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9-25 09:3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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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社團;社團制度;學風建設;創新創業
高校社團是由高校學生根據興趣愛好自愿組成,為實現成員共同愿望,按照其章程自主開展活動的群眾性學生組織。高校社團以其專業性、興趣性、多樣性、群眾性為廣大學生所喜愛,以南京財經大學紅山學院為例,現有學術科技類、志愿服務類、文化交流類、演藝娛樂類、體育競技類、實踐拓展類6類22個社團1900余名成員,每學期開展活動50余次,在加強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凝聚學生團隊、促進學生成長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高校學風存在的主要問題
學風,即學習之風氣。廣義的學風,反映了全校師生的治學態度、治學方法、治學精神,是全校師生治學的整體概括;狹義的學風即學生的學習風氣,包括學生的學習目的、學習態度、學習動機、學習方法。多數大學生胸懷遠大理想,渴望成為對國家、社會有貢獻的人,并為此孜孜不倦地奮斗,努力學好專業知識,積極參加各種實踐活動,提升自身的文化和道德素養。但仍有少部分大學生在開始大學生活之后因受各種因素影響而無法明確自己的目標,不思進取,甚至荒廢學業。我院作為江蘇省有特色的財經類獨立學院,總體學風良好,但也存在以下方面的問題。
(一)部分學生學習態度不端正
我院各個年級的學生在學習專業知識過程中都會出現遲到、曠課,上課“開小會”,看電子書或者玩手機游戲等現象。學生對所學專業不感興趣,認為專業理論知識艱澀難懂,學習效果不理想。
(二)部分學生沉迷于網絡游戲,養成不良學習習慣
高校學生的電子產品越來越多,智能手機、PAD、筆記本電腦幾乎人人都有,個別自制力差的學生往往會沉迷于社交媒體、網絡游戲中而不能自拔。白天上課聊微信、QQ,刷微博、瀏覽網頁,沒有課的時候打游戲,從而影響學業。
(三)部分學生宿舍學習氛圍不濃
大學生在學校的集體生活,其宿舍的學習風氣及周圍環境對其學習行為具有很大的影響。我院有部分學生宿舍全體成員獲得獎學金,但也有的學生宿舍整體學習風氣較差,宿舍大部分人掛科。部分男生宿舍出現集體通宵上網玩游戲、抽煙喝酒,曠課、遲到,社交范圍也僅僅局限于同班同學。
二、高校社團在學風建設中的定位
加強學風建設已成為我院的常規工作。我院每學期組織學風建設月活動,總體水平良好,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學風建設手段單一,學風建設缺乏長遠眼光等。高校社團作為學風建設的載體,是第一課堂的重要補充,積極健康的社團文化是高校的隱性課程,會對學生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社團在學風建設中具有三個方面的功能。其一,引導功能。我院現有7個學術科技類社團,它們以其特有的研究方向而得名,社團在招新時也為新招干事指明了努力方向。各個社團每學期舉辦的講座、學科知識競賽等活動,在全院范圍內有較大影響力,對全院的學習風氣起到很好的引導作用。以我院英語沙龍為例,社團成員在加入該社團時,首先要對社團的性質有清晰的認識,同時對社團即將開展的活動也要有一定的了解。英語沙龍成員利用晚自習時間在全院大一班級講解英語四六級考試技巧,對大一新生形成良好的學習習慣有積極影響。為幫助學生在第二課堂的“演講與溝通”模塊獲得優秀成績,我院演講與口才協會定期在晚自習時間對各個班級進行培訓。這一系列有針對性的講座、培訓,都在全院范圍內營造了積極向上的學習氛圍,同時也為部分目標不明確的學生提供了努力方向。其二,激勵功能。高校社團舉辦的活動,由于興趣與意愿的一致性,社團成員一般都會積極參與,并且在活動圓滿結束后,集體榮譽感和自我價值實現的成就感有助于激勵社團成員自覺學習。