)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私屠濫宰違法行為。相關縣(市、區)要深入開展調查摸底,對轄區內私屠濫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劣質肉的黑窩點、不法企業進行一次拉網式的全面排查,準確掌握情況,組織力量打擊,集中查處一批典型案件。要進一步完善“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協作配合”的工作格局,商務、工商、質監、衛生、畜牧、公安等部門要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消滅管理盲區和死角。要加大打擊力度,對涉嫌犯罪的案件,迅速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防止以罰代管、以罰代刑、從輕處理現象。要及時受理群眾舉報的案件,做到舉報一起、查處一起,絕不手軟,決不姑息。同時,各相關縣(市、區)政府要增加生豬屠宰監管執法隊伍力量,加強對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做到人員、經費、場地“三到位”。
(二)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定點屠宰場升級改造步伐。要迅速摸清全市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基本情況、分布狀況、生產條件、企業管理、肉品質量等情況,對屠宰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安全隱患進行重點解決和督促整改。從目前情況看,我市部分定點屠宰企業經營比較困難,升級改造推進難度大。各縣(市、區)要加大對定點屠宰資金支持力度,幫助定點屠宰企業盡快完成升級改造;要研究出臺政策,把專項整治和企業升級達標相結合,通過“關、停、并”,淘汰部分嚴重落后的屠宰企業,支持部分有積極性的屠宰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上大壓小,實現規模化生產、機械化屠宰、規范化管理,確保出廠肉品檢疫、檢驗100%合格。
(三)加大指導力度,督促屠宰企業建立完善相關制度。各縣(市、區)、相關部門要督促屠宰企業落實豬肉質量安全相關制度,認真執行生豬進廠(場)驗收制度、屠宰檢疫、檢驗、無害化處理臺帳登記制度,確保出廠(場)肉品質量合格。目前,全國食品行業普遍實行“索證索票制”,流通環節實現網絡化管理,一頭豬從圈養到肉品銷售,都能查得到。各縣(市、區)一定要把豬肉質量安全相關制度落實工作抓實、抓細,確保不出問題。要嚴格落實商務部、財政部出臺的《生豬屠宰無害化處理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我市無害化補貼資金申領管理辦法,保證病害豬肉無害化處理補貼制度的落實。
(四)加大培訓力度,切實提高從業人員的技術水平。監管人員知法懂法、依法監督、嚴格執法,生產經營者守法生產經營,是控制生豬及其肉品質量安全的關鍵。市商務部門要結合我市實際,認真制定培訓計劃,在年底前完成對各縣(市、區)生豬屠宰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管理和執法水平;對定點屠宰企業負責人和肉品品質檢驗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提高其專業水平。相關監管部門也要普遍開展法律知識培訓,提高監管水平與規范經營意識。
(五)加大宣傳力度,為生豬屠宰管理營造輿論氛圍。要面向社會廣泛宣傳有關生豬質量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規、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及安全消費等知識;宣傳報道先進典型,曝光處理典型案例,通過正反兩方面的典型,提高廣大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肉品質量安全意識;通過媒體廣泛宣傳辨別質量安全肉品的方法技巧,引導消費者安全消費,自覺抵制不安全的肉品。充分發揮群眾監督的作用,暢通12312舉報投訴渠道,發動群眾主動揭發舉報生豬及其肉品生產、經營、運輸者及市場業主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加強領導,協調聯動,確保生豬屠宰管理集中整治行動取得實效
(一)加強組織領導。會后,各縣(市)區政府要對生豬安全專項治理行動進行一次再動員、再部署,確保工作安排到位、任務明確到位、責任落實到位。主管領導要定期聽取專項整治工作情況匯報,深入一線,現場指導,現場督辦,確保按時完成專項整治任務。有條件的縣(市、區)要可組成聯合執法組,實行人員固定、集中辦公,形成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的合力。
(二)加強溝通協調。生豬屠宰管理及其肉品質量安全監管是一項系統的民生工程,涉及面廣、牽動部門多。各縣(市、區)和市直有關部門在各自履行職責的同時,更要增強大局意識,積極溝通協調,發揮綜合監管優勢,加強聯合執法,形成監管合力。市縣兩級聯席會議辦公室(市縣兩級商務部門)要發揮牽頭、協調作用,及時召集有關部門研究加強綜合執法、聯合檢查和日常監管的機制與措施,協調解決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一、審核清理范圍
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前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通過資格審核和開展證書、標志牌換發等工作進行全面清理。對已經完成證牌換發的和以后設立的予以復核。
二、審核清理目標
通過審核清理,取消經整改仍不達標、不符合設置規劃或有嚴重違法行為企業的定點屠宰資格,確保所有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資格的企業符合《食品安全法》、《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及相關標準。
三、審核清理依據
依據《食品安全法》、《動物防疫法》、《條例》、《省生豬屠宰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條件及《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等國家標準,嚴格執行《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
四、實施步驟及審核程序
從開始,至結束,分四個階段進行:
(一)企業自查。積極動員、指導企業嚴格依據審核清理的條件和標準開展自查。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確認所有自查項目符合條件后,向市貿易辦提交《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自查表》和《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換證申請書》。所有定點屠宰企業,不論是否已經換證,都必須開展自查。沒有開展自查或未按時提交審核換證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定點屠宰資格。
(二)現場審核。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結合“全國屠宰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企業基礎信息情況,對企業進行現場審核,填寫《生豬定點屠宰資格聯合審核表》,提出清理意見,將所有申報企業的全套材料(包括《審核表》、《自查表》、《申請書》)上報市貿易辦。
(三)市現場復核。市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對每個屠宰企業進行現場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責令前限期整改,整改結束后重新審核、再次申報,仍不達標的依法取消定點屠宰資格。
(四)備案管理)。市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確認合格的屠宰企業名單報市政府審批,換發新的證牌;將經市政府確認合格、換發證牌或發生取消資格等變更情況的屠宰企業名單報省商務廳備案。建立違法企業“黑名單”備案和公布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切實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開展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是貫徹落實《條例》,規范設置生豬定點屠宰企業,促進生豬屠宰行業規模化、標準化發展,提高肉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的重要舉措,各級各有關部門一定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為加強此項工作的組織領導,市里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市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貿易辦,具體負責該項工作的組織實施。
(二)明確工作責任,密切協同配合。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市領導小組的統一部署,立足部門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實開展資格審核清理工作。市貿易辦要做好審核清理的牽頭協調工作,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公安、衛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在執法、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及風險監測過程中發現生豬屠宰企業違法線索的,要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經信、商貿流通部門要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誠信體系建設,引導生豬屠宰企業加大改造升級投入力度,自覺承擔社會責任。貿易流通、財政部門要結合“放心肉”服務體系建設,支持、配合審核清理工作順利開展。公安、工商、畜牧等部門要加大對私屠濫宰、生豬注水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為審核清理工作創造良好環境。對違反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環境監管、消防檢查、稅收管理及工商年檢等方面法規、政策規定的屠宰企業,要結合審核清理工作,嚴格依法處理。
(三)嚴格審核程序,加強督導檢查。各有關部門要抽調專人,聯合對我市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生產和技術條件、肉品質量安全管理、環境保護及防疫條件等進行全面審核,提出清理意見。要按照規定項目和原則嚴格審核,填好每一個項目,簽字人對審核意見要負法律責任。嚴格遵守“誰審核,誰簽字”、“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堅決做到不遺漏、不徇私、不弄虛作假。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把生豬屠宰管理放在食品安全的重要位置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食品安全規定和要求,本著對人民食肉安全高度負責的精神,從維護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出發,繼續深化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專項整治工作,我辦下發了《關于繼續深化生豬定點屠宰專項整治工作,加強“五一”節期間豬肉供應和安全監管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生豬定點屠宰廠管理加強安全生產的通知》等文件。在*年3月10日、4月15日分別召開了生豬定點屠宰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會議及全縣豬肉質量安全及生豬屠宰管理工作會議,具體安排部署了*年全縣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簽訂了*年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目標責任書。要求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周密部署,落實責任,繼續深化生豬屠宰專項整治工作,鞏固專項整治成果,健全完善肉品安全保障體系,確保上市銷售的肉品安全放心。部分鄉鎮調整與充實了生豬屠宰管理領導小組人員,抽調政治、業務素質硬的人員具體負責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為*年全縣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和穩步推進建立了堅實的組織保障,有效地推動了此項工作不斷深入。