我院每年一次的“社聯風采展”文藝晚會,社聯3個部門與22個社團盡心盡責,從節目的排練、審核到最后的演出,全部社團全程參與,在很大程度上凝聚了全體社團成員的向心力,使其集體榮譽感增強,其學習積極性也得到很大提高。其三,規范功能。高校社團在成立之初制定的社團章程即與學風建設密不可分。社團舉辦的活動一方面有利于學生對學風建設的理解,另一方面有助于學生在社團活動中互相學習共同進步。我院對學生干部的管理較為嚴格,在期末考試中凡是考試不及格、出現作弊違紀等行為的學生干部,一經查實立即撤銷其社團職務。同時我院社團最長一年就會對社聯、社團的章程進行修改,以使社聯、社團章程更能貼近學風建設的最新要求,將社團活動與學風建設相結合已經成為我院社團活動開展的重要原則。
三、高校社團在學風建設中的優勢
(一)有利于激發學生學習積極性,培養學生就業意識
高校學生的學習動機多種多樣。他們一方面希望通過刻苦學習實現自己的理想;另一方面受市場經濟的影響,學習功利性較強,專注于眼前利益,對國家、社會、集體關注少,容易安于現狀、停滯不前。大三大四學生與大一大二學生相比,其學習的興趣、主動性和積極性有所下降,甚至產生“學得再好,不如找一份好工作”的想法。當學生產生如此想法時,第一課堂所起的作用就比較有限,此時就凸顯出社團活動的重要性。我院大學生職業發展協會每學期為大三大四學生舉辦“職場模擬大賽”“創意簡歷大賽”,組織他們參觀名企,邀請用人單位經理到我院開展講座,讓大三大四學生了解用人單位的需求,認識自身的不足,從而端正學習態度,明確學習目標。對大一大二學生,我院社團除了通過邀請職業規劃老師定期開講座之外,還開展“職業規劃大賽”,讓他們在比賽中更加明確大學期間的努力方向。
(二)有利于引導學生端正學習態度,營造學生學習、實踐、研究氛圍
學習態度,即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所表現出的相對穩定的心理傾向,具體包括學生對待學習的態度,對待學習材料以及教師、學校的態度等。[3]如果學生對自己所學專業喪失興趣,很難以積極的態度實施個人學業規劃。據調查,大一新生在第一學期容易產生厭學心理。究其原因,一是因為入學后感覺到現實的大學生活與理想中的大學生活有差別,產生心理落差。二是學習過程中對所學專業沒有較深認識,所學的理論知識與實踐相脫節。我院社團通過開展“市場營銷大賽”“會計職業技能大賽”等專業技能比賽,積極引導大一新生參賽,幫助他們在比賽中加深專業理解,進而在全院范圍營造積極向上的學習氛圍。我院厚博財經協會、創新與實踐協會、科學與技術協會,每年都發動全院學生參加“挑戰杯”、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項目,而且每年舉辦的活動都以服務“挑戰杯”為目的,定期邀請教師舉辦論文寫作等相關培訓,進而營造全院科研氛圍。
(三)增強學生的團隊意識和合作能力,發揮學生干部的作用
高校社團是一個跨年級、跨專業、跨班級的學生組織,社團成員在活動中互相學習互相合作互相影響,挖掘自身的潛能和創造力。跨年級的交流有利于優良學風的傳承,跨專業的交流有助于增強學生學習動力。高校社團活動有助于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增強學生學習信心,使學生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中成長。在高校學風建設中,作為高校基本單位的學生個體受到的影響即是學風建設受到的影響。而高校社團由社團干部發揮主導作用,社團干部的先進性直接影響到社團的良性發展,間接影響到高校的學風建設。以我院社團為例,每學期開學前召開各社團社長、部長會議,對無故曠課、遲到,期末考試不及格的社長、部長予以撤職,在一定程度上營造了全院學生干部積極向上,同時又能兼顧社團活動的良好學習風氣,也對社團干事起到了很好的激勵作用。
四、充分發揮高校社團在學風建設中的作用的對策影響
高校社團的健康成長既有內部因素又有外部因素。內部因素主要是社團的管理制度以及部門機構設置,外部因素是校園文化、學院相關政策、經費等。總體而論,我院社團正在逐步改革,在此期間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社團活動主題與學風建設吻合度較低,社團活動傳承與創新較少,部分社團章程不規范,社團無固定辦公場所,指導老師少,舉辦活動層次、理論水平不高。這些問題嚴重制約了社團更好發展。本文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一)學術科技類社團活動應明確學風建設主題
我院6個學術科技類社團,英語沙龍、IT社的活動舉辦緊緊圍繞著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計算機二級考試,創新與實踐協會、厚博財經協會、科學與技術協會則是以“挑戰杯”“大學生創新創業訓練計劃”為主,演講與口才協會則是與外校進行辯論賽,紅山法苑依托國家憲法日等法制宣傳日開展全院范圍內的普法宣傳。但是以上活動并沒有突出學風建設這一主題,而且活動一般是在活動月舉行。針對這一現狀,學術科技類社團應通過橫幅、海報、微信公眾號、微博等多種方式加強宣傳,才能使學風建設常規化、持續化。
(二)不斷創新社團活動,推進學風建設
高校學生的學習態度、學習動機、學習方法等方面的問題僅僅依靠課堂教學是很難解決的,而高校社團由于其活動的群眾性和廣泛影響性,能夠成為推動學風建設各項活動的力量。據統計,我院各個年級有80%以上的學生曾經參加社團,一些成功的社團在學生中很有號召力,也形成了一些優秀的社團文化并一屆屆地傳承下去。
1.健全社團內部制度,嚴格約束社團成員的行為目前我院的大多數社團沒有制定嚴格的章程,對社團成員獎懲也沒有明文規定。社團只有能夠進行科學的自我管理,才能實現自我服務、自我教育目標。針對我院社團活動中存在的問題,首先要在社團管理上突破。社團負責人的換屆、社團成員的獎懲、社團活動的反饋、社團經費的籌集與使用等等都要在社團章程的規定下做到自我管理。社團內部各個部門有效運轉,創建有特色的品牌活動,在活動中提高成員的積極性,各個社團力爭做到“三個一”:一個完整的社團章程,一個有特色的品牌活動,一個校級以上比賽的獎勵。
2.逐步設立指導老師,提高活動質量社團指導老師的設立,不僅是對社團制度的完善,同時也對社團發展、社團活動的舉辦具有重要意義。2017年我院共為6個社團配備指導老師,指導老師參與社團的每周例會,對社團上一周的活動進行總結,同時如IT社、英語沙龍等社團的指導老師也給學生傳授專業知識以及比賽技巧。社團指導老師的配備是社團健康向上發展必不可少的一環,我院對6個社團配備指導老師后,在校外參與的比賽成績和校內舉辦活動的質量都有很大的提升。
3.加強社團持續性建設社團文化的形成,需要幾屆甚至十幾屆社團成員的共同努力,在這期間要對社團同一個活動持之以恒地舉辦,如我院動漫社的萬圣節晚會,不僅是社團的品牌活動,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豐富了校園文化。我院科學與技術協會、厚博財經協會、創新與實踐協會舉辦的活動都與“挑戰杯”等大學生課外競賽相關。高校在社團活動的可持續性建設中,形成濃厚的社團文化氛圍,使社團永葆活力,同時也為學風的可持續性建設奠定基礎。
五、結束語
高校學風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各部門齊抓共管,而高校社團無論是學術科技類還是志愿服務類、演藝娛樂類等,均在豐富校園文化和提高大學生素質中起到積極而重要的作用。可通過不斷優化高校社團這一重要載體來不斷推動學風建設。優良學風的形成是提高高校人才培養質量的必然要求,高校應以營造優良校風、學風為己任,為大學生創新創業能力的培養和各種才能的展示提供平臺。高校要規范和鼓勵社團發展,結合社團自身特色開展多種多樣的校園活動,為學生打造良好的成長成才環境而努力。社團應以舉辦高水平、高質量、高層次的活動為目標,同時也為本校的學風建設添磚加瓦。高校本身也應鼓勵學生根據自身特點、專業特點組建和參與各具特色的社團活動,從而多渠道推動高校學風建設更快更好發展。
[參考文獻]
[1],教育部,全國學聯.關于印發《高校學生社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Z].中青聯發〔2015〕39號.