二、繼續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廠的監管,嚴把生豬出廠產品質量關,確保上市肉品的安全放心
為從源頭上杜絕注水肉、病害肉、劣質肉等,有效保障上市肉品的質量,我們加大對生豬定點屠宰廠的監管力度,規范屠宰廠的操作,嚴格執行“兩章一票”制。在防雪救災工作及愛國衛生運動期間縣定點辦立即下發了《關于做好防雪救災工作期間豬肉供應與安全的緊急通知》、《關于轉發〈關于迅速在全市生豬屠宰企業掀起愛國衛生運動的緊急通知〉的通知》、《關于進一步規范生豬定點屠宰廠管理,加強安全生產的通知》等文件,成立檢查小組對全縣30個定點屠宰廠進行拉網式的檢查督查,指導和監管定點屠宰廠進一步完善各項管理制度,規范操作行為,嚴把出廠產品質量關,從源頭上杜絕注水肉、病害肉、劣質肉上市;對有些定點屠宰廠的證照不齊、制度不全、臺帳沒有建立,設備設施比較陳舊,條件落后、環境較差,影響生豬屠宰肉品的上市質量的,都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進行整改。
目前,全縣30個定點屠宰廠都按照場點設置規劃、合理布局,優化結構,加強軟硬件建設,改進生產設備,提高服務質量,建立健全和完善了從生豬進廠、肉品品質檢驗、豬肉質量臺帳和追溯管理等制度。古城、耿棚、八里河、黃壩等鄉鎮生豬定點屠宰廠改建完畢。都加大檢驗管理力度,對檢驗的結果和處理情況進行登記,完善病害肉無害化處理制度,實現了病害肉無害化處理率100%,出廠肉品檢驗合格率100%,對定點屠宰廠違法違規行為查處率100%。
三、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嚴厲打擊白皮肉、病害肉、劣質肉、注水肉上市
為保障全縣人民群眾的食肉安全,我們加大對全縣市場的監管力度,在“元旦”、“春節”“清明”、“五一”、“端午”、“高中考”等節日期間,市場稽查人員加強市場監管力度,確保肉食消費安全。上半年共出動稽查車輛200余次,人員1500人次,共沒收“白皮肉”328公斤。查處案件13起,行政拘留1人,查出病害肉34公斤,對11戶不法經營戶進行了處罰,經過我們強力的查處,對一些私屠濫宰的不法經營戶起到強烈的震懾作用,使廣大肉食品經營戶基本做到誠實、守信、公平、合法。對我縣的肉食市場安全起到積極作用。
四、加大宣傳力度,使人民群眾能夠了解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為扎實推進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使“放心肉”工程落到實處,我們利用電視臺、網絡、簡報、發放宣傳資料、懸掛警示牌、公布舉報電話、設立投訴箱、召開全體肉食經營戶人員會議等方法進行宣傳;宣傳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及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豬肉質量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意義。
今年以來,我們共散發宣傳資料1000余份,向全縣豬肉消費者進行了公開、大力宣傳;六十鋪、三十鋪、古城、半崗等鄉鎮也都不同程度、不同形式地加強了宣傳力度;使肉食經營戶人員提高了守法經營意識,廣大人民群眾增強了食肉安全觀念。
五、加強信息交流,做好肉食品安全預案工作
面對毛豬價格居高不下,為加強對市場價格及供求關系的監管,我們采用信息日報制和周報制。定期不定期對鄉鎮下發生豬管理工作簡報,及時進行信息通報與反饋。縣定點辦還加強對肉食供應與安全預案工作,確保對肉食安全突發事件,做到反應迅速、妥善處置、及時報告,把損失和影響降到最低。
上半年全縣的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加大力度,取得很大成績,但仍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1、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發展不平衡。個別鄉鎮領導不夠重視,組織機構不健全,工作反反復復,使此項工作在全縣的開展參差不齊。
2、部分鄉鎮的定點屠宰廠需進一步規范和提高。通過我們平時的檢查和督導發現有些定點屠宰廠的證照不齊,制度不全,臺帳沒有建立,設備設施比較陳舊,條件落后,環境較差,與下半年定點屠宰廠的分等定級管理要求有較大差距。
3、市場管理有漏洞,時常有“白皮肉”上市。半年來,縣稽查大隊不定期的對全縣市場的檢查發現時常有“白皮肉”上市,上報進廠屠宰生豬數字與實際上市消費的生豬數字有差距,管理中存在一定問題。另外,一些集鎮肉食連鎖專柜存在證照不全,批發經營現象需納入監管范圍。
4、個別鄉鎮不能及時足額的把稅費分解給有關部門,不能按時上報月統計報表,影響了報表上報工作及報表的統計質量。
5、集體伙食、餐飲單位肉食供應還存在問題,給我縣肉食消費安全帶來一定隱患,需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
*年下半年工作安排
1、繼續加強和深化生豬定點屠宰專項整治工作,加強協調與溝通,使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穩步的開展與推進。繼續實施“食品放心”工程,落實縣政府與市政府簽訂的各項工作任務;緊緊圍繞“四個100%,一個95%”的工作目標,全面完成*年生豬定點屠宰工作任務。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確保生豬定點屠宰管理工作的穩步開展。
2、進一步規范定點屠宰廠建設,努力使定點廠的軟硬件提高到一個新水平。下半年,我們將借助定點屠宰廠資質等級認定的機會,進一步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廠的監督和管理;對少數設施不全,管理混亂,經整改后仍不能達標的定點屠宰廠將取消其經營資格。我們將繼續強化監管、規范操作,嚴把生豬出廠產品質量,出廠產品嚴格執行“兩章一票”制并有隨貨同行單。為實施肉品市場準入、規范經營行為提供相關手續,確保上市肉品安全放心。
3、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行政監管執法能力。結合下半年省商務廳的生豬屠宰執法培訓工作,我們將進一步加大自身隊伍的教育和培訓,深入學習新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執法能力、創新能力,做到文明執法、公正執法,切實提高生豬定點屠宰管理的成效,保證長效機制的完善和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