[2]姚強,劉艷茹.大學生學風狀況調查及對策研究———以福建師范大學協和學院為例[J].科技經濟市場,2015(12).
【摘 要 題】海外來風
【關 鍵 詞】法學教育/司法考試/法科大學院構想
【正 文】
日本稱法官、檢察官、律師三種法律專門職業人員為“法曹”。欲成為法曹,首先要通過 競爭率極高的司法考試,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經過一年半的司法研修,最終考試合格才能夠 最終擔任法曹。在這種法曹培養制度下,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脫節,二者并無直接的聯系。 司法考試嚴格限制人數,(注:日本選拔的法曹人數歷來較少,現行制度下,從20世紀60年代直到90年代初,每年司法 考試合格人數只有500人左右。90年代以來開始增加合格人數,現在每年的合格人數為1000 人左右。參見丁相順:《日本法律職業選拔培訓制度及其改革》,《人民檢察》2000年第4 期,第61頁。)一方面塑造了日本司法精英型的特征,保障了司法的公正性,另 一方面也導致了日本司法人數不足,司法救濟不夠的弊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日本國 際和國內環境的變化,在規制緩和的大形勢下,長期依靠行政指導制調整社會關系的日本開 始了由“事前規制型”向“事后檢查型”的改革。(注:關于日本司法改革的背景問題,參見2000年12月28日《法制日報》載《密切法律交流推 進中日友好——訪日本法務大臣高村正彥》一文,法務大臣高村正彥說:“人類即將進入21 世紀,對于日本而言,面臨社會、經濟形勢的復雜多樣化以及國際環境的變化,當務之急是 推進行政等各項改革,完成由‘事前限制型’社會向以個人責任為基礎的‘事后檢查型’社 會的轉型。具體到司法領域,日本將大力推進司法改革,完善法律制度體系,下個世紀,司 法將在維護法治社會、保障國民權利等方面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這樣,為了解決司法人數不足的問題, 大學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法曹培養制度、司法制度開始聯系起來,法學教育界和司 法實務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
一、日本法學教育的基本特征與改革
日本的法學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過程中建立起來的。日本法學教育在明治時期就形成了官 方與民間法學教育的二元格局,經過明治政府的一系列統合措施,近代法學教育培養的法科 學生為推進日本法制近代化過程和國家的近代化發揮了巨大的作用。(注:丁相順:《日本近代法學教育的形成與法制近代化》,《法律史論集》2000年專集,法 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37頁。)
二戰以后,隨著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階層的形成,在大學教育日漸普及的 情 況下,法學教育成為一種法律修養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學本科階段(四年制)法學教育 的目的并不是培養法律的專職人才,而是一種為普及法學思維方式而開設的普通素質教育。 實際上,可以說這種教育的目的只是為即將步入社會的學生養成法律思維(Legal mind)為此 ,在日本各大學法學院的本科課程設置中,除法律方面的科目以外,往往還包括與法律職業 無直接關系的政治學方面的內容,四年制本科畢業生人多從事非法律工作”(注: [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 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 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在現行司法 考 試制度下,不僅本科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無直接關系,而且研究生教育也與法律職業沒有直 接關系。研究生院培養的法學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大多從事法學教育和研究工作。目前 日本全國共有622所大學(國立大學99所,公立大學66所,私立大學457所),其中有93所大學 開展法學教育,擁有法學部或者法學院。法律專業學生畢業后的去向大體可以分為三類:一 部分充任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政府機構的公務員;大部分人在各種民間的企業或公司中就職 ;只有極少一部分的畢業生能夠通過司法考試成為專門的法律職業家。(注: [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 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 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雖然司法考試對于大學生可以給予免考修養科目的待遇,大學法學部所學到的基礎知識也 可以在司法考試中應用上,但是,大學教育基本上不與法律職業發生直接的聯系。“重要的 是以記憶為中心的司法考試。一次考試能否成功決定著一個人的命運,大學的法律教育基本 上不起作用。”(注: [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 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 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盡管在制度上,現行的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不存在直接的關聯,但在某種程度上,二者也 存在著若即若離的聯系。法科學生要通過司法考試,大學的法學教育也是重要的知識積累。 同時,由于法律職業的精英型特點,成為法曹是許多畢業生的理想,反過來,各個學校對司 法考試合格人數也是相當重視的,司法考試的通過率成為評判法學部水平高下的一個重要指 標,這也促使各個大學努力將教學目的服務于司法考試的需要。盡管如此;由于司法考試合 格人數受到阻制,法學部致力于提高司法考試合格率的努力也是有限的,其著眼點只是通過 提高司法考試合格率來提高學校的聲譽,而學校的主要教學對象仍然是那些不可能通過司法 考試或者是不對司法考試抱有奢望的大多數學生。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沒有直接的關聯是日 本當代法學教育和法曹選拔的一個基本特征。
日本東京大學教授新堂幸司認為“日本大學法學部的畢業生成為法律家的比例極低,雖然 有法學部之名,但是成為法律家的極少,多數都進入到行政官廳和企業”。(注:[日]新堂幸司:《“社會期待的法曹像”座談會》,(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 家》,1991年第984號,第42頁。)早稻田大學原 校長西原春夫教授認為,“按照我國現在的制度以及現狀,司法考試不是大學的法學教育的 出口,而是司法研修所培養法曹的入口。”(注:[日]西原春夫:《法學教育與法曹養成制度》,(日本)《法律廣場》1980年第23卷第6號 , 第36頁。)因此,在選拔和造就職業法律家的問題上,當 代日本的法學教育體系顯得有些力不從心。
由于司法考試的技術性特點,也出現了一些專門為參加司法考試的考生服務的補習學校。 由于這些學校針對性強,比起在大學參加科班式的課堂教學來,更多準備報考司法考試的考 生愿意參加各類司法考試補習學校。針對這種現象,一位美國學者指出,當代日本法律教育 體系對于司法考試和職業法律家的培養存在若干問題,這些問題主要包括:第一,法學部教 育有些“高不成,低不就”,也就是對于成為法曹的學生來說,沒有受到充分的法律專業教 育,而對于沒有成為法曹的學生來說,受到的法律專業教育又太多;第二個問題就是出現了 所謂的“雙學校”問題,也就是大多數參加司法考試的法科學生同時在法學部和預備校之間 上學,在當前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的體制下,并不能造就和選拔出具有豐富知識背景的學生 ,更多地是造就和選拔出具有法律技巧的學生。(注: [美]丹尼爾.福特:《對討論問題的意見——從與美國的法學院相比較的觀點出發》 ,(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家》1999年第1168號,第28頁,第27頁。關于日美法學 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華盛頓大學教授丹尼爾·福特教授作了比較,他認為,現在日本法 學教育的方式和弊端與司法考試有著密切的聯系,在美國,雖然想成為律師的學生必須要刻 苦學習,但是,并不是在學習之初強烈地意識到司法考試的問題,不是為了考試而去學習。 在大學時期,學生們不僅僅學習自己的專業,還要學習一般的修養課程,以及其他專業知識 。也就是說,在大學時期學生們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試,而是盡量掌握非常寬的知識。而在 日本,雖然說司法考試冠有資格考試之名,但事實上卻成為一種限制人數的競爭考試。而且 學生們為了參加司法考試,不得不盡早地做準備。由于考試特別重視考試技巧,如果不是特 別有自信力的人,想成為律師的話,理所當然地會忽視法學以外的課程了,集中準備司法考 試科目。同時,為了掌握技巧,學生們會盡早地預備校補習。)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過分脫節,以及 司法考試制度過于限制人數的做法客觀上造成了法學教育資源的浪費和職業法律家素質的降 低。
為了解決法學教育與法律實務脫節的問題,日本的各個大學也在探討法學教育改革。幾十 年代以來,日本的研究生院法學研究科的專業設置開始發生變化。“以東京大學、京都大學 、北海道大學等在戰前被稱之為‘帝國大學’的國立大學,和大城市中的主要私立大學為中 心 ,開設了以面向實務為主的碩士專修課程……這些課程的設置起到了在職培訓的作用”,⑩ (注: [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 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 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日本的法學教育開始出現了重視實務的趨向。但是,在現有的司法考試和法學教育體制下, 這種重視實務的趨向是非常有限度的。從總體上來看,日本現行的法學教育體制仍然是以“ 與實務保持一定的距離”,即重理論輕實務為特色的,“從事教學和研究的學者大多數人沒 有法律實務的經驗”。 (注: [日]鈴木賢:《日本的法學教育改革——21世紀“法科大學院”的構想》, 這是作者于2000年12月參加“21世紀世界百所著名大學法學院院長論壇”國際研討會時發表 的論文。參見此次研討會論文集。)
由于法學教育制度與現今的司法考試制度聯系在一起的。如果不進行徹底的司法考試制度 改革和司法改革,任何教育改革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法曹素質降低和司法考試過分重視技巧 的問題。如果仍然過度地限制合格人數的話,極其高的競爭率仍然會持續下去,真正想成為 律師的學生們仍然會為了應付考試而學習。(注: [美]丹尼爾.福特:《對討論問題的意見——從與美國的法學院相比較的觀點出發》 ,(日本)《實用法律學雜志——法學家》1999年第1168號,第28頁,第27頁。關于日美法學 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華盛頓大學教授丹尼爾·福特教授作了比較,他認為,現在日本法 學教育的方式和弊端與司法考試有著密切的聯系,在美國,雖然想成為律師的學生必須要刻 苦學習,但是,并不是在學習之初強烈地意識到司法考試的問題,不是為了考試而去學習。 在大學時期,學生們不僅僅學習自己的專業,還要學習一般的修養課程,以及其他專業知識 。也就是說,在大學時期學生們并不十分在意司法考試,而是盡量掌握非常寬的知識。而在 日本,雖然說司法考試冠有資格考試之名,但事實上卻成為一種限制人數的競爭考試。而且 學生們為了參加司法考試,不得不盡早地做準備。由于考試特別重視考試技巧,如果不是特 別有自信力的人,想成為律師的話,理所當然地會忽視法學以外的課程了,集中準備司法考 試科目。同時,為了掌握技巧,學生們會盡早地預備校補習。)因此,要解決日本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制度 、乃至于解決司法制度中的結構性矛盾,必須將法學教育改革與司法考試改革聯系起來解決 。
1999年6月,根據日本國會通過的“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設置法”的規定,日本成立了“司 法制度改革審議會”,負責“調查審議司法制度并向內閣提出改革方案”。該審議會圍繞法 曹一元化(從律師中選拔法官),參審制、陪審制,法曹培養等議題進行研討,最終提出司法 改革方案。正是在這種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日本法律教育界提出了法科大學院構想,并作為 法曹培養的一個重要內容,與司法制度改革問題結合起來。
二、法科大學院構想
具備何種資質的法曹方可以適應21世紀司法的需要?日本法學教育界提出了各種看法,主要 集中于具有豐富的人性和感受性,具有深厚的修養和專門的知識,具備靈活的思考力和說服 、交際能力,對于社會和人際關系的洞察力,人權意識,掌握尖端的法律和外國法方面的知 識,具有國際視野和語言能力。為了選拔具備這種資質的法曹人員,就不能象過去那樣,通 過司法考試這一個環節、一個點來選拔,而必須通過一個整體的過程來造就和培養。必須通 過法學教育、司法考試、司法研修等程序的互相配合,通過連續的過程來選拔法曹。為了擴 大法曹人員,實現司法改革的目標,也必須充分發揮高等法學教育的優勢,所以,如何形成 包括法學教育在內的立體法曹選拔、培訓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務。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學 教育資源是實現法曹人員素質的提高和數量擴大的現實途徑。從這樣的基本理念出發,日本 提出了將法學教育與法曹選拔培訓有機銜接的方案,集中體現在法科大學院構想的方案設計 中。
所謂法科大學院就是在各個水平較高的大學院(大學的研究生院)法學研究科的基礎上,建 立起專門培養法曹實務人員的高等法學教育機構。對法科大學院畢業生,可以直接或者間接 付與法曹資格。并且,在法曹選拔和培養過程中,要以法科大學院培養的學生為主體,輔之 于司法考試和司法研修制度,建立法律職業選拔任用的“流水過程”。
為了切實進行法學教育改革和探討具體的法科大學院方案,當時的文部省設立了“法科大 學院構想研究會議”,具體進行“法科大學院”的制度設計。2000年10月6日。“法科大學 院構想研究會議”提出了總結報告,對日本型的法科大學院提出了基本框架構想,并且建議 在 2003年開始設置這種新型的法學教育機構。
日本法科大學院構想在制度設計上主要是以美國的Law school為模本。但是,日本的法科 大學院設計方案保留了傳統的法律本科教育體制,將法科大學院設置在研究生教育階段。基 本的制度設計是:非法律和法律專業的大學畢業生都可以報考法科大學院;法科大學院的學 制一般為3年,例外時為2年;從法科大學院畢業就獲得了參加司法考試的資格,在面向法科 大學院畢業生的司法考試中,主要以法科大學院學習的內容為主,考試的合格率會大大提高 ;法科大學院的法學教育要以實務教育為主,在課程設計和師資選任上,都要服務于實務訓 練的需要;與過去一樣,法科大學院畢業生通過了司法考試以后只不過是獲得了參加國家司 法研修的資格,這些合格者要作為研修生參加國家統一的司法研修,然后才能根據本人的意 愿從事具體的法律職業。
由于新的法科大學院以培養應用型的法曹為主要任務。因此,對于課程科目的設置要體現 出應用型的特點,其基本考慮主要是設置相應的學科群。開設的科目群主要包括:A.基礎科 目,也就是為系統掌握基礎法律知識所開設的科目,包括憲法、民法、刑法、訴訟法、外國 法等基本法律知識;B.法曹基本科目,也就是與法律職業共同的思維方式有關的科目,包括 收集、整理、分析、使用法律信息能力的科目,例如,法曹倫理科目、法律信息的基礎教育 科目等;C.骨干科目,也就是為深化、理解基本法律領域里的法律學識,提高法律思維能力 、分析能力的科目,包括憲法、民事法(財產法)、刑事法、商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刑 事訴訟法等;D.先進尖端的學科領域課程,也就是培養創造性地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和培養 多元的、多角度法律思維能力的課程,例如知識產權法,租稅法,行政法,勞動法,執行、 保全、破產法,環境法等;E.與國際相關的科目群,就是培養法曹國際視野的科目,例如國 際法、國際私法、國際貿易法等;F.學科交叉的科目群,也就是培養法曹廣闊知識背景,開 拓學科視野的科目群,例如法與經濟、法與醫療、法與家庭、法與公共政策等科目:G.實務 關聯課程,也就是在前述科目基礎上,通過實踐進一步提高法律思維能力,解決現實問題能 力的科目,包括診所式教育,民事、刑事演習,談判技法演習等。
在這些課程中,A學科群的課程是所有法科大學院學生應該掌握的最低限度的法律知識,C 較A學科群的學科劃分更加細化,是為了提高學生解決問題、分析案件事實的能力而開設的 科目,以事例研究、判例研究為對中心,不僅僅從理論上,而且要從實踐的角度(從事實認 定論和要件事實論等實務的觀點著手進行的教育)開設的課程。對于C課程群,沒有必要拘泥 于各個實定法進行法學教育,可以合并設置課程,例如,開設民事法課程(將民法、商法、 民事訴訟法課程作為一個科目進行講授),刑事法課程(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等),要重視 實體法和程序法的有機結合,在對法律進行系統理解的基礎上重視理論上的應用,并進行理 論與實踐的整合。
在這些科目群中,為了達到使全體法曹具有共同資質的目的,要以A、B、C三個學科群為核 心課程群,并且兼顧D、E、F、G等學科課程。要求所有的法科大學院都要設置核心課程,所 有的法科大學院也要開設G科目群。但是,根據各個學校的情況,對于具體的科目和內容可 以有所側重。可以根據各個大學的特色來設置D、E、F學科群。轉貼于
法科大學院的教育方式要采取少數人制的教育,每一個科目聽課的人數不能過多,基于科 目的每個教學單元規模不能超過50人。在教學過程中,授課的方式包括講義方式,少數人演 習方式,學生獨自進行調查、制作報告,教員對學生個別輔導等方式等。
法科大學院的入學者原則上要求大學本科畢業,但沒有專業限制,入學者要通過考試方能 夠入學。對于考試的性質,“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認為法科大學院入學考試并非要測 試考生所掌握的法律知識,而應該是以測試學生的判斷力、思考力、分析力、表達力為目的 的素質考試。但是,目前為止,對法律專業和非法律專業的考生是否要采取統一考試的問題 還存在分歧。“法科大學院構想研究會議”的基本主張是,為了保障法學教育的完整性,為 了徹底保障入學考試的開放性,為了保障考試的公平性,對法律專業的畢業生和非法律專業 的畢業生原則上要采取統一考試制度。為了保障非法律專業的學生能夠進入法科大學院,在 錄取時可以規定錄取一定比例非法律專業學生。
法科大學院要以現有的法學部為中心設置,但是為了保持法科大學院設置的均衡性,防止 法科大學院設置過于集中在象東京這樣的著名大學集中的城市,允許辯護士會與地方自治體 等大學以外的組織一起成立學校法人,設置單獨的法科大學院。并且在法科大學院之間,要 允許各個法科大學院具有自己的特色,鼓勵各個法科大學院之間的競爭。
三、法科大學院構想與日本司法考試改革
由于在法科大學院構想中,只要取得了法科大學院的畢業文憑就自動取得參加司法考試的 資格,換句話來說,在實施法科大學院構想后,要參加司法考試必須首先取得法科大學院文 憑。那么,新的教育方式與司法考試的關系問題就變得十分重要。由于這一構想是將法科大 學院作為法律職業人員資質提高的一個有機環節來看待的,因此,即使建立了新的法科大學 院,也并不意味著要取消司法考試或者司法研修制度。不過,在法科大學院構想付諸實施以 后,司法考試制度也必須隨之作相應的調整。新司法考試的性質如《法科大學院構想的探討 總結報告》所言:如果設置了作為在客觀上可以保障其教育水準的高級的法律專業教育機關 ——新的法科大學院,并且以在法科人學院中實際進行了充分的教育和嚴格的成績評估為前 提,新的司法考試要以法科大學院的教育內容為基礎,新司法考試就是判斷法科大學院畢業 生或者預定畢業的學生是否具備作為法曹應該具備的知識、思維能力、分析能力、表達能力 為目的的考試制度。從法科大學院構想的宗旨和新司法考試的目的出發,要求參加司法考試 的考生參加考試的次數不能超過三次,在這一司法考試制度下,要保障法科大學院的畢業生 具有較高的通過率。
實施法科大學院構想以后所建立的新法曹選拔、培養制度主要特點表現為:1.將打破過去 一次決定勝負的司法考試模式,使法律專門人才的選拔形成“法科大學院”——司法考試— —實務研修這樣一個有機相聯的過程。2.使大學的法學教育直接與法律實務人才的培養結合 ,有效地利用社會教育資源。這種法學教育制度的改革一方面將現有的法學教育與法曹培養 直接聯系在一起,可以在保障法曹資質的前提下擴大法曹的人數。
由于法科大學院構想與現行法學教育結合起來,因此,得到了法學教育界和法律職業界的 支持 。(注:事實上,正是各個大學法學部才真正推動了這一構想的實施。筆者在日本留學期間, 就曾經參加了中央大學舉辦的法學教育改革與法科大學院構想的研討會。據筆者統計,共有 大約十幾所大學法學部舉辦過大規模的法科大學院構想研討會,有十幾所大學法學部提出了 自己的法科大學院構想。)可以說,法科大學院構想的實施是日本解決法曹人口不足和司法考試制度結構性矛盾 的一個根本方向。如果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提出的改革方案得以實施,法科大學院、司 法考試、司法研修將構成日本法曹選拔和培養的連續過程,在此基礎上,如果法曹一元化能 逐步落實,日本的司法制度將會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結